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商品召回 電商平臺責任明確

2021-01-06 09:48:46 | 來源:中國商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蔡彬

時值《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正式實施滿一年,為加強網上銷售消費品的安全與召回監管,2020年歲末,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加強網上銷售消費品召回監管的公告,進一步加強相關召回監督工作,明確如發現網上銷售消費品的生産者和其他經營者存在未按《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報告有關資訊或召回計劃、不配合缺陷調查、隱瞞缺陷或未按照已公開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將嚴格依法處理。

加強網上召回監管

面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嚴峻挑戰,網路零售市場的支撐能力進一步顯現。2020年上半年網上零售額達51501億元,同比增長7.3%。其中,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43481億元,同比增長14.3%,高於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同比增速25.7個百分點,佔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比重已達到25.2%。如何消除網購消費者的後顧之憂,進一步釋放網路消費能力,已成為擺在監管部門面前的一道亟待解決的難題。

長期以來,針對問題商品召回舉措主要集中于線下,為推動線上零售産業的健康發展,此次發佈的公告提出,生産者和其他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網上銷售消費品的缺陷資訊收集核實和分析處理制度。發現其網上銷售消費品存在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重大財産損失,或在境外實施召回等情形的,應按《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發現網上銷售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産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産、銷售、進口缺陷消費品,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經營,並按《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立即實施召回,不得隱瞞缺陷。

此外,公告還強調,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採取多種措施實施動態監測,對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公開的缺陷消費品資訊,建立有效的阻止缺陷消費品繼續在網上銷售的程式。

實際操作難度仍較大

市場監管總局日前表示,目前網購消費品抽檢不合格率仍較高,相關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

據悉,此次發佈的公告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而制定併發布的。其中,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的實施,標誌著我國的産品召回制度邁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但是,網際網路經濟下的經銷、分銷關係更為錯綜複雜,涉及全國乃至跨境,監管難度非常大。

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甘霖表示,加強和完善産品安全監管,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要切實履行政府産品品質監管職責,構建適應市場監管現代化需要的産品安全監管體系。充分發揮協會、學會、商會作用,引導消費者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營造“人人重視品質、人人創造品質、人人享受品質”的濃厚氛圍。

立法仍有待加強

缺陷産品召回是國際上通行的産品安全管理制度,是産品進入市場並已銷售給消費者的“後市場”救濟制度。我國自2004年建立缺陷産品召回制度以來,消費品召回工作有了快速進展,但當前我國相關法律中仍存在著諸多不足,理論與實踐尚存差距。

據悉,我國目前的産品召回制度主要以民法為主幹,以産品品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構成。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方面,主要由《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等構成。此外,還有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以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形式對此問題做出規定。因此,相關立法影響範圍小,並非完整意義的産品召回立法體系,制約了産品召回制度的進一步發展。

而在現行法律中,只有相關的原則性規定,並無操作細則。如只在汽車、玩具、藥品等相關法規規章中規定了産品召回,但是如何界定缺陷産品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責任主體為消除缺陷産品對消費者和公共安全所帶來的危害應採取哪些具體措施等,這一系列的問題仍有待解決。

為此,市場監管總局在公告中提出,鼓勵從事網上銷售消費品活動的生産者和其他經營者建立內部消費品安全與召回可追溯機制,完善産品標識、銷售記錄、産品註冊、保修索賠等安全記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便捷的爭議解決與補救機制,及時處理消費者品質安全糾紛。鼓勵開展消費品安全與召回共治自我承諾,履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社會責任,加強與政府部門合作,提升政企共治水準,推動線上零售産業健康發展。(記者 李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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