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華為訴三星侵犯專利案一審勝訴
三星被判停止侵權;三星電子回應稱,將審慎研判並依法合理應對
1月11日,華為訴三星侵犯智慧財産權案一審宣判,深圳中院智慧財産權法庭認定三星構成侵權,判定立即停止侵權,禁止以製造、銷售、允諾銷售等方式繼續銷售侵權産品。
三星未經許可使用專利被認定侵權
2016年5月,華為分別在美國和中國起訴三星公司,要求三星公司就其智慧財産權侵權行為對華為進行賠償,所涉智慧財産權包括涉及通信技術的高價值專利和三星手機使用的軟體。
華為訴稱,涉案兩項發明專利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三星未經華為許可,以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的方式侵害其專利權。同時,華為與三星的談判代表人、也是三星的控股公司南韓三星電子株式會社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時,三星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具有明顯過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專利侵權行為。
三星辯稱,其沒有實施華為指控的專利侵權行為,華為在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談判中沒有盡到FRAND義務,三星在許可談判中無明顯過錯,應駁回華為的訴訟請求。
深圳中院昨日判決認定,涉案的兩項發明專利權均為4G標準必要專利。此外,從2011年7月至今,華為與三星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已6年多,華為在談判過程中無明顯過錯,尋求談判和仲裁等方式來解決雙方之間的標準必要專利交叉問題,經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三星一直惡意拖延談判,存在明顯過錯,違反FRAND原則。
法院認為,三星在我國生産、銷售相應4G智慧終端産品,一定會使用華為的這兩項標準必要專利技術,因此,在華為取得兩項發明專利權以後,三星未經許可在我國實施華為的兩項專利技術,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
鋻於此,華為要求三星停止侵害其涉案4G標準必要專利技術,法院予以支援。
專利拉鋸戰,華為佔階段性優勢
對於上述結果,華為方面表示,已經收到了該判決。華為尊重和保護彼此的智慧財産權。而三星電子錶示,針對本案判決,將審慎研判,並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合理應對。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産權法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告訴記者,“如果三星認可的話,可以加速雙方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達成合作。當然,三星可能還會上訴。上訴的話,整個判決就不能生效,談判週期還會拉長。三星訴訟華為的很多案件還沒有判決。華為先起訴,階段來看相對佔優勢。”
近年來,國産手機廠商的專利積累意識有所提升。華為相關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華為已經累計獲得專利授權62519件,申請中國專利57632件、外國專利39613件,90%以上為發明型專利,在國際排名上,華為目前是中國企業發明專利授權量的第一位。
李俊慧表示,華為、中興在標準必要專利上一直都有參與,“不管是3G還是4G,佔據的份額越來越大,談判的話語權也比以前更強一點。當然,在4G標準下,華為不是一家獨大,三星也有很多相關的專利,只能説是雙方沒能達成書面合作協議。三星手機全球出貨量很大,市場影響力很大,在4G標準中佔比不低,跟華為難分勝負。”
三星4G手機是否面臨國內禁售?
三星被判侵權,法院判決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侵權産品停止銷售。這是否意味著三星基於這兩項技術生産的手機將面臨禁售?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順德告訴新京報記者,根據法院判決,三星需要停止侵權行為。之後如果要繼續使用,需要跟華為達成許可協議並且支付相應的許可費用,“並不是説必然結果就是不能繼續使用、必須停産,只要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仍然是有出路的。”
記者注意到,除了此次華為與三星的專利權之爭,此前手機廠商間互相指控侵權的行為並不少見。
李順德説,“這種糾紛表面上是專利許可問題引起的,但實質上是一種市場競爭,通過打專利官司來爭取市場優勢和份額。在市場上,同行之間存在競爭是正常現象,但這種競爭並非絕對的,糾紛解決後可能會産生新的平衡,甚至會促使雙方在專利許可等領域更好地合作。”
華為三星專利糾紛過程
2016年5月25日
華為宣佈,在美國和中國提起對三星公司的智慧財産權訴訟。
2016年6月
華為再度將三星起訴至泉州中院,訴稱三星共計16款手機産品涉嫌專利侵權,並索賠8050萬元。
2016年7月
三星在多地提出了對華為的專利侵權訴訟,訴稱華為Mate8、榮耀等産品使用了其專利權,索賠1.61億元。
2017年4月
泉州中院一審判決,三星22款産品構成專利侵權,三星賠償華為8000多萬元。
2017年9月30日
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發佈了8份與三星專利相關的專利無效宣告復審決定。
2018年1月11日
深圳中院智慧財産權法庭公開宣判,認定三星侵害華為專利權。(記者 王夢遙 馬婧)
(責任編輯:張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