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工作報告解讀:量刑程式改革的良好開端 |
中國網 | 時間: 2011-03-12 | 文章來源: 中國網 |
今年的高法報告將量刑規範化改革作為了去年推進刑事司法改革工作的亮點之一加以了強調,從2010年10月1日起,兩高三部共同制定的《關於規範量刑程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開始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式中生效適用,這份《意見》的公佈也標誌著為時六年之久的量刑程式規範化改革結出了初步的成果,量刑程式改革由試點開始走向全面推廣適用的階段,這無疑應當被視為令人欣喜的刑事司法改革進程中的又一重大舉措。 一、量刑程式改革的“過去”——背景與過程 眾所週知,刑事訴訟解決的問題無外乎定罪與量刑這兩個既相互關聯、又相互區別的方面。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中,司法實務界與理論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重定罪、輕量刑”的傾向,實踐中甚至流傳著“辛辛苦苦定罪、輕輕鬆鬆量刑”的不成文説法。直到司法實踐中量刑不均衡、“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愈發突出從而引起公眾與理論界高度關注後,“重定罪、輕量刑”的傾向才逐步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在司法實務界著力解決量刑均衡問題的過程中,量刑程式的改革也被提上了議事日程。在改革者看來,量刑實體均衡目標的實現離不開量刑程式改革的配合,從量刑程式改革的發端來看,量刑程式的改革是附隨著實體量刑指南的改革開啟的。然而,當最高人民法院全力推進量刑程式改革的過程中,這項改革所具有的獨立於實體量刑指南改革的價值逐步凸顯,改革的目標也被定位為量刑程式的公開與公正。公開就是強調量刑程式的透明與控辯參與,強調量刑問題不再是法官內心自由裁量的結果,而是在庭審程式中單設相對獨立的階段,通過控辯雙方的參與産出一個透明的量刑結果;公正主要是強調控辯雙方的參與、協商與討論,增強量刑結果的可接受度,拓寬量刑資訊的來源渠道,加強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約束從而實現量刑的公正。 在這種正確的改革目標指導下,通過最高人民法院不少極具開拓精神的實務界人士所付出的卓有成效的推動與努力,量刑程式改革經過兩次範圍逐步擴大的試點應用後得以面世並開始在全國推廣。經歷了兩年左右的實踐檢驗,《關於規範量刑程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承載著諸多的經驗與教訓,我們有理由相信其與中國實踐的契合度。 二、量刑程式改革的“現在”——變動與成就 《關於規範量刑程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為我國刑事訴訟首次對量刑程式作出專門規定,其中關於量刑程式的亮點比比皆是,則其要者歸納以下幾點: (一)突出了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意見》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該規定的核心要旨為保障量刑程式的相對獨立性。所謂“相對獨立性”是指在現有定罪與量刑兩項活動沒有絕對分離的前提下,在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兩個法定階段將量刑問題放在相對獨立的階段中處理。保障量刑程式的相對獨立性旨在突出量刑問題對於刑事審判的應有意義與價值,糾正以往量刑問題附屬於定罪問題而帶來的“重定罪、輕量刑”各種弊端。現行刑事訴訟法將庭審程式主要劃分為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兩個階段,分別處理證據問題與法律適用問題,對於定罪與量刑兩項不同的刑事審判的主要任務並未作明確的劃分,通常情況下定罪與量刑兩個問題分別在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兩個階段不加區分加以處理。《意見》中為突出量刑問題的獨立價值與意義,在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兩個階段中再細分為定罪證據調查、量刑證據調查、定罪問題法庭辯論與量刑問題法庭辯論四個階段。這種對現行法律兩段式庭審步驟的進一步細分為量刑問題的查明與討論創造了時間與機會,在嚴格遵循現行法律確定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突出了量刑問題的獨立價值。當然獨立的程度仍然具有相對性,這是相對於英美法係將定罪與量刑絕對分離的作法而言的,“絕對獨立性”與“相對獨立性”之間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在定罪階段形成有罪決定後再開啟量刑程式,後者並未要求先定罪後量刑,而是二個問題在同一判決中一併處理。 (二)拓寬了量刑資訊的來源渠道,有助於法官公正、客觀地作出恰當的量刑。《意見》中不僅賦予控辯雙方提出量刑意見與資訊的權利從而為法官全面、客觀考量量刑問題提供了堅實的資訊基礎,同時《意見》還專門規定了“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重以及其他與量刑有關的各種證據”,這一要求也有助於在偵查階段積累更多的量刑資訊。最後對於未成年被告人,《意見》第十一條還規定了社會調查報告制度,旨在通過中立的機構對被告人個人社會背景資訊進行專門的調查以便為法官更為全面地參酌量刑資訊提供堅實的基礎。 量刑資訊渠道的拓寬是量刑程式改革的根本性問題,充足、客觀的量刑資訊是法官公正量刑的基礎,是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根本手段。缺乏量刑資訊的支撐,再華麗、再精細的量刑程式也只是徒具形式,不會從根本上解決量刑公正、量刑均衡、量刑個別化的改革目標。 (三)增強了對被告人、辯方的權利保障程度,更加有助於實現公正審判。《意見》中明確規定了量刑建議送達被告人、量刑辯論中辯方的發言權、辯方申請調取控方掌握的有利於辯護的量刑資料等有助於保障辯方權利的內容。更為值得肯定的是,《意見》考慮控辯雙方在量刑這一法律適用問題上的實質均衡,首次突破性地規定了量刑程式可以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四)肯定了實踐中探索已久的檢察官量刑建議權,拓展了公訴權的權力譜係範圍。量刑建議權是檢察官公訴權的必要組成部分,起訴犯罪必然涉及定罪與量刑兩方面的意見,然而這一現在看來再簡單不過的結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經歷長達十年左右的探索與論證。檢察官的量刑建議權不僅僅是公訴權的必然延伸,也是量刑程式啟動的前提,為辯方準備量刑辯論提供了對象,也為庭審中量刑辯論的展開奠定了基礎。 三、量刑程式改革的“未來”——前景與展望 在我看來,《意見》的公佈實施是我國量刑程式改革的開端,而並非終點,這不僅僅是因為《意見》仍然略顯寬泛,對於若干量刑程式重大問題採取了回避的態度,更是因為量刑程式改革的成果最終要經過立法的確認之後才能成為有法律效力的一項改革。具體而言,一方面若干量刑程式改革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有待於實踐探索的深化與理論研究的深入而加以解決,比如量刑程式的證據與證明問題、不認罪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實行絕對分離或者説隔離式量刑程式的問題、社會調查報告機制的進一步制度化、專業化問題都屬於構建量刑程式中的核心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與解決。另一方面,量刑程式的改革成果需要在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中加以確立,目前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正在緊鑼密鼓的展開,《意見》所確立的量刑程式法律效力的約束力還十分有限,正當性也存在疑問,量刑程式的實踐效果還需要時間的檢驗,立法能否採納該種方案,立法在確立量刑程式的過程中如何處理相關的根本問題都是值得進一步斟酌,既需要司法實踐提供持續的實踐經驗支撐,也離不開理論界的進一步研究與討論。無論最終的改革方案如何定位,量刑程式的改革必將不斷走向深入,而這一改革對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影響也將是深遠的,它不僅意味著刑事訴訟法關注對象的擴大、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範圍的拓展,更表明瞭我國的刑事司法體系愈發精細,開始注意區分定罪與量刑這兩項本質上存在差異的不同活動,通過實現刑罰的個別化、刑罰裁量的公正與透明,將有助於全面實現刑事訴訟的價值追求。從更為長遠的角度來看,定罪與量刑從相對分離走向絕對分離,必將帶來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變革,同時為陪審制度的實效化與庭審的實質化創造了條件,從而有助於進一步實現公正審判的最終目標。(陳衛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