證監會2月6日公佈《關於境內資産境外發行資産支援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指引旨在防範相關投機炒作風險,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産安全。
指引所稱境內資産境外發行資産支援證券代幣是指,以境內資産或相關資産權利所産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援,利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賬本或類似技術,在境外發行代幣化權益憑證的活動。
根據指引,境內資産境外發行資産支援證券代幣,應當嚴格遵守跨境投資、外匯管理、網路和數據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履行前述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核準、備案或安全審查等程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礎資産及實際控制該資産的境內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展相關業務:包括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禁止通過資本市場融資的;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查認定,境外發行資産支援證券代幣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內主體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記憶體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産、挪用財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的;境內主體因涉嫌犯罪或者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依法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基礎資産存在重大權屬糾紛,或該資産依法不得轉讓的;基礎資産存在境內資産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産負面清單規定的禁止情形的。
證監會對境內資産境外發行資産支援證券代幣依法依規進行嚴格監管。開展相關業務前,實際控制基礎資産的境內主體應當向證監會備案,按要求報送備案報告、境外全套發行資料等有關材料,完整説明境內備案主體資訊、基礎資産資訊、代幣發行方案等情況。境內備案主體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仲介機構應當保證出具的備案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備案材料不完備或需要更正的,證監會將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規定的,證監會履行備案程式,並在辦結備案後通過網站公示備案資訊;不符合規定的,證監會不予備案。證監會可視情況徵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行業監管機構的意見。
境內備案主體完成備案後,如發生境外發行完畢、發生重大風險等事項,應當及時向證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指引明確,證監會加強與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跨境監管合作和資訊共用,防範境內資産境外發行資産支援證券代幣業務風險。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