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國家藥監局發佈的《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分類界定解讀》指出,不是所有射頻類産品都屬於醫療器械,預期用於“淡化皺紋(如抬頭紋、魚尾紋等)、減輕細紋、眼周除皺、改善鬆弛下垂、提升蘋果肌、臉部輪廓提拉、緊致輪廓、緊致肌膚、提拉塑型、收縮毛孔”等的射頻美容産品,應當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根據《國家藥監局關於調整〈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部分內容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醫療器械分類目錄》“09物理治療器械”子目錄、一級産品類別“07高頻治療設備”中二級産品類別“02射頻治療(非消融)設備”中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國家藥監局明確,對於産品是否作為醫療器械管理,應當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中醫療器械定義進行綜合判定,並根據《醫療器械分類規則》《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等判定産品的管理類別。
根據《公告》,按照醫療器械管理的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其工作原理一般是“通過治療電極將射頻能量作用於人體皮膚及皮下組織,使人體組織、細胞發生病理/生理學改變”;預期“用於治療皮膚鬆弛,減輕皮膚皺紋,收縮毛孔,緊致、提升皮膚組織,或者治療痤瘡、瘢痕,或者減少脂肪(脂肪軟化或分解)等”,符合《公告》規定的産品應當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對於按照醫療器械管理的射頻治療儀、射頻皮膚治療儀類産品,如産品還具備其他功能(如微電流刺激、超聲治療、強脈衝光治療、冷敷等)時,根據《醫療器械分類規則》第六條“如果同一醫療器械適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分類,應當採取其中風險程度最高的分類”,該産品應當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例如,具備射頻皮膚治療和強脈衝光脫毛兩種工作機理的産品,射頻皮膚治療的功能為第三類醫療器械功能,強脈衝光脫毛的功能為第二類醫療器械功能,則該産品整體應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不符合醫療器械定義的射頻類産品,則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例如,預期用途不涉及《公告》規定的情形,而是僅用於“精華的皮膚無創促滲(不用於藥品和醫療器械促滲)、促進精華吸收、皮膚表面清潔、溫熱按摩、物理按摩、肌膚放鬆、去除角質”或類似用途的射頻類産品,則不符合醫療器械定義,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記者 孟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