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4日上午,湖南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楊某東(化名)、宋某美(化名)等6人惡勢力集團及其他三名被告人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集團首要分子楊某東以犯詐騙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並罰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48萬元;重要成員宋某美、宋某隆均以犯詐騙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41萬元;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40萬元。其他被告每人平均以犯尋釁滋事罪等罪名被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沒收全案9名被告人犯罪資金208萬元、責令相關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損失195余萬元。據悉,這是株洲市判處的第一起“套路貸”案件。該案由天元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楊瑞斌擔任審判長。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份左右,楊某東、宋某美、宋某隆等人糾集一起,形成了以楊某東為首要分子,宋某美、宋某隆為重要成員的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實施“套路貸”活動過程中,以“有身份證、駕駛證、信用卡、工資卡、公積金、房車等任意一項就能貸款”為誘餌誘使被害人簽訂只有被害人資訊的借款、房屋租賃等虛假合同,然後通過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證據等手段製造履行合同的假像,然後逼迫被害人還款。在被害人無力償還時,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轉單平賬、以貸還貸或認可高額違約金等方式不斷壘高債務,再通過毆打、威脅、恐嚇、非法拘禁、虛假訴訟、敲詐勒索和到府堵鎖眼、油漆噴字、滋擾被害人及其家人等“軟暴力”方式軟硬兼施強行索債,非法獲取被害人財物。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間楊某東等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共有27起,違法行為2起,詐騙、敲詐勒索數額280余萬元,其中犯罪既遂195余萬元。

2017年10月一天,被害人胡某因手頭拮據向楊某東等人借錢3萬元,扣除利息和手續費後胡某實得2.25萬。後楊某東等人了解到了胡某除了該筆3萬元的借款外還在別處有借款,遂以胡某隱瞞在別處借款一事為由敲詐胡某,逼迫胡某簽訂25萬元的虛假借款合同,並虛構胡某再次借款的銀行流水,通過毆打、威脅、詐騙等手段,迫使受害人接受他們的無理要求,然後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意圖非法佔有胡某名下房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東、宋某美、宋某隆等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糾集者相對固定,團夥成員穩定,分工明確的團夥組織,符合惡勢力犯罪全部認定條件,同時又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依法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對其犯罪行為應予以從嚴懲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彭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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