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資管産品資訊披露將迎統一監管標準
讓産品銷售“看得清”、産品風險“厘得清”、産品收益“算得清”
上海證券報記者5月23日從金融監管總局獲悉,該局起草了《銀行保險機構資産管理産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以規範資産管理信託産品、理財産品、保險資管産品的資訊披露行為,推動同類業務實施統一監管標準,強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是資産管理機構履行信義義務的必然要求。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當前,資産管理信託産品、理財産品、保險資管産品均無專門的資訊披露監管制度,現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標準不完全一致等問題,亟須構建適合三類資産管理産品特點的資訊披露制度,統一監管規則,強化資訊披露行為監管。
《辦法》按照資産管理産品生命週期,對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進行全面規範,引導行業將資訊披露融入業務全過程,實現産品情況“三清”。
具體來看:在産品募集環節,重點規範産品説明書、合同、風險揭示文件、託管協議、發行公告(或報告)等內容,明確業績比較基準要求,讓産品銷售“看得清”;在産品存續環節,重點規範定期報告披露內容,要求真實準確全面披露過往業績,強化重大事項及時披露,讓産品風險“厘得清”;在産品終止環節,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報告披露收費情況和收益分配情況,讓産品收益“算得清”。
《辦法》明確,資産管理産品可以不披露業績比較基準。産品披露業績比較基準的,應當説明業績比較基準的選擇原因、測算依據或計算方法,重點反映業績比較基準與投資策略、底層資産和相關金融市場表現的關係,並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資者“業績比較基準不是預期收益率,不代表産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對産品收益的承諾”。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首席專家、主任曾剛表示,“可以不披露”的表述賦予了管理人靈活性,避免了為披露而披露的形式主義。“這一安排也表明監管部門認識到並非所有資管産品都適合設定業績比較基準,特別是一些創新型、另類投資産品,強制設定基準可能誤導投資者或造成不必要的業績壓力。”曾剛説。
《辦法》還對選擇披露業績基準的産品設置了嚴格的規範要求。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王向楠表示,這將推動資管機構加強市場分析,建立業績比較基準的測算方法和披露系統,從而形成更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提升資管行業的透明度和信譽度。
《辦法》還提出,産品披露業績比較基準的,應當在産品存續期間按照規定披露産品過往業績,産品成立不足一個月的除外。産品管理人應當保持産品業績比較基準的連貫性,原則上不得調整業績比較基準。
“資管産品的過往業績是投資者選擇資管産品的重要參考。但過去,部分資管機構在業績展示方面存在不規範的地方。比如通過展示相對較好的過往業績,暗示投資者可能獲得的收益,對投資者産生誤導,影響投資者做出正確的決策。”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資管産品的過往業績不代表産品以後的投資業績,也不構成對資管産品收益的承諾。
《辦法》還立足“同一業務、同一標準”,統一明確三類産品資訊披露的基本原則、責任義務、共性內容及內部管理要求,提升監管一致性;同時,充分尊重三類産品市場定位、客群基礎等客觀差異,作出針對性安排。
例如,區分公募和私募産品要求,考慮到公募産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眾,投資者門檻、專業知識和風險承受能力整體相對較低,對其資訊披露總體要求更嚴,披露內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對私募産品則參考同業監管實踐,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約定。
此外,《辦法》明確,在遵循資訊披露總體原則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相關行業協會和産品登記機構應當結合三類産品各自特點作出細化規定,形成“1+3”資訊披露規則體系。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