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已于5月14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提出,運營單位承擔運營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應對於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風險隱患及時整改;發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情形,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相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採取措施消除妨害。
《規定》明確,運營單位承擔運營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安全生産責任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保障安全運營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規定》強調,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建立風險數據庫和隱患排查手冊,對於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風險隱患及時整改,並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運營重大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運營單位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儘快消除重大隱患;對非運營單位原因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報告城市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規定》提出,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設施設備定期檢查、檢測評估、養護維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術管理體系,並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備案。 運營單位應當對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評估,及時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並保存記錄。
《規定》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智慧管理系統,對所有運營過程、區域和關鍵設施設備進行監管,具備運作控制、關鍵設施和關鍵部位監測、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應急處置、安全監控等功能,並實現運營單位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之間的資訊共用,提高運營安全管理水準。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網路安全有關規定和等級保護要求,加強列車運作控制等關鍵系統資訊安全保護,提升網路安全水準。
《規定》還提出,運營單位有權進入作業現場進行巡查,發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情形,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相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採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規定》還要求,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不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並預留高架線路橋梁設施日常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條件。 地面、高架線路沿線建(構)築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礙行車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的限界。沿線建(構)築物、植物可能妨礙行車瞭望或者侵入線路限界的,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影響。責任單位不能消除影響,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情況緊急的,運營單位可以先行處置,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責任編輯:宮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