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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5日 星期天

專訪許峰律師:法律的持續完善為股民維權創造途徑

2020-12-11    中國網財經 記者 李春暉

  編者按:

 

  自1990年滬深交易所開業至今,中國資本市場已經步入第三十個年頭。三十年來,中國資本市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在改革與開放的雙重動能下破浪前行,成為全球第二大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也是全球經濟遭遇新冠肺炎疫情嚴峻考驗之年。“三十而立”的中國資本市場如何在中國經濟疫後復蘇中發揮作用?過去經歷過的挫折、走過的彎路,對市場未來發展提供哪些啟示?改革開放不止步,而立之年再出發,未來的道路又該怎麼走?

 

  為了探尋答案,中國網財經推出“三十而立·再出發——中國資本市場三十週年特別報道”,專訪資本市場三十年改革發展的親歷者和推動者,為新時代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建言獻策。

 

  我國資本市場是一個散戶佔絕大多數的市場。然而與機構投資者相比,中小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的弱勢群體,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案例屢有發生。

 

  保護中小投資者,是資本市場存在和發展的根基。中國網財經記者專訪了長期從事中小投資者法律維權的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首席合夥人許峰律師。他介紹了多年來股民維權的歷史演變、法律沿革,以及在實務工作中遇到的痛點難點。

 

  法律的持續完善為股民依法維權創造途徑

 

  許峰律師擁有十幾年股民維權訴訟法律工作的經驗,他見證了股民依法維權的從無到有、從少到多。

 

  “早年的投資者索賠訴訟的人數是比較少的。一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或者因其他虛假陳述行為被處罰之後,只有幾十個人、最多上百人來參加這個案子。”許峰回憶,“在索賠金額方面可能只有幾十萬,幾百萬上千萬算是(索賠)比較多的。當時一個案子如果投資者索賠金額達到一千萬,在社會上都會有一定的影響力。”

 

  到近些年,投資者索賠訴訟的人數和金額都發生了明顯變化。“近幾年來看,一個上市公司因為虛假陳述被處罰之後,可能動不動就會有接近一千人甚至幾千人(索賠)。索賠標的方面,一個案子很輕鬆就會突破1億。甚至這兩年來看,有的案子已經接近10個億的標的。”許峰稱。

 

  三十年來股民依法維權規模持續增長,一方面是由於中國股民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的提高;更大程度上,要歸功於持續補充完善的法律供給,為股民維權提供了途徑和武器。

 

  “最初法律是不允許投資者提起索賠的。”許峰介紹,上世紀90年代到本世紀初,資本市場法治建設剛剛起步,在投資者保護方面有很多空白。那時候不少地方法院都認為股民賠錢是“風險自擔”,並沒有將一般的市場風險與上市公司造假引發的風險區別看待。因此當時很多股民維權案件遭遇立案難。

 

  直到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出臺, 並於2003年2月份正式實施,這類案件裏受害的投資者才得以依法提起索賠。

 

  “法律的供給,起了一個很大的作用。早期的資本市場問題再多、違規再多,如果説法律不允許你起訴、法院不受理,我們也是看不到投資者維權的。”許峰稱。

 

  “從證券法的修訂,到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司法解釋的修訂,再到一些會議紀要、文件的完善和修訂,應該説法律是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而發展。”他表示,“反過來看它也在規範和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關於股民維權成本的“誤解”

 

  雖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的股民在持續增多,但相對於整個群體來説,大多數人仍選擇了“沉默”,因為他們普遍認為維權成本高於維權收益。這使得即便股民擁有法律賦予的“尚方寶劍”,仍然會因為實際利益考量而畏葸不前。

 

  對此許峰表示,社會上對於股民“維權成本高”的認知,其實是一種誤解。

 

  “國內外這類訴訟都是採取‘風險代理’模式。”他介紹,“風險代理是什麼概念呢?就是你去提起索賠的時候,前期是沒有什麼費用的,只需要配合律師準備材料。在真正獲賠之後才産生律師費用,大約在獲賠額的10%~30%以內。”

 

  “根據我們接觸到的情況,投資者是願意在獲賠後去支付律師費用的,他所顧忌的只是事前去支付成本,即在案件尚未審理、不知道能否獲賠的情況下支付律師費用。這在輿論宣傳當中可能存在一些誤解。”許峰表示。

 

  而現在股民維權的難點之一,恰恰是因為未及時起訴,錯過了維權“時效”。

 

  “根據目前民法的規定,投資者索賠的時效是三年。”許峰稱,“股票投資也好,股民索賠也好,都是資訊驅動型的。一旦有案件進入法院,那麼上市公司可能會公告,資訊會發佈、會傳播,會去影響其他投資者繼續發起訴訟。如果説資訊得不到一個發酵和傳播,其他投資者不知道這樣的訴訟存在,可能在三年訴訟時效範圍之內,就沒有起訴的可能性了。當他知道前面起訴的投資者勝訴了、獲賠了,再去起訴的時候,訴訟時效已經超過了,法律上講喪失了勝訴權,這是比較現實的問題。”

 

  保護中小投資者,就是保護資本市場的“水源”

 

  回顧資本市場發展歷史,為何上市公司造假、欺詐中小投資者的事件屢有發生?許峰認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大股東對中小股東缺少敬畏,而中小股東自身缺少權利意識。

 

  “很多企業家去融資的時候,對資本市場存在誤解。他會把上市當作終極目的,上市了就等同於成功了。拿市場的錢,有個通俗的説法叫‘拿別人的錢’。過去是拿自己的錢創業,現在是拿別人的錢,他就沒有那麼努力了。然後為了達到一些目標,例如為了再融資,可能就會去虛增利潤,去造假。”

 

  “(這類企業主)對投資者和資本市場也是缺少敬畏的,他不知道拿了別人的錢應該有什麼樣的義務。從證券法角度,應該誠實的披露資訊,要告訴股民企業經營情況怎麼樣,管理層是怎麼做的。從公司法層面,要尊重股東權利,比如説企業決策發生重大改變,要重大重組等等,就要去正常的開股東大會。”許峰稱,“然而現實問題還比較多。”

 

  許峰認為,中小投資者保護是整個資本市場的“水源”。中國資本市場是一個中小投資者佔絕大多數的市場。如果不能對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進行有效保護,市場的總體信用會下降,投資者信心受挫,就會“用腳投票”。

 

  “投資者變得越來越聰明,如果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他就不會再把錢放到股票市場來。如果市場沒有足夠資金供給,就會‘水源’枯竭,影響市場的整體發展。”

 

  近年來,隨著資本市場法治建設持續加強,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越來越受重視。“這幾年我們看到越來越多中小股東在參與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例如以‘類別投票’的方式,讓中小投資者專門投票。”許峰表示,“在中小投資者保護層面,近兩年比前二十多年發展得要好,中小股東的權利意識也越來越強。”

 

  制度好,更需落實好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

 

  雖然中國資本市場已經“三十而立”,但它仍然是一個轉型期的市場,跟發達國家的成熟市場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在法治保障方面,如何拉近與成熟市場的距離?許峰認為,最核心的問題不是去出臺新的舉措或是立新法,而是將已有的法律和政策去執行到位。

 

  “比如説老證券法(2006年證券法),它裏面是有關於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的相關規定的,但是出了多少案例呢?出了案例法院支援了多少呢?一個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實施,再好也沒有用。我們作為從事具體實務工作的證券律師,還是期待好的東西能夠把它落實到位。”

 

  以新證券法中規定的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為例,“代表人訴訟制度非常好,但是它不是一個新生事物,民事訴訟法裏面對‘普通代表人訴訟’是早有規定的,只是在證券領域沒有能把它激活,極少出現相關案例。”許峰介紹。

 

  新證券法中對代表人訴訟提出了一項重要創新,確立了“特別代表人訴訟”,即兩家投資者保護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默示加入”原則下,特別代表人訴訟的維權範圍基本上“一網打盡”,所有受害投資者都由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代表,實現“搭便車”維權。這項制度被學界讚譽為“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

 

  作為一名從事實務工作的證券律師,許峰表示這項制度是個非常好的制度,但他更關注實效。

 

  “特別代表人訴訟每年能搞多少,未來能在多大層面上去落實,這才是市場真正關注的。”許峰稱,“現在市場和投資者的期待非常高。司法系統和監管系統可能要給市場一個明確的預期,讓投資者期待到什麼程度。”

 

  許峰表示,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業界認為特別代表人訴訟並不會普遍展開。“會非常少,它只會針對一些違規性質特別惡劣的,類似于‘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案件。”他表示,“而集體訴訟影響非常大,對上市公司是毀滅性打擊。在什麼情況下啟動?目前還沒有先例。”

 

  “好的制度其實沒有好的落實重要。當前證券市場最根本的問題還是如何把已有的法律法規、政策落實到位,這非常關鍵。”許峰稱。

 


出品人:張世福

製片人:陳曉芬

監 制:楊威

策 劃:李春暉 暢帥帥

編 導:劉津池  陳丹琪; 攝 像:劉津池 朱赫

設計製作:崔志梅 楊雪 暢帥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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