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13〕89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精神,切實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努力改善空氣品質,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到2017年,全省空氣品質總體改善,重污染天氣較大幅度減少,優良天數逐年提高,可吸入顆粒物(PM10)平均濃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各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詳見附件)。力爭到2022年或更長時間,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全省空氣品質明顯改善。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工業大氣污染治理。
1.提升脫硫脫硝效率。2014年6月底前,除迴圈流化床鍋爐以外的燃煤機組(含自備電廠)均應安裝脫硝設施。2014年底前,所有鋼鐵、石化、有色金屬冶煉、陶瓷窯爐、浮法玻璃、再生鉛企業及每小時20蒸噸以上的燃煤鍋爐完成脫硫設施建設;取消燃煤電廠煙氣旁路,對不能穩定達標的脫硫設施進行升級改造;日産4000噸以上的新型幹法水泥窯完成低氮燃燒技術改造並安裝脫硝設施。2017年底前,其他新型幹法水泥窯完成低氮燃燒技術改造並安裝脫硝設施。
2.嚴控顆粒物排放。2014年底前,對顆粒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火電、水泥、鋼鐵等重點企業及每小時20蒸噸以上的燃煤鍋爐完成除塵設施升級改造;礦山、混凝土攪拌站要建設和改造除塵設施,達不到除塵要求的一律停産整治或堅決關閉。加強礦區和運輸道路管理,規範廢棄物堆放,落實防塵抑塵措施。繼續加強全省非煤礦山集中整治和生態修復。
3.治理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將控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要內容。2015年底前,完成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源清單編制工作。開展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整治和石化行業“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推廣使用水性塗料,鼓勵生産、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加強汽車維修露天噴塗污染控制,積極開發緩釋肥等新型肥料,減少化肥施用過程中氨的排放。
4.持續推行清潔生産。推進鋼鐵、化工、石化、煤炭、電力、有色金屬冶煉、水泥等重點行業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裝備,實施清潔生産技術改造,高效利用資源能源,實現企業節能降耗、減污增效。2015年底前,完成重點行業第一輪清潔生産審核。到2017年,全省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二)強化城市大氣污染防治。
5.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2017年底前,除保留必要的應急和調峰燃煤採暖鍋爐外,各市建成區和有條件的縣城要完成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淘汰工作,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其他城鎮建成區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加強鍋爐行業管理,對違規新建的鍋爐不予檢驗、登記並依法拆除。著力推進城市和工業園區集中供熱、供氣和煤改氣、改電、改熱水配送等工程建設,鼓勵餘熱、余壓、余能綜合利用,推廣應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
6.強化城市揚塵治理。推進建築、建造方式轉變,開展建築工地、道路、港口碼頭、物料堆場揚塵綜合整治。強化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嚴格實行網格化管理,施工企業要在開工前制定建築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措施,對施工現場實施封閉圍擋、道路硬化、材料堆放遮蓋、進出車輛沖洗、工程立面圍護、建築垃圾清運等措施。落實港口碼頭、物料堆場、儲煤場防風抑塵措施。增加城市道路施工灑水頻次,限制鼓風式除塵器,推廣吸塵式除塵器或吹吸一體式除塵設備。安裝渣土運輸車輛GPS定位系統,嚴格實施密閉運輸,落實沖洗保潔措施。推行城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2017年底前,各市基本實現機械化吸塵保潔作業。
7.加強餐飲油煙治理。2014年底前,各市、縣政府要制定餐飲服務業佈局規劃,合理布設餐飲經營點。嚴格新建餐飲服務經營項目環保要求,未經審批的非商用建築內禁止建設排放油煙的餐飲經營項目。推廣使用凈化型家用抽油煙機,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單位食堂要安裝油煙凈化裝置並正常運作。城市環境敏感區域嚴禁露天燒烤,推廣無炭燒烤。
8.建設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全面開展高污染禁燃區劃定工作,並根據城市建成區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擴大禁燃區範圍。2014年底前,將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各地要出臺相關規定,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
9.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充分考慮産業、人口、交通、環境承載力,科學規劃城市發展規模,引導人口合理分佈。編制城市環境總體規劃,強化城市生態、綠地空間管控,形成有利於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空間格局。在城市規劃區禁止新建廢氣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已建的要實行搬遷、改造。到2017年,各市基本完成主城區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積極創建園林城市、環保模範城市,到2015年,力爭創建10個綠色生態示範區;到2017年,全省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44%,建成綠道3000公里以上,爭取6個以上的市成功創建環保模範城市。
(三)推動機動車污染防治。
10.大力發展公共交通。鼓勵城鄉居民綠色出行,倡導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為主的城市交通模式。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大力發展城市公共自行車網路。加強停車場建設,推廣智慧交通管理,發展快速公交和軌道交通。以智慧公交建設為載體,加快建設公眾出行資訊服務、車輛運營調度管理、安全監控和應急處置等資訊系統。2017年底前,各市城市公共交通分擔率達到40%以上。
11.提升燃油品質。2013年底前,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嚴把車用成品油生産和流通準入審查關。2014年底前,完成加油站、油罐車和儲油庫油氣回收治理,新建、改建、擴建的油庫、加油站及新投運的油罐車,同步實施油氣回收治理。
12.嚴格機動車環保管理。建立省、市、縣三級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管中心,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管。2014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蓋全省的機動車排氣檢測站點;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輕型機動車排氣“工況法”檢測。對排氣不達標車輛,不得發放環保合格標誌,不予核發車輛檢驗合格標誌,並強制履行報廢手續。2015年底前,在用機動車環保標誌發放率達到90%以上。推廣使用環保電子卡,實現環保標誌電子化、智慧化管理,2017年底前,建成機動車環保標誌電子智慧監控網路。加速淘汰黃標車,2014年底前,各市要實施“黃標車”區域限行措施,依法處罰違反限行規定的車輛,形成“黃標車”全省連片限行格局;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註冊營運的黃標車;2017年底全部淘汰黃標車。2014年底前,制定市級機動車保有量控制規劃,限制城市機動車過快增長,轉入的機動車執行新車標準。
13.加強機動車污染治理。機動車生産銷售企業不得生産、進口、銷售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車輛。加快柴油車選擇性催化還原系統配備和車用尿素供應體系建設。鼓勵計程車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研究縮短公交車、計程車強制報廢年限。開展船舶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控制。有序推進液化天然氣動力船舶試點改造、港口水準運輸機械“油改氣”和靠港船舶岸電系統建設。有效開展施工機械環保治理和環保標誌管理,推進柴油施工機械加裝尾氣後處理裝置。
14.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加快開發新能源適用車型,重點開發城市公共交通等商用車産品。支援新增公交車使用新能源和清潔燃料,鼓勵公共服務領域優先採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支援合肥、蕪湖做好國家新一輪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範工作。制定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總體發展規劃,按統一規範標準配備安裝充電設施。鼓勵電網公司、投資機構、節能服務企業等參與新能源汽車充電與維修、電池維護與回收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到2015年底,全省累計建設充電站58個、充電樁5萬個。
(四)加快産業結構調整。
15.優化産業佈局。堅定不移實施主體功能區制度,劃定生態紅線,充分發揮主體功能區規劃在國土空間開發方面的基礎性和約束性作用。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區定位,制定全省重大生産力佈局調整意見和主導産業投資導向目錄,嚴禁在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區建設“兩高”項目。
16.建設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優化園區空間佈局,科學確定産業定位和發展方向。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進園區內企業各種原料、産品、副産物、排放廢物交換迴圈利用,大幅提高企業主要原材料産出率、資源迴圈利用率,努力建成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17.嚴控“兩高”行業産能。制定並執行高於國家要求的“兩高”産業準入目錄和産能總量控制政策措施。不再審批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産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産能項目,新、改、擴建項目要制定産能置換方案,實行産能等量或減量置換。清理和堅決停建産能嚴重過剩在建違規項目,充分發揮市場和節能環保倒逼機制,進一步壓縮過剩産能。
18.加快淘汰落後産能。建立完善淘汰落後産能公告、目標責任和激勵等制度,鼓勵各地和企業提前淘汰落後産能。2014年底前,完成全省“十二五”落後産能淘汰任務;2016年、2017年,實施範圍更廣、標準更高的落後産能淘汰措施。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和企業,暫停該地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辦理核準、審批和備案手續,依法吊銷企業排污許可證、生産許可證等。加強小型工業污染企業環境綜合整治,實施集約佈局、改造升級、關停並轉、分類治理。嚴格依法取締小化工、小石灰窯、小冶煉、小礦山、小選礦等環境違法企業。
19.嚴把節能環保準入關。嚴格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減制度。根據環境品質改善的需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管理“三同時”制度,實施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聯動,所有新、改、擴建項目必須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節能評估審查。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産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援,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20.大力發展迴圈經濟。鼓勵産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迴圈化改造,推動園區廢物交換利用、能量分質梯級利用、公共服務平臺等基礎設施建設,促進企業迴圈式生産、園區迴圈式發展、産業迴圈式組合,構建迴圈型工業體系。推進迴圈經濟發展“百千萬”示範工程,加快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和骨幹企業建設,建成一批迴圈經濟示範企業、園區及迴圈經濟基地。到2017年,全省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50%以上的國家級開發區和30%以上的省級開發區實施迴圈化改造。
21.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産業。著力推進重大節能環保技術裝備的開發和産業化應用。鼓勵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發展環保新興産業,培育一批具有競爭力的大中型節能環保企業。依託合肥、蕪湖、馬鞍山、蚌埠等市産業基礎,打造節能環保裝備研發製造産業基地,大幅增加大氣污染治理裝備、産品、服務産業收入,有效推動節能環保産業快速發展。
(五)調整優化能源結構。
22.加快發展清潔能源。加快開發利用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等新能源,安全高效發展核電。加快蕪湖、合肥等國家新能源示範城市及休寧等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推廣生物質成型燃料、非糧生物質液體燃料等農林生物質剩餘物能源化利用,努力建成全國低風速連片風電示範基地和新能源産業基地。推進桐城、寧國抽水蓄能電站前期工作,打造長三角地區抽水蓄能電站綠色儲能基地。開展西氣東輸五線安徽段前期工作,加快天然氣管網建設,推進城鎮和沿江地區液化天然氣儲存配氣設施建設,到2017年基本實現所有市、縣管道供氣。加快燃煤鍋爐、工業窯爐、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發展天然氣分佈式能源,推進淮南煤制天然氣項目前期工作,促進頁巖氣資源、煤礦瓦斯(煤層氣)勘探開發。
23.優化能源消費結構。制定全省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合理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加強煤炭需求側管理,逐步降低煤炭消費強度,控制其過快增長勢頭。加強對重點耗能行業和企業的監督監測,實行單位産品能耗限額管理。充分利用餘熱、余壓、余能生産電力和熱力,鼓勵焦爐氣綜合利用,實現能量梯級利用。到2017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費總量佔能源消費總量達到6%以上。
24.加強煤炭使用管理。大力推廣潔凈煤技術,到2017年,原煤入選率達到85%以上。以煤炭洗選加工和清潔發電、現代煤化工為重點,減少煤炭運輸和煤炭直接燃燒利用。鼓勵按煤炭品種、用途合理分級利用,控制將煉焦用煤、優質無煙煤、優質化工用煤作為動力煤直接燃燒。禁止進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質煤炭。
25.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提高煤炭轉化利用效率和電煤在煤炭消費中的比重。新建高能耗項目單位産品(産值)能耗達到國內先進水準,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準。加快現役燃煤機組技術改造,提高大容量、高參數、節能環保型機組比重,新建燃煤電廠應為60萬千瓦級以上超超臨界機組。支援煤電聯營和煤電一體化開發,鼓勵建設坑口、港口、負荷中心電站。繼續實施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加速推進電網智慧化建設。加強節能發電調度管理,按機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準由低到高依次調用燃煤發電機組。繼續推進電力節能降耗,到2015年,省內火電供電煤耗下降到每千瓦時310克,電網線損率下降到7.65%以下。
26.加強廢棄物綜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假冒偽劣産品以及其他産生煙塵的物質。全面推進秸稈機械化粉碎還田和飼料化、能源化等綜合利用,做好生物質能電廠秸稈收集工作,到2015年,秸稈綜合利用率力爭達到80%以上。加強秸稈焚燒監管,強化市、縣、鎮、村四級秸稈禁燒責任,將秸稈禁燒落實情況與農業相關獎補政策、環保工作考核和農村生態創建等掛鉤,建立督查巡查和跨區域聯動工作機制。
27.大力發展綠色建築。加快實施綠色建築行動,推動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率先執行綠色建築標準,鼓勵保障性住房、房地産項目按綠色建築標準建設。加快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新建建築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一體化應用,推動區域供冷供熱、分佈式能源、太陽能、淺層地熱、生物質能等規模化應用。到2015年,全省太陽能光熱建築一體化應用面積達到6000萬平方米。
三、保障機制
(一)落實工作責任。
28.明確政府責任。建立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任第一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召集人、省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全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聯席會議定期研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點,強化協調聯動,督促落實防治措施,協調解決突出問題。各市、縣政府對轄區內大氣環境品質負總責,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直接負責。建立“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體系,建立相應的議事協調機構,抓緊制定實施細則,明確工作舉措,確保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
29.強化企業治污。督促企業按照節能環保規範要求,嚴格內部管理,加大資金投入,採用先進的生産工藝和治理技術,確保達標排放,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企業;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主動公開企業環境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30.嚴格考核問責。省政府與各市人民政府簽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可吸入顆粒物指標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省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各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實施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佈,並交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由省環保部門會同組織、監察等部門約談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提出督促整改意見。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以及干預、偽造監測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省監察部門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省環保部門要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取消有關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二)完善經濟政策。
31.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堅持“誰污染、誰負責,多排放、多負擔,節能減排得收益、獲補償”的原則,推行激勵與約束並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全面落實“合同能源管理”的財稅優惠政策,完善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作一體化特許經營。完善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劵政策,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建立企業環境資訊徵信系統,實施差別化信貸融資政策。嚴格高耗能、高污染企業上市環保核查,對環境違法企業嚴格限制貸款和上市融資。積極推進大氣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和排污權交易工作,建立排污指標回購和收儲機制。
32.完善價格稅收政策。完善和落實脫硝、除塵電價政策。對國家限制類、淘汰類以及列入省政府關停企業的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實行差別電價、用水定額和超定額加價。完善峰谷電價、季節性電價政策,通過合理價差引導群眾改變生活方式,推動節能産品應用。加大排污收費徵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適時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將揮發性有機物和建築施工揚塵納入排污費徵收範圍。落實國家有關促進大氣環境保護的消費稅、出口退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政策。
33.加大投入力度。科學運用規劃、投資、産業等措施,建立健全節能環保投融資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社會資本投入大氣污染防治,引導金融機構加大防治項目信貸支援。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拓展節能環保設施融資、租賃業務。擴大政府採購節能環保産品範圍,提高節能環保産品採購比例。各級財政要加大環保投入,支援大氣污染治理,加大涉及民生的“煤改氣”項目、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淘汰、輕型載貨車替代低速貨車、環保能力建設等政策支援力度,將空氣品質監測站點建設、運作和監管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産示範工程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援。省財政統籌整合主要污染物減排等專項,設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加大省級基本建設投資對大氣污染防治的投入。
(三)推動法治建設。
34.推動建立和完善法規規章制度。推進制定、頒布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各地要結合實際,抓緊修訂或出臺地方法規、規章和管理辦法等,使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5.強化環境執法監管。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建立企業違法排污行為舉報獎勵制度。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超標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實的,依法實施限期改正、停産治理和關閉;對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違法企業,要依法停産關閉並開展後督查;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環境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對執法不力、監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為,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加強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的監督。強化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環境執法監督職能,加強環境監測、資訊、應急、監察等能力建設。
36.實行環境資訊公開。省環保部門每月在省級主流媒體、網際網路上公佈各市環境空氣品質排名等資訊。各地要及時發佈大氣污染防治舉措、城市環境空氣品質、重污染天氣預警資訊、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收費、企業污染物排放狀況、治污設施運作情況、監督執法處罰等環境資訊,接受社會監督。嚴格執行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資訊強制公開制度。
(四)強化應急保障。
37.建立監測預警體系。2014年底前,所有國控空氣監測站點,按新標準形成空氣品質自動監測能力並實現聯網。2015年底前,完成縣級城市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建設,建成全省空氣品質監測網路,加強監測數據品質管理。因地制宜建設環境空氣品質和氣象綜合觀測站,實現氣象、環保資訊共用。加快重點污染源線上監控體系和機動車排污監管平臺建設。鼓勵監測監控設施實行第三方運營。建設省、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完善會商研判機制,及時統一發佈重污染天氣預警資訊。到2015年,完成省及合肥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能力建設。
38.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市、縣政府要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應對措施。依據區域性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五)加強科技支撐。
39.促進科技研發和推廣。2014年底前,完成合肥等重點城市細顆粒物源解析研究工作。建立省大氣污染控制聯合實驗室,加快研究我省大氣污染監測預警、綜合防控等技術。開發煙氣治理、有機廢氣凈化、機動車尾氣凈化技術,支援燃煤汞污染、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控制技術研究,加快高效除塵器、環境監測等設備開發及産業化應用。
(六)廣泛宣傳教育。
40.推動社會參與。廣泛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倡導文明、節約、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在全社會牢固樹立生態文明觀念和“同呼吸、共奮鬥”的行為準則,共同改善空氣品質。
附件
各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表
地 市 |
2012年PM10年均 濃度(ug/m3) |
2017年PM10年均 濃度(ug/m3) |
下降比例(%) |
合 肥 |
107 |
80 |
25 |
淮 南 |
93 |
74 |
20 |
馬鞍山 |
92 |
74 |
20 |
淮 北 |
89 |
73 |
18 |
阜 陽 |
88 |
73 |
17 |
亳 州 |
85 |
73 |
14 |
蚌 埠 |
84 |
73 |
13 |
宣 城 |
84 |
70 |
17 |
宿 州 |
76 |
70 |
8 |
滁 州 |
73 |
70 |
4 |
銅 陵 |
73 |
70 |
4 |
安 慶 |
71 |
70 |
1 |
蕪 湖 |
68 |
68 |
0 |
六 安 |
68 |
68 |
0 |
黃 山 |
55 |
55 |
0 |
池 州 |
53 |
53 |
0 |
注:各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以2017年PM10年均濃度指標為準,下降比例按照四捨五入法確定,僅保留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