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意見 |
中國網 | 時間: 2010-12-08 | 文章來源: 中國網 |
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若干意見 郊區各區縣委、政府: 多年來,全市各級黨委和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不斷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從全市情況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及流轉工作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穩定、健康的,但在完善管理、規範流轉和加強服務等方面還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第47號令)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現就規範本市依法確權到戶的農村農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規範管理 (一)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各區(縣)要認真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依法應確權的土地都要納入確權範圍並確權到戶。確權確地的,要全部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嚴格做到承包地塊、面積、合同和證書“四到戶”;確權確利的,要簽訂確利合同並將土地確權證書發放到戶;確權確股的,要將土地確權證書發放到戶。 (二)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性質和用途。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要妥善處理好近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係,嚴格遵守農地農用原則,嚴禁從事非農建設,嚴禁破壞耕作層,有效防止破壞耕地等侵害農民長遠利益的行為發生。 (三)合理確定農村土地流轉期限。農村土地流轉期限應當尊重流轉雙方的意願,根據流轉土地的使用情況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的剩餘期限。原則上,對流轉後用於普通農作物種植等投入較小的土地,流轉期限不宜過長;對流轉後用於發展林果業和設施農業等投入較大的土地,流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採取出租方式流轉的,租賃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規定,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四)必須保障農村土地流轉收益。土地流轉雙方應根據土地品質、産出水準和物價變動等因素,合理確定流轉價格。流轉期限超過5年的,應當建立價格調整機制,明確約定調整時限和幅度,分時段確定流轉價格。流轉雙方應對各種政策性補貼、流轉期滿後地上物權屬及補償辦法、土地徵佔應得補償的歸屬等作出明確約定。確權確地到戶後流轉的,流轉收益歸承包農戶所有;確權確利和確權確股流轉給村集體,由村集體統一經營或流轉給其他經營主體的,土地收益要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專戶儲存,並嚴格履行民主程式,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確保及時、足額兌現到農戶。 (五)依法規範農村土地流轉行為。承包方採取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應當及時報發包方備案;採取轉讓方式流轉,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受讓方要與發包方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及時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屬變更手續;採取互換方式流轉,雙方當事人應到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變更及備案手續。承包方自願委託他人(包括各類組織和個人)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北京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示範文本)》中統一制定的書面委託書。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託,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六)健全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程式。農村土地流轉,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土地流轉受讓方以轉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進行再流轉的,應當經原承包方書面同意,並辦理流轉備案手續。企業或個人等經營者與村集體簽訂非家庭承包或流轉合同的,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得私自進行流轉;如需進行流轉,土地經營者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流轉確權確利和確權確股土地的,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決定並進行公示。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經民主決策後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七)全面推行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管理制度。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外,所有農村土地流轉都必須依法簽訂書面合同。過去沒有簽訂合同的,相關當事人要按全市統一規範的合同文本進行補簽;已經簽訂流轉合同雙方無異議的,維持原合同不變。流轉合同的簽訂要在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下,由流轉雙方在村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完成,特殊情況下可在其他地點完成,但要做到合同的簽訂、備案在同一地點一次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各備案一份。 二、全面做好農村土地流轉的服務工作 (八)加強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組織建設。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依託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機構,並充分發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區(縣)、鄉(鎮)和村三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組織,為土地流轉提供相關的法律宣傳、政策諮詢、流轉資訊、合同簽訂指導、矛盾糾紛調處和檔案管理等系列服務。 (九)提高農村土地流轉資訊化服務水準。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和農村土地流轉各方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流轉資訊平臺建設,不斷健全和完善流轉資訊平臺功能,認真維護好、管理好、利用好農村土地流轉資訊平臺。本市農村土地流轉的轉出資訊要全部通過農村土地流轉資訊平臺進行發佈,同時,要進一步提高全市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登記、備案和統計分析的資訊化管理水準,及時監測農村土地流轉動態,匯總農村土地流轉數據。要充分利用資訊平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交流典型經驗,切實提高農村土地流轉的資訊化服務水準。 (十)探索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價格指導機制。要加強對土地流轉價格的統計、監測和分析,通過農村土地流轉資訊平臺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向廣大農民提供土地流轉價格資訊。有條件的區(縣)、鄉(鎮)可根據本地區的區位優勢、土地品質、土地産出率等因素,探索開展土地流轉價格評估工作,建立健全本地區農村土地流轉價格指導機制並實行動態管理。通過公平、合理的價格指導機制,保護土地流轉各方利益,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 (十一)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合同備案和檔案管理工作。要切實加強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備案制度,並實行動態管理。當事人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要求登記的,區(縣)農村土地承包登記管理部門要及時予以登記,並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採取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應當及時進行合同備案;對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應當及時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手續並備案。同時,要認真清理、規範整理,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臺賬和農村土地流轉臺賬,加強合同檔案管理,切實管好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的各項檔案資料。 (十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按照鄉村調解、區縣仲裁、司法保障的總體要求,依法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調解機構,完善調解仲裁程式、調解仲裁方法和調解仲裁製度,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工作。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調解機構要加強與紀檢監察、政府法制、司法、信訪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建立起多部門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的工作溝通機制,健全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司法、信訪等多渠道調處糾紛的工作機制,暢通農戶訴求渠道,提高調處糾紛能力。 三、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領導 (十三)切實加強領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農村土地規範有序流轉,涉及到千家萬戶,既關係當前,又涉及長遠,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做好這項工作,對於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減少農村矛盾糾紛、維護農村穩定、發展都市型現代農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區(縣)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十四)嚴格明確職責。區(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流轉的監管工作,鄉(鎮)政府負責本地農村土地流轉的領導管理工作,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的管理、協調和指導。市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土地流轉的合同管理、業務指導和數據統計分析等工作。區(縣)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流轉合同文本的統一制發、人員培訓和業務指導,並負責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變更、備案、發放和登記等具體工作;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負責流轉合同備案等具體工作。 (十五)優化外部環境。要依據《北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本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本市農業等相關産業發展規劃,結合發展都市型現代農業,進一步加大農業産業結構調整力度,加快發展優質、高端、高效農業和融合性産業。大力推廣和應用農業高新技術,提高郊區農業現代化技術裝備水準。促進農村二、三産業發展,增加非農就業崗位,並廣泛開展農民就業教育與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和就業技能,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步伐。進一步加大城鄉居民社會保障統籌力度,提高郊區農民社會保障水準。通過綜合服務配套措施,不斷優化和改善農村土地流轉的外部環境。 (十六)及時解決問題。各區縣委、區縣政府要加強調查研究和工作指導,對土地流轉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予以解決。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要全面掌握土地流轉動態,做好數據統計、檢查指導等基礎性工作,不斷提高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水準。 中共北京市委農村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2010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