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無論你走在大街上還是去商場、超市購物,商標無處不在。商標越個性,越容易被消費者記住,但有些商家一味追求博人眼球,反而踩了雷、犯了法。例如“渣渣輝”“IIO”“鬼吹燈”等商標在申請時就被駁回,因為缺乏主動避讓一些格調不高、容易産生不良影響的詞語。註冊商標在企業經營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環,本版邀請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的張劍法官,解讀註冊商標時涉“不良影響”的那些事兒。
【案例】
這些商標闖了“不良影響”禁區
“該活!”
原告福建綠達食品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在第30類咖啡、糖等商品上。看到這個詞,大家可能想到了另一個詞語“活該”。訴爭商標的漢字部分“該活”與“活該”只是字序不同,文字構成完全一致。
雖然原告主張訴爭商標有“!”標明漢字讀序,但這並不能絕對限制一般公眾對該二字的認讀方向和順序,容易使公眾將二者相聯繫。而“活該”一詞通常是公眾用於傳達出一種強烈的負面情緒的詞語,將訴爭商標使用在復審商品上,可能對我國社會主流文化價值産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故不予核準註冊。
“IIO”
原告安特固化學私人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在第1類工業用膠、固化劑等商品上。經審理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英文“IIO”構成,從視覺效果上看,與數字“110”高度相近,而“110”在我國是眾所週知的報警電話,相關公眾更易將訴爭商標識別為報警電話“110”,將與報警電話“110” 高度相近的標誌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對社會公共秩序産生不良影響,故不予核準註冊。
“渣渣輝”
“渣渣輝”一詞屬於網路流行詞,源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演員張家輝代言的網頁遊戲廣告。張家輝因其普通話不標準,在廣告的開場白中把“張家輝”讀成“渣渣輝”,成為笑點,被網友們調侃。“渣渣輝”經廣泛傳播已經與張家輝建立了相互對應的關係。原告未經張家輝本人同意或許可而申請註冊“渣渣輝”商標,既有借助知名演員效應獲得利益的意圖,又因含有“渣”字而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雄垵特曲”
原告江蘇建環工程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訴爭商標中的“垵”是曾厝垵的垵,“曲”是彎曲的曲,特曲是一種釀酒工藝。訴爭商標在讀音、整體視覺效果上與我國雄安新區相近,使用在復審商品上,易産生不良社會影響,故不予核準註冊。
“革命小酒”
北京康宏墨金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在第33類白酒、葡萄酒等商品時,申請“革命小酒”商標被駁回。法院經審理認為,基於我國特定的歷史背景,在無其他相關語境的情形下,相關公眾易將“革命”一詞與我國革命歷史和革命精神相關聯。將訴爭商標使用在復審商品上,容易減弱相關公眾心中“革命”一詞的嚴肅性和神聖的象徵意義,産生不良影響,故不予核準註冊。
“¥”
合肥房管家房地産行銷策劃有限公司在第36類擔保等服務上註冊了這一圖形商標。該圖形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之一為符號“¥”。“¥”通常作為我國法定貨幣的標記,也就是人民幣的符號,讀音為“元”。該商標使用在“擔保”等服務上,可能對我國經濟、文化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面的影響,不應予以核準註冊。
“皇太極湖及圖”
原告扎魯特旗紅旗魚場在第29類魚制食品等商品上註冊了“皇太極湖及圖”商標,圖形部分是手持魚叉的古代皇帝形象。原告在訴訟中主張“皇太極湖”是一個整體,具有地域性特點,與清朝開國皇帝“皇太極”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具有不良影響。
對此,北京智慧財産權院認為,雖然查明確有“皇太極湖”這一地名,但這一商標圖形是一個皇帝形象,綜合它的文字和圖形,相關公眾易將商標的含義與清朝皇帝“皇太極”相聯繫,而非與“皇太極湖”這一地名聯繫,所以“皇太極湖及圖”商標因具有不良影響而不應予以註冊。
【釋法】
鼓勵個性化,但別觸碰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底線
張劍法官表示,商標表達越個性,其顯著性越明顯,越容易被人記住,也就越能夠實現商標識別功能和廣告宣傳功能,從而節省消費者的搜索成本,實現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共贏。但是一味博人眼球,效果可能會適得其反,尤其觸碰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底線,將受到“不良影響”條款的規制,遭到駁回。
何為“不良影響”條款?《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常見涉“不良影響”條款的案件分為如下五類: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有政治上的不良影響;有經濟上的不良影響;有文化上的不良影;有宗教、民族上的不良影響。
結合前述案例,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如果存在可能損害我國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範,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的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具有不良影響。
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近似,或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和形象,或帶有政治含義,或具有其他可能對我國政治産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具有不良影響。
如果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或者標記相同或近似,或與經濟學用語等相關,可能對我國經濟産生消極、負面影響,應當被認定為具有不良影響。
如果與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的偶像、經書、用語、儀式、習俗、常見的宗教活動場所等名稱相關,可能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民間信仰,應當被認定為具有不良影響。
如果可能有害於種族尊嚴、民族情感,與歷史、文化、傳統習俗等相關,可能對我國文化産生消極、負面影響,應當被認定具有不良影響。
如果商標由表示色情、賭博或者宣揚暴力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要素構成,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不能獲准註冊。
張劍法官稱,《商標法》屬於廣義民法,同樣遵循優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當商標的私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産生衝突時,《商標法》通常會優先保護代表不特定多數人普遍利益的公共利益,而“不良影響”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即是公序良俗原則在《商標法》中的具體化。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