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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

發佈時間: 20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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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7日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

(2014—2017年)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和省政府與環境保護部簽署的《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持續改善全省環境空氣品質,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工作目標

到2017年,力爭珠三角區域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在全國重點控制區域率先達標,全省空氣品質明顯好轉,重污染天氣較大幅度減少,優良天數逐年提高,全省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比2012年下降10%,珠三角地區各城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顆粒物年均濃度達標;珠三角區域細顆粒物年均濃度比2012年下降15%左右,臭氧污染形勢有所改善;與2012年細顆粒物年均濃度相比,廣州、佛山(含順德區)、東莞市下降20%,深圳、中山、江門、肇慶市下降15%;珠海、惠州市細顆粒物年均濃度不超過35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區以外的城市環境空氣品質達到國家標準要求,可吸入顆粒物年均濃度不超過60微克/立方米、細顆粒物年均濃度不超過35微克/立方米。

二、重點工作任務

(一)深化工業源治理,推進脫硫脫硝工作。

1.深入推進電廠污染減排。加強電廠二氧化硫減排工作,新建火電機組不得設置脫硫旁路,2014年底前全省現役燃煤機組脫硫設施全部取消煙氣旁路;推動爐內脫硫工藝燃煤機組改造,更新改造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脫硫設施,到2015年全省所有12.5萬千瓦以上燃煤火電機組綜合脫硫率達到95%以上。推進電廠降氮脫硝工程,推廣燃氣機組幹式低氮燃燒技術,2014年底前全省12.5萬千瓦以上現役燃煤火電機組(不含迴圈流化床鍋爐發電機組)全部完成低氮燃燒和煙氣脫硝改造,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迴圈流化床鍋爐發電機組要增加煙氣脫硝設施,綜合脫硝效率達到85%以上。從2014年7月1日起,珠三角地區所有燃煤機組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煙塵特別排放限值,其他地區執行煙塵排放限值。

2.全面推動鍋爐污染整治。嚴格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十二五”後半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行動計劃的通知》(粵府辦〔2013〕47號)等要求,推進工業鍋爐污染治理工作,完成治理任務。積極推行工(産)業園區集中供熱,2014年4月底前編制完成全省工業園區和産業集聚區集中供熱規劃,取消集中供熱範圍內在用的高污染燃料鍋爐,加快推進東莞、肇慶、中山等市集中供熱項目規劃建設。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區有用熱需求的工(産)業園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全省集中供熱量佔供熱總規模的30%左右;2017年底前,全省有用熱需求的工(産)業園區和珠三角地區有用熱需求的産業集聚區全部實現集中供熱,全省集中供熱量佔供熱總規模的80%左右。

3.強化其他行業污染綜合治理。推進水泥行業降氮脫硝工程及高效除塵設施建設,2000噸/日以上規模的現役新型幹法水泥熟料生産線按要求完成低氮燃燒和煙氣脫硝改造,2000噸/日以下(不含本數)規模的現役新型幹法水泥熟料生産線逐步實施低氮燃燒改造。2015年底前,規模大於70萬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於0.5%的建築陶瓷窯爐、平板玻璃生産企業必須改用清潔能源或安裝煙氣脫硫及高效除塵設施。實施鋼鐵燒結機、球團設備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裝置煙氣脫硫,綜合脫硫效率達到85%以上;2014年底前全省所有石油催化裂化裝置完成脫硫,2015年底前全省所有鋼鐵燒結機完成脫硫,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鋼鐵燒結機完成脫硝。

(二)削減揮發性有機物,著力控制臭氧污染。

1.推進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治理。重點加大石油煉製與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綜合治理力度,全面推廣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區所有石油煉製企業應用LDAR技術,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石油煉製企業、有機化工和醫藥化工等重點企業全面應用LDAR技術。強化石油煉製有機廢氣綜合治理,工藝排氣、儲罐、廢氣燃燒塔(火炬)、廢水處理等生産工藝單元應安裝廢氣回收或末端治理裝置。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區石油煉製與化工企業完成有機廢氣綜合治理,2017年底前其他地區石油煉製與化工企業完成有機廢氣綜合治理。

2.實施典型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治理。塗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生産企業應採用密閉一體化生産技術,統一收集揮發性有機物廢氣並凈化處理,凈化效率應大於90%.鼓勵生産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機溶劑型、低有機溶劑型産品,提高環保型塗料使用比例。深化印刷、傢具、表面涂裝(汽車製造業)、製鞋、集裝箱製造、電子設備製造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達標治理工作,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區完成重點企業治理任務,2017年底前其他地區完成重點企業治理任務。加強油類(燃油、溶劑)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治理,儲罐及運載工具應安裝密閉收集系統,2014年底前全省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以及化工企業儲罐區完成油氣回收治理及油氣回收線上監控系統建設。

3.開展生活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在建築裝飾裝修行業推廣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揮發性建築塗料、木器漆和膠粘劑,逐步減少有機溶劑型塗料的使用。各地應建立塗料産品政府綠色採購制度,在政府投資的工程中優先採用水性或低揮發性産品。在服裝幹洗行業淘汰開啟式幹洗機,推廣使用配備製冷溶劑回收系統的封閉式幹洗機。加強餐飲油煙污染治理,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區城市建成區內所有排放油煙的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設施正常使用率不低於95%;2017年底前,其他地區城市建成區所有排放油煙的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各城市主城區內不得從事露天燒烤或有油煙産生的露天餐飲加工。各地級以上市至少選擇一個典型區域開展規模化餐飲企業線上監控試點,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三)發展綠色交通,減少移動機械設備污染排放。

1.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實施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優化布設公交線網,加強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車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大力實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範工程,廣州、深圳市每年新增公交車中新能源與清潔能源車輛比例力爭達到60%以上。加快各行業老舊車輛更新,推廣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輛。大力發展綠色貨運,推廣甩挂運輸,從2015年1月1日起珠三角地區物流園區和貨物流轉集散地使用符合國Ⅲ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進行貨物運輸。

2.提高新車環保準入門檻。加強新車登記註冊和外地車輛轉入管理,嚴格按國家環保達標車型目錄進行新車登記和轉移登記。逐步提高新車排放標準,經國家批准後在珠三角地區提前實施國V輕型汽油車排放標準、在全省提前實施國V柴油車排放標準。全面實施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和準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標準的新購車輛不得進入道路運輸市場。

3.加強在用車輛污染防治。加強機動車環保監管能力建設,全面落實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與維護制度,建立完善機動車環保檢測監管資訊系統,各地機動車環保管理數據須與省環境保護廳聯網。2014年底前各地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率應達到80%以上。加大機動車停放地抽檢、道路抽檢力度。加快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發放工作,2014年底前全省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發放率應達到90%以上,未取得環保合格標誌的車輛以及排氣超標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2015年底前完成全省超期未年檢車輛清查專項行動,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依法予以強制報廢。研究縮短計程車強制報廢年限,鼓勵每年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

4.加快“黃標車”淘汰。對達到強制報廢年限而未辦理報廢手續的車輛依法強制登出並公告牌證作廢。全面推行“黃標車”限行措施,到2015年底珠三角地區各城市“黃標車”限行區面積佔城市建成區面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他城市限行區面積比例不低於30%。在限行區域內推廣設立電子執法系統,對進入限行區的“黃標車”進行實時抓拍並依法處罰。各地要加大“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力度,確保到2015年全省淘汰2005年底前註冊的營運“黃標車”、基本淘汰珠三角地區所有“黃標車”,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省範圍的“黃標車”。

5.加快油品品質升級。從2014年起,全省全面供應粵IV車用汽油和國IV車用柴油;抓緊發佈粵V油品標準,2014年底前珠三角地區全面供應粵V車用汽油;2015年6月底前,全省全面供應粵V車用汽油和國V車用柴油。加強油品品質監督檢查,加油站不得銷售和供應不符合標準的車用汽、柴油。

6.推進船舶、港口及其他機械設備減排。推動粵港澳合作控制遠洋船舶污染排放。珠三角地區新建郵輪碼頭須配套建設岸電設施,新建10萬噸級以上的集裝箱碼頭須配套建設岸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岸電設施的空間和容量。2017年底前,全省原油、成品油碼頭完成油氣綜合治理。改善港口用能結構,加快流動機械、運輸車輛和港口內拖車“油改電”、“油改氣”進程,鼓勵開展船舶液化天然氣(LNG)燃料動力改造試點。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沿海和內河主要港口輪胎式門式起重機(RTG)的“油改電”工作。從2014年1月1日起實施國Ⅰ船用發動機排放標準,2017年底前工作船和港務管理船舶基本實現靠港使用岸電。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管理,開展施工機械環保治理,推進大氣污染物後處理裝置安裝工作。

(四)強化面源整治,控制揚塵和有毒氣體排放。

1.加強施工及道路揚塵污染治理。推廣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技術,建立揚塵源動態資訊庫和顆粒物線上監控系統。積極推進綠色施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現場封閉圍擋、設置沖洗設施、道路硬底化等揚塵防治措施,嚴禁敞開式作業。各城市主城區內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狀物料應逐步實現封閉運輸並配備衛星定位裝置。總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須規範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積極推行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推廣“吸、掃、衝、收”清掃保潔新工藝,增加道路沖洗保潔頻次,切實降低道路揚塵負荷。加大不利氣象條件下道路保潔力度,增加灑水次數。

2.整治堆場揚塵污染。散貨物料堆場應封閉存儲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1000噸級以下(不含本數)碼頭要使用幹霧抑塵、噴淋除塵等技術降低粉塵飄散率,1000噸以上碼頭還要完成防風抑塵網建設和密閉運輸系統改造。對長期堆放的廢棄物,應採取覆綠、鋪裝、硬化、定期噴灑抑塵劑或穩定劑等措施。積極推進粉煤灰、爐渣、礦渣的綜合利用,減少堆放量。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區重點港區完成揚塵污染綜合治理任務,2017年底前珠三角地區所有港區、其他地區重點港區完成揚塵污染綜合治理任務。

3.嚴控有毒氣體排放。按要求分階段對再生有色金屬生産、煉鋼生産、廢棄物焚燒和遺體火化等重點行業實施二噁英減排示範工程,對垃圾焚燒發電廠每年定期開展二噁英監督性監測。禁止露天焚燒可能産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的物質或將其用作燃料。把有毒空氣污染物排放控製作為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的重要內容。研究制訂燃煤排放汞、鉛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標準。

(五)嚴格環境準入,控制大氣污染物增量。

1.嚴格實施環評制度。健全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的聯動機制,嚴格重大項目環評管理,將細顆粒物和臭氧達標情況納入規劃環評和相關項目環評內容。未通過環評審查的項目,嚴禁開工建設和運營。

2.強化污染物總量控制。完善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辦法,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加快制訂可吸入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管理配套政策。對未完成大氣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地區實行區域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一律暫停審批排放相應大氣污染物的項目。

3.實行污染物削減替代。對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設項目,珠三角地區實行現役源2倍削減量替代,其他地區實行現役源1.5倍削減量替代。對排放可吸入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珠三角地區逐步實行減量替代,其他地區實行等量或減量替代。

4.提高重點行業大氣排放標準。按照環境保護部《關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號)要求,珠三角地區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等行業及燃煤鍋爐建設項目執行國家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粵東、粵西地區的鋼鐵、石化等行業建設項目執行國家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六)優化産業佈局,引導産業集聚發展。

1.調整産業發展格局。制訂主體功能區産業發展指導目錄,建立健全適應主體功能分區的重點行業準入機制,實施差別化産業政策,科學引導全省産業合理髮展和佈局。重點加強對鋼鐵、石化、火電等重污染企業規劃選址的科學論證,對各地環境敏感地區及城市建成區內已建的鋼鐵、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屬冶煉等重污染企業和污染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其他企業,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環保搬遷和提升改造工作。

2.推進産業集聚發展。堅持集聚發展和區域統籌協調,珠三角地區優先發展現代服務業,加快發展先進製造業,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産業;粵東地區加快改造提升傳統産業,適度發展重化産業;粵西地區重點發展臨港重化工業和現代服務業;粵北地區優先發展生態旅遊業,適度發展資源型産業和低污染産業。嚴格落實産業園區項目準入和投資強度要求,積極促進産業向園區集中。珠三角以外的地區新建的鋼鐵、石化、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屬冶煉以及化工、陶瓷等項目,原則上應進入依法合規設立、環保設施齊全的産業園區。

(七)發展綠色經濟,淘汰壓縮污染産能。

1.大力發展迴圈經濟。著力推進特色産業園區迴圈化改造,推進能源梯級利用、廢物交換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迴圈式生産、園區迴圈式發展、産業迴圈式組合,構建迴圈工業體系。推動鋼鐵、水泥等工業爐窯、高爐實施廢物協同處置,推進再生資源利用産業發展。到2017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50%以上的各類國家級園區和30%以上的各類省級園區實施迴圈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屬品種以及鋼鐵的迴圈再生比重達40%以上。

2.全面推行清潔生産。對鋼鐵、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産審核,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實施清潔生産先進技術改造。到2017年,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進非有機溶劑型塗料和農藥等産品創新,減少生産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積極開發緩釋肥料新品種,減少化肥施用過程中氨的排放。

3.培育綠色環保産業。制訂實施全省環保産業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有利於環保産業發展的政策體系。加強節能環保和綠色低碳技術國際交流合作,大力推動環保技術、産業發展,積極發展以節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環境監測為重點的環保裝備製造業。推進大氣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推行環境監測社會化,推進大氣污染第三方治理,積極培育環保上市公司和骨幹企業。

4.嚴控高污染行業新增産能。制訂嚴於國家要求的禁止新、擴建高污染工業項目名錄,明確資源能源節約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標。建立高污染行業産能數據庫,嚴格限制“兩高”(高耗能、高排放)行業新增産能,新、改、擴建項目實行産能等量或減量置換。珠三角地區禁止新、擴建鋼鐵、石化、水泥(以處理城市廢棄物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種的優質浮法玻璃項目除外)和有色金屬冶煉等重污染項目,禁止新、擴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和企業自備電站。實施嚴格的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産品(産值)能耗須達到國內先進水準、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準,珠三角地區新建項目單位産品(産值)能耗須達到國際先進水準。

5.加快淘汰落後産能。提前一年完成國家下達的重點行業“十二五”落後産能淘汰任務,結合廣東省産業發展實際和空氣品質狀況,制訂範圍更寬、標準更高的2015—2017年淘汰政策和配套措施,進一步加快淘汰落後産能。對不能按期淘汰的企業,依法予以強制關停。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辦理該地區火電、鋼鐵、水泥、石化等項目的核準、審批、備案等手續。

6.壓縮治理過剩産能。以節能環保標準促進“兩高”行業過剩産能退出,制訂扶持政策推動“兩高”行業過剩産能企業轉型發展,鼓勵行業優強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形式兼併重組,進一步壓縮過剩産能。抓緊清理産能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公佈違規企業名單,制訂限期整改方案。尚未開工的違規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正在建設的要責令立即停止建設。

(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1.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實行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責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佔全省能源消費比重下降到36%以下,珠三角地區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實施新建項目與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掛鉤機制,耗煤建設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通過燃用潔凈煤、改用清潔能源、提高燃煤燃燒效率等措施,削減重點行業煤炭消費總量。加強外受電通道能力建設,完善電網空間佈局,逐步提高接受外輸電比例。

2.擴大天然氣供應範圍。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全覆蓋、重點工業園基本氣化的目標,加快推進氣源工程建設。完善全省天然氣主幹管網規劃和各城市燃氣管網規劃,加快天然氣管道項目建設,2015年底前天然氣管網通達珠三角地區有用氣需求的工業園區,2017年底前通達全省有用氣需求的工業園區和珠三角地區産業集聚區。力爭到2017年底,天然氣供應能力達到500億立方米,形成多源多向的燃氣供應輸配體系。到2017年底,珠三角地區基本完成燃煤鍋爐、工業窯爐、單機10萬千瓦以下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改造任務。新增天然氣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於替代燃煤鍋爐、窯爐,鼓勵發展天然氣分佈式能源高效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

3.推廣使用其他清潔能源。積極有序發展水電,安全高效發展核電,加快開發地熱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到2017年,運作核電機組裝機容量達到960萬千瓦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20%以上。合理佈局一批生物質能發電項目,建設高環保標準的垃圾焚燒發電設施,結合垃圾填埋場、畜禽養殖場、廢水處理設施等建設沼氣利用工程。

4.提升工業燃料品質。嚴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火電廠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工業鍋爐和窯爐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6%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提高洗選煤在煤炭消費中的比例。禁止進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質煤炭,限制進口高硫石油焦。應用推廣煤炭清潔利用技術。

5.強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從2014年起,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建成區和珠三角地區城市建成區均應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其他城市禁燃區面積應達到城市建成區面積的60%以上;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城市建成區均應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並逐步將禁燃區範圍擴展到近郊。禁燃區內禁止燃燒原(散)煤、洗選煤、水煤漿、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廢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質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標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氣等燃料,禁止新、改、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和導熱油爐等燃燒設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類燃燒設施要在2014年底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

(九)加大環境執法力度,提升環保監管效能。

1.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完善省、市、縣、鄉鎮(街道)四級環境監管體系,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提升環境監管能力。2014年底前,完成省、市兩級機動車排污監管平臺建設任務。強化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把20蒸噸以上鍋爐、典型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等納入監督性監測範疇,試點實施重點企業揮發性有機物線上監測。

2.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地環境空氣品質指標納入環境保護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按照國家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定期督查各地工作進展情況,並對社會公開。對工作責任不落實、項目進度滯後、環境空氣品質不合格的地區予以約談問責。

3.從嚴整治環境違法行為。完善現場巡查、交叉執法、聯合執法、抽查稽查等環保執法方式,加強環境保護部門與相關部門的執法聯動和資訊共用,健全環境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協作機制。突出監管重點,對各地重點環境問題進行掛牌督辦,強力整治大氣污染。堅決取締小煉油、小鍋爐等無證經營企業,重點打擊重污染企業超標排放、施工揚塵管理不規範、生産銷售不合格油品等行為。探索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完善環保信用體系建設。

4.完善執法銜接機制。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建立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執法聯動機制,完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依法加大對重大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綜合懲處力度,嚴懲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增強環境執法的震懾力。

三、保障措施

(十)完善協調和預警應急機制。

1.完善防控協調機制。進一步健全全省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和粵港澳區域合作機制,定期召開全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會議,協調解決重大環境問題和跨市大氣污染糾紛,指導各地、各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大氣污染防治政策。各地之間要建立統一規劃、統一監測、統一監管、統一評估、統一協調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商合作機制。珠三角地區各市要針對細顆粒物和臭氧等突出問題,加強協調聯動。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按各自職責全力支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2.健全監測預警體系。完善全省大氣環境監測網路,所有地級以上城市國控大氣監測站按要求開展監測。環境保護、氣象部門要加強合作,建立健全大氣重污染監測預警體系,共同推進空氣品質預報工作。定期開展重污染天氣預警演練,2014年底前分別完成省、珠三角區域、廣州市大氣重污染監測預警系統建設任務,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區其他城市完成大氣重污染監測預警系統建設任務。

3.完善應急處置機制。省環境保護廳要儘快牽頭制訂並組織實施珠三角區域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並及時向社會公佈。各地級以上市要抓緊制訂本地區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主體、組織機構、工作職責、預警及響應程式、保障措施等,並及時向社會公佈。各地政府要將大氣重污染應急處置納入本地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主要負責人負責制。建立完善監測預報—專家會商—上報審批—響應執行的區域大氣污染預測預警機制,當預報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各地政府要及時採取應急響應措施,組織各有關方面按要求開展工作。

(十一)完善地方性法規和技術標準體系。

1.完善法規規章。及時修訂《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加快推進《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制訂工作,完善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應急預警、責任追究等制度,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機銜接,按照“誰污染誰負責、多排放多負擔”原則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

2.健全標準體系。加強廣東省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加快修訂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制訂低硫散煤及製品、塗料、油墨等産品中有害物質的限量標準,明確生物質成型燃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建立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核算體系,強化能耗、安全標準硬約束。

3.強化技術支撐。加強對灰霾、臭氧形成機理、來源解析、遷移規律等的基礎研究,開展大氣污染與人群健康的暴露—反應關係研究。支援廣東省國家環保重點實驗室建設,鼓勵環保企業建設工程技術研發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實驗室)。積極開發脫硫脫硝、高效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柴油機(車)排放凈化、環境監測等方面的産品、設備,推廣一批解決區域複合型大氣污染問題的先進實用技術。

(十二)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1.完善資源環境價格體系。發揮資源價格杠桿作用,引導企業綠色生産、社會綠色消費。研究制訂差別化、階梯式的資源價格政策,對已採用新技術進行除塵設施改造的現有火電機組,實行電價支援政策。實行油品優質優價政策,鼓歷練油企業加快油品品質升級步伐。

2.加大財稅支援力度。省和各地級以上市統籌安排污染防治資金,採取“以獎代補”、“以獎促防”、“以獎促治”等形式,支援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實合同能源管理財稅優惠政策,積極探索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作一體化特許經營模式。完善排污費徵收及減排扶持政策,逐步開徵揮發性有機物、工地揚塵、加油站、經營性餐飲油煙排污費。

3.創新環保金融政策。建立綠色信貸、綠色證券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制度,將企業環境資訊納入銀行徵信系統,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獲得貸款或上市融資。加快推進二氧化硫等排污權、碳排放權有償使用與交易試點工作。

(十三)完善全社會參與機制。

1.及時公開環境資訊。從2014年起,由省環境保護廳每月定期公佈各地級以上城市的空氣品質狀況及排名,全省所有國控、省控空氣品質監測站點實時向社會公眾發佈空氣品質資訊。各地要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資訊強制公開制度,及時主動公佈新建項目環評審批、排污收費、監督執法處罰、重點企業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作等資訊,定期發佈重點污染源環保信用評級結果。

2.動員全民參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科普和教育培訓,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提高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通過開通舉報專線電話、聘請大氣污染防治特約監督員等措施,鼓勵公眾監督和舉報大氣環境污染行為,支援環保社會組織和環保志願者開展社會監督活動。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根據本行動方案抓緊制訂本地區具體實施方案,分解落實工作任務,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政府報送上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

文章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
責任編輯: 亨德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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