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天津監管局今日公佈的關於對天津市房地産信託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津證監措施〔2019〕25號)顯示,天津市房地産信託集團有限公司在滬深證券交易所發行的尚在存續期的公司債券7隻,存續金額合計36.59億元。其中,公開發行3隻,存續金額7.59億元。截至目前,天津市房地産信託集團有限公司未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上述行為不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八條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天津市房地産信託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天津市房地産信託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為天津房地産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相關法規: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八條規定: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將年度報告全文和摘要刊登在其公司債券上市或轉讓的證券交易場所網站上。公司按照境內外其他監管機構、交易場所等的要求公開披露年度報告、年度財務資訊,或者將公司債券年度報告刊登在其他媒體上的時間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披露的時間。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自律組織的相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募集説明書,並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資訊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説明書的約定履行,相關資訊披露文件應當由受託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處罰原文:
關於對天津市房地産信託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天津市房地産信託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滬深證券交易所發行的尚在存續期的公司債券7隻,存續金額合計36.59億元。其中,公開發行3隻,存續金額7.59億元。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不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八條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提升守法合規意識,切實維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19年10月14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