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三審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對比今年四月審議的二審稿,三審稿擴大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即便未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也可主張懲罰性賠償。
二審稿規定:生産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者或者近親屬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對於上述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應合理規定懲罰性賠償的條件和數額。
據此,三審稿擴大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不限于“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並明確懲罰性賠償的數額為“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