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春腳步的臨近,人們開始逛商場、趕大集採買年貨。為把握銷售旺季,商家通過各種行銷、促銷手段來吸引消費者,買贈、滿減、打折等廣告鋪天蓋地。不過,消費者在買買買的同時也須謹防“甜蜜陷阱”。
“傍名牌”售假行為可能危及健康
春節前夕,汪某在一家商貿公司購買了某品牌白酒2箱共計12瓶,支付貨款1260元。汪某拿到貨後,其朋友對外觀進行觀察後發現跟之前買的顏色不一致,當場提出質疑。汪某向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要求出現場核實,執法人員現場核實與酒廠鑒定均認定其為假酒。汪某認為商貿公司售假,提出退貨退款並要求十倍賠償,遭到拒絕後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酒廠出具的産品鑒定證明,商貿公司銷售的並非該品牌白酒,屬於侵犯該品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産品。商貿公司未能證明産品符合品質標準,也未證明合法進貨來源,據此,案涉白酒應當被認定屬於來源不明的食品。作為食品經營者,商貿公司未從正規、合法的渠道進貨,對於其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案涉酒水,未能舉證證明其在售貨前查驗了來源及相關證明文件,也未舉證證明其已盡到銷售者的審慎注意義務,法院最終判決支援了汪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講法
年節將至,走親訪友常以酒為禮。近年來,以“搭便車”“傍名牌”等手段進行酒類售假的行為屢禁不止。不良商家為提高銷量、牟取暴利,將散裝酒、低價酒灌裝後貼上名酒標簽,以名酒價格進行售賣,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也侵犯了名酒的商標權,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更有甚者,為降低生産經營成本,增加酒品的風味與特色,生産者過度使用添加劑、塑化劑或使用酒精勾兌,直接危及消費者的生命健康。
生産者、銷售者生産或銷售的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産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産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的食品;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等。
消費者在購買酒品時,如果發現存在過量添加食品添加劑、使用工業酒精勾兌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如生産者能夠證明酒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或者銷售者能夠證明酒品本身具有合法來源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僅是冠以名酒商標、標識進行銷售,則構成侵犯商標權或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因生産者或銷售者冒用註冊商標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了假冒産品,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先提價再打折”涉嫌價格欺詐
某超市進行春節促銷活動時,梁某購買了一瓶食用調和油,每瓶單價為55.9元,優惠6.9元,實際支付49元。後梁某發現該超市在此次促銷前一週內,曾以每瓶46.9元銷售食用油,因此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核實對超市作出處罰決定書,認定超市“先漲再降”的行為屬於價格欺詐,構成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指的“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梁某要求超市退還差價並給予500元賠償遭到拒絕,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決超市應按500元向梁某進行賠償。
法官講法
逢年過節,很多商超及電商平臺都會開展促銷活動,其中不乏促銷陷阱。不少商品存在價格“先漲後降”的情況,有的甚至一夜之間漲價數百元,讓湊單滿減後的價格反而高於活動前。
針對商家先漲價再降價等促銷亂象,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臺的《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明確,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錶明折價、減價的基準。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等。經營者沒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價、減價前臨時顯著提高標示價格並作為折價、減價計算基準,否則根據上述規定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如果消費者發現商家存在“先漲價再降價”的價格欺詐行為,可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此外,消費者還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向經營者主張懲罰性賠償。
“神療效”保健品誇大宣傳別輕信
邢某看到,電視購物廣告宣稱A公司生産的“某生物胸腺肽”具有重塑和全方位增強免疫力、防治多種疾病等功效。於是,他支付了11040元購買。收貨後,邢某按照電視廣告和客服的介紹服用了案涉“某生物胸腺肽”。在服用期間,邢某兩次因病住院,而且本人和家人都感染了傳染性疾病。邢某後得知案涉“某生物胸腺肽”的真實屬性是“壓片糖果”,僅是普通食品,沒有藥品和保健食品的功效。邢某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十倍賠償自己的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A公司發佈的電視廣告誇大宣傳,誘導消費者購買,其行為構成欺詐,應退還貨款並三倍賠償。由於生産商B公司提供案涉産品檢驗報告單符合食品生産安全要求,且邢某未證明其因服用該保健品産生損害,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某生物胸腺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因此對邢某主張的十倍賠償不予支援。
法官講法
健康養生成為過年禮贈潮流,很多消費者會選擇各種保健品作為孝敬老人、走親訪友的禮物。但消費者在購買保健食品時,一定要理性消費,避免被坑。
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簽、説明書及廣告不得宣傳療效作用。因此,保健食品的標簽、説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有暗示疾病預防、治療疾病功能等內容。
除存在誇大、虛假宣傳的消費陷阱外,保健品市場還存在食品安全的隱患。有的被宣傳為“療效神奇”的保健品中,可能被過量添加對身體有害的添加劑或藥物成分,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在此情況下,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可以向生産者或經營者主張十倍賠償。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