厲以寧在“林權改革國際研討會”上做報告 |
中國網 | 時間: 2010-12-08 | 文章來源: 中國網 |
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給人們的最大啟示是:億萬農民自行創業的積極性被調動起來了。也就是説,人力資本從此有了極大的活力,它不僅能更好地利用物質資本,創造財富,而且能把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更有效率地結合在一起,使社會經濟面貌發生巨大的變化。這正如1979年農村家庭承包制的推廣一樣,還是那些人,還是那些土地,體制一改變,奇跡就産生了。當初農村家庭承包制的成功主要依靠農民創業積極性的調動,今天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成功同樣如此。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把林業從粗放型經營轉到集約型經營的軌道。林業經營需要更多的勞動力,這樣,本來農業勞動力過剩的地區,由於林業實現集約化經營,勞動力日益顯現供給不足,家裏有承包山林的,勞動力不再外出,轉而上山從事林業。這一方面緩解了勞動力急於外出尋求工作機會的壓力,緩解了就業問題,而且還能人盡其才,靠山林承包致富,成為名副其實的創業者。其實,改革開放以來,無論是承包農田的農民,還是承包山林的農民,都是創業者。創業帶動就業,是普通適用的,而不管創業者是在農村還是在城鎮,也不管他們是在平原還是在山區。 三、林業産值的增長關鍵在於林産品産業鏈的延伸,包括與林業有關的現代服務業和現代物流業的發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為林産品産業鏈的延伸創造了條件。與此同時,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過程中,林區農民還創造了各種各樣的林業合作組織的形式,它們既加快了林産品産業鏈的延伸,擴大了林産品行銷範圍,而且還促進了與林業有關的現代服務業和現代物流業的發展。 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另一突出的特點是把民間資本引入林業建設。民間資本正在尋找可以有效投資的實體經濟領域,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後的林業發展前景是廣闊的,林業需要民間資本進入,民間資本也認為林業適宜於投資,這樣解決了林業發展中的資本供給不足難題。根據一些林區的經驗,重要的途徑是龍頭公司、林業合作組織和山林承包戶的三方合作、利益均沾。 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首創的林地和林木可以流轉和抵押的規定,對於振興農業和提高農民收入,以及推進城鎮化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林區農民有了林權證,證實他們有了明確的物權,並通過林地和林木的流轉和抵押證實了物權收益的歸屬。這是林區農民致富的保證。如果由此擴大為農民的住房和宅基地也有了明確的産權證,其影響將會更大,因為進城農民將“帶資進城”,創業的農民將擁有創業的資本金,即使留在老家的農民也可以取得出租房屋的財産性收入,這些都對擴大內需有積極作用。 六、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對生態建設的意義具體反映於以下3個方面:一是大大提高了農民對於植樹造林的積極性,並自覺地抵制濫伐林木、破壞生態的行為,原因在於林權的明確和70年承包期不變的規定,使農民踴躍植樹護林;二是農民把植樹造林和經營家庭農場同市場需求聯繫在一起,如種植油料樹木,既滿足市場需求、提高家庭收入,又加快了綠化進度;三是通過農民的林業合作組織,對林地的經營和開發有長遠的規劃,如水土保持、林地維護、防火設施建設等,都有利於長期生態建設。 七、共同富裕是目標。在山林地區,唯有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才能使廣大林區農民真正走上脫貧致富的道路,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社會主義制度下,唯有市場經濟體制才能使林區農民擺脫集體貧困狀態,關鍵是:一靠林區農民積極性的調動,二靠體制改革所創造的機會均等,三靠政策的合適和配套。我想,這些就是林區農民走上共同富裕道路的依據。在這裡,集體林權的流轉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創新,集體林權流轉的規範化不僅不會限制林區農民的積極性,而且必將保證林區農民發揮各自優勢和長處,在市場經濟中尋找到更適合自己發展的工作崗位,走上致富之路。 八、歸根到底,要發展林業、建設山區,制度創新最為重要。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對林業和山區建設儘管國家投入了不少力量,但一方面有投入,另一方面又因各種原因而使森林遭受破壞,並且林區農民長期處於貧困狀態。從各地林權制度改革的實踐來看,只是在最近幾年,尤其是2008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於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文件下達之後,集體山林才出現新的面貌,因為制度創新了,林區農民的積極性調動起來了。今後,集體林權的制度創新仍有待於深化。而國有林地的制度創新已提到議事日程上,其中有不少做法是可以從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借鑒的。我相信,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我們一定可以走出一條符合國情的、有中國特色的國有林地制度創新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