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關於小學入學年齡的話題再度引發社會關注,也讓不少人吐槽算著入學時間剖腹産。

其實,10年前,湖北省一部關於實施義務教育法的草案,已經讓許多年輕夫妻長吁一口氣,“再也不用掐著時間懷寶寶了”。

記者看到,草案除了重申當年9月1日前年滿6周歲的兒童必須入學外,還補充規定:“凡于當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年滿6周歲的兒童,如已達到入學程度,經監護人申請,可以入學。”

可是,兩年後,相關法律條文正式發佈,刪除了上述補充規定。近日,《法制日報》記者採訪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草案)》起草主持人、華中師範大學教育學院教授李曉燕。

教師反對未滿6周歲兒童入學

2008年7月17日,湖北省公佈《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小學入學年齡的“寬劃線”,被家長們大讚“人性化”。教育人士也稱,有條件地對入學年齡進行放寬,是在為學生和家長解困,是一種務實。然而,這一上下都叫好的補充規定,為何最終刪除了呢?

作為起草辦法(草案)主持人的李曉燕説,義務教育之所以為“義務”,是指這種教育是強制性的,是無論受教育者自身是否願意都必須接受的教育。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按照這一規定,年滿6歲的兒童才具有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李曉燕告訴記者,將兒童入學年齡規定為6歲以及小學、初中和高中學段的劃分,都是根據兒童身心發展的狀態來確定的。兒童在6歲前,身心發展十分活躍,可以用“日新月異”來形容。兒童在達到6歲以後,身心發展逐步走出“自我中心”階段,身體各部分的機能及其神經系統的發展程度基本滿足其獨立活動能力的要求,如行走能力、身體控制能力以及握筆寫字的能力等。更重要的是,也具有了一定的與他人溝通的能力,如具有一定的注意力,語言理解與表達能力等有一定程度的發展。這些都是從事學習活動所必須具備的能力。

李曉燕透露,“對於有些家長急於送孩子早上學、早成才的希望是可以理解的,我們在起草辦法(草案)時,確實考慮過一些家長的意願,作出了‘凡于當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年滿6周歲的兒童,如已達到入學程度,經監護人申請,可以入學’的規定。但在討論時,一是遭到小學教師的反對,他們從教育實際角度,指出未滿6周歲的孩子一般都很難跟上學習進度。二是有人提出,一旦開了這個口子,可能會使人‘得隴望蜀’,提出提前再提前的要求。因此,最終將其刪除”。

“總之,家長雖然是孩子的監護人,有為兒童作出教育選擇的權利,但是,如果家長只是自己單方面的意願,並不符合孩子的發展狀態與要求,往往也會適得其反。如過早學習兒童身心發展程度所難以接受的知識,容易使兒童對學習産生畏難情緒,不利於其學習自信心的培養,更別説形成良好的學習習慣。”李曉燕説,“這些問題,當前在‘幼兒教育小學化’中已經表現得十分突出了。因此,一般而言,我們建議家長順其自然,不宜操之過急。”

作出統一入學年齡規定不現實

有家長稱,前幾年作出年滿6周歲的兒童才能入學的規定,可以説是為了緩和龐大的入學兒童數量與比較缺乏的教育資源之間的矛盾,還可以接受。可是而今,國內許多城市的中心城區,很多學校招不到學生而開始合併,紛紛實行小班化教學,這時還死守著年齡規定,很不合實際。對此,李曉燕談了自己的看法。

李曉燕説,義務教育法第七條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這種管理體制決定了地方的義務教育管理許可權。這也是由我國各地基礎教育的發展狀態存在較大的差異所決定的,不僅省與省之間,就是縣市區之間,都存在差異,難以作出統一規定。

據李曉燕介紹,我國小學兒童的入學年齡,在實施義務教育之前,執行的是7歲入學。改革開放後,經過研究論證,認為我國兒童可以6歲入學。而從7歲提前到6歲,不可能某一年同時招收全部兩個年齡段的兒童入學,一是學校不可能承受,二是不可能因此而大力擴建學校。“因為兒童每年的出生率大致上是有規律的,這一年為了滿足入學需要而大肆擴建學校,以後沒有這麼多學生入學了,豈不造成教育資源浪費?因此,各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逐步從7歲入學過渡到6歲入學,一般是按月提前,經過了若干年後,才形成了現在統一實行6歲入學的格局。這也成為授予地方在兒童入學年齡管理上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事實基礎”。

在李曉燕看來,當實踐發生迅速變化的時候,作出統一的硬性立法規定是不現實的,但各地實際上都會制定相應的執行政策,實現這一過渡任務的完成。對於個別特例,則沿用了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處理。

入學年齡不能違背教育規律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有家長認為在小學入學時硬卡年齡,與義務教育法的立法精神相違背,也不合情理。晚出生一天或幾天,哪怕是一兩個月,與剛滿6周歲的兒童相比,無論智力發育水準,還是自我照顧的能力,都沒有明顯的差別。而且8月31日之後出生的兒童,要到次年8月31日才能上學。在這段時間滿6周歲而又沒有上學的兒童,可能涉嫌違反義務教育法。

李曉燕説,學校招收學生入學,是按照學年度來進行的,並且是按照班級授課制組織教育教學,這是現代學校教育的基本規律,也是國際慣例。現代學校不是私塾,不可能中途隨時接收新生入學,否則如何維持教育教學秩序?執行法律,也不能違背教育規律。所以,這裡不存在違反義務教育法的問題,何況義務教育法中也有“可以推遲到七周歲”的規定。

“規定兒童6歲入學,是一項基本原則規定,在執行的時候,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考慮,並不是完全不可通融的。法律通常會在有人做出侵犯或者損害社會或者他人的利益的行為時彰顯其‘剛性’。”李曉燕説。 

據了解,有些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將兒童的入學年齡定為5歲。“但是,5歲入學,並不意味著接受小學教育。如美國的基礎教育稱為‘K-12’教育,這裡的K指的是Kindergarden,實際上是學前教育,也就是説,美國將學前教育的最後一年納入到了義務教育。當然,5歲的孩子年齡幼小,家長也可以選擇不送學前班,自己在家教育,所以,6歲直接去上小學也是可以的。英國也有類似的規定,將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規定為5歲,但接受的也是學前教育。”李曉燕説,如果我國有能力向學齡前兒童普及一年學前義務教育,當然也是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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