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近日,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被告人周某(化名)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周某飲酒後駕駛小型轎車,從青年東路某餐廳出發,行駛至青年東路與旭園路交叉路口時,被公安民警現場查獲。經岳陽市平安司法鑒定所檢測,被告人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4.833mg/100ml,屬醉酒駕駛。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屬實,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當庭認罪,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認為對其使用緩刑,遂根據相關法律條款作出如上判決。

以案釋法:我國法律對醉酒駕駛有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者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者,將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依法追究刑事責,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法官提醒:勿存僥倖,遠離酒駕;醉酒駕駛,害人害己;珍愛生命,以此為鑒。駕駛人員要時刻樹立文明交通意識,謹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從自身做起,為自己和他人的出行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程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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