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共涉及四位原告與三位被告。原告霍某與亡者李某生前係夫妻關係,其餘三位原告為李某父母與其女。三位被告分別為攜程商務公司、四川國旅公司、北京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簡稱“北京攜程公司”)。北京攜程公司為法院依法追加作為該案被告參加訴訟。
經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6月1日,原告霍某在被告攜程商務公司經營的攜程旅行網上訂購了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8日“泰國曼谷+普吉島+皮皮島8日6晚半自助(5鑽)”的旅遊産品,出行人為霍某和李某。霍某通過攜程旅行網的支付端共計支付了1.66萬元,包括了往返機票、酒店住宿、餐食、當天專屬用車、門票等費用,其中還包括了附加産品遊艇“大白號”大小皇帝島【深潛(1次)+浮潛】一日遊2份。
2018年6月11日,被告四川國旅公司通知北京攜程公司,“客人訂購行程升級的:遊艇‘大白號’大小皇帝島【深潛(1次)+浮潛】一日遊項目,現因船隻需進廠檢修,于月內不能安排出海,現本社安排改乘‘鳳凰號’(船身比‘大白號’更大,航行更穩定),行程內客類同。(客人如不想改用‘鳳凰號’遊艇,可選擇取消‘大白號’大小皇帝島【深潛(1次)+浮潛】一日遊升級預訂),麻煩請向客人確認是否同意改為安排‘鳳凰號’遊艇出海及通知我處”。霍某和李某于2019年6月11日回復表示同意更改為“鳳凰號”遊艇出海。
2018年7月1日,霍某和李某夫妻二人如期出行,從北京乘坐飛機抵達泰國曼谷遊玩。2018年7月5日,霍某和李某在泰國曼谷參加“鳳凰號”遊船大小皇帝島【深潛(1次)+浮潛】一日遊,當天下午“鳳凰號”遊船從大皇帝島返航時在泰國普吉安達曼海海域翻沉,導致李某溺亡。
對此,四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向四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136.07萬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1.4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萬元、喪葬費4.70萬元、交通費2.84萬元。前述訴請均要求三被告連帶承擔100%的賠償責任。2、判令三被告在《新京報》及攜程旅行網官網上公開對四原告賠禮道歉,為期一週。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該案有三點爭議焦點:一、四川國旅公司和北京攜程公司的法律地位,即組團社的確定;二、攜程商務公司、四川國旅公司和北京攜程公司是否應就李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及責任形式的確定;三、如攜程商務公司、四川國旅公司和北京攜程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賠償數額的認定。
關於爭議焦點一,組團社的確定。根據法律規定,組團社是指與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的旅行社。包價旅遊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遊服務,旅遊者以總價支付旅遊費用的合同。旅行社委託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遊産品並與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委託社和代理社的基本資訊。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表示,本案中,從合同訂立來看,四川國旅公司選擇地接社,與泰國當地的地接社簽署協議,向地接社預定相關的線路行程,北京攜程公司作為四川國旅公司的代理人與霍某、李某訂立旅遊合同,其中包含了交通、住宿、餐飲等多項旅遊服務,屬於包價旅遊合同。北京攜程公司與霍某、李某訂立旅遊合同時明確涉案旅遊産品係由北京攜程公司代理招徠,委託社及具體旅遊服務提供者均為四川國旅公司,同時四川國旅公司在與北京攜程公司簽署的《合作協議》中授權北京攜程公司利用網路平臺代理銷售其公司包價旅遊産品,北京攜程公司屬於有權代理。因此,北京攜程公司在本案中僅係代理銷售旅遊産品,且已經按約履行了代理義務,涉案包價旅遊合同的相對方係四川國旅公司。從合同的履行來看,四川國旅公司自認由其公司向霍某、李某郵寄出行通知書,並在機場召開行前會議,四川國旅公司實際履行了組團社的義務。故四川國旅公司係涉案旅遊合同的組團社。
關於爭議焦點二,首先關於四川國旅公司的責任。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對於四川國旅公司提出的“鳳凰號”遊船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翻沉不予支援,同時指出四川國旅公司在訂單資訊及出行通知書中均無針對季風季節乘船出海項目本身的危險性和風險的提示和警示,在將“大白號”遊船更換為“鳳凰號”遊船時以及在有預警的出海行程當天,其也並未告知旅遊者乘船出海可能存在的風險。
此外,四川國旅公司對於“鳳凰號”遊船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不存在品質問題負有舉證義務。原告方稱“鳳凰號”遊船存在未設置海洋窗、卡車引擎改裝、非造船廠製造、加裝水泥塊等諸多品質缺陷和品質問題,但四川國旅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鳳凰號”遊船依法登記,符合品質標準,具有相應的合格檢測證明或適航證明。
因此,四原告作為李某的近親屬要求作為組團社的被告四川國旅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予以支援。
關於北京攜程公司的責任。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為生命權糾紛案,四原告係因李冠男溺亡而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主要理由為旅遊經營者未盡到對旅遊者的安全保障和安全提示義務,構成侵權。由於北京攜程公司係四川國旅公司的代理社,北京攜程公司並非旅遊合同的相對方和涉案旅遊産品的提供者及組織者,四原告要求北京攜程公司承擔旅遊過程中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關於攜程商務公司的責任。攜程商務公司係攜程旅行網的平臺提供者,具有居間人的身份,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資訊發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中,攜程商務公司對於通過攜程旅行網售賣的産品具有依法進行審核的義務。攜程商務公司雖對四川國旅公司的出境遊經營資質進行了審核,然其在四川國旅公司售賣涉案“鳳凰號”遊船出海類産品的過程中同樣忽視了安全風險的提示,未對出海類旅遊産品尤其是季風季節乘船出海具有的高風險進行如實客觀的告知,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現攜程商務公司表示願意承擔25%的補償責任,于法不悖,也與其所應承擔的責任程度基本相當,法院予以確認。
關於爭議焦點三,案件賠償數額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請以及法律規定等予以確認。(1)關於死亡賠償金,根據相關標準等,確定為136.07萬元(68,034元/年×20年×100%)。(2)關於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相關標準,確定為41.41萬元(46,015元/年×18年÷2人)。該項目應一併計入死亡賠償金。(3)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損害後果、被告過錯程度等,酌定為5.00萬元。(4)關於喪葬費,根據相關標準及原告訴請等,確定為4.70萬元。(5)關於交通費,本院酌情對李某的親屬三人往返機票費予以確認,對霍某返程機票費予以確認,對其他人員的機票費不予認可,故交通費酌定為1.99萬元。
以上各項賠償項目總計189.17萬元,扣除原告方已從泰國相關保險公司獲賠的22萬元,餘款167.17萬元,由攜程商務公司按照25%比例負擔,由四川國旅公司按照75%比例負擔,四川國旅公司已賠付的32.50萬元應從其公司的賠付款中予以扣除。
最終,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決:一、被告四川國旅公司應賠付原告共計125.38萬元,扣除已賠付的32.50萬元,餘款92.8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二、被告攜程商務公司應賠付原告共計41.79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三、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
官網顯示,四川省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四川國旅”)的前身是1978年4月成立的中國國際旅行社成都分社,四川國旅于2010年5月正式完成公司制改造。2017年四川省旅遊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四川國旅納入其旗下航旅板塊。公司註冊資本5612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孫進,經營範圍為入境旅遊業務、國內旅遊業務(以上項目及期限以許可證為準);一般經營項目:票務代理;會議及展覽服務;出境旅遊經營服務;商品批發與零售。
天眼查顯示,四川國旅由四川旅遊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00%持股。而四川旅遊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四川省旅遊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股69.88%;第二大股東為四川發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持股20.04%;第三大股東為四川三新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持股10.08%。
此外,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為攜程旅行網運營方。官網顯示,攜程旅行網創立於1999年,總部設在中國上海,員工超過3萬人,目前公司已在北京、廣州、深圳、成都、杭州、南京、廈門、重慶、青島、武漢、三亞、南通等95個境內城市,新加坡、首爾、香港等22個境外城市設立分支機構,在中國南通、蘇格蘭愛丁堡設立服務聯絡中心。CTRIP于2003年12月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