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介紹
一、公約産生背景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決定啟動公約談判,同年12月,根據聯大47/188號決議,成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INCD)。後經五輪談判,于1994年6月17日通過公約文本,全稱《聯合國關於發生在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簡稱:荒漠化公約),與《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並稱“裏約三公約”。1996年12月26日公約生效。我國全國人大於1996年12月30日批准公約。目前共有締約方195個。
二、公約的宗旨和基本內容
荒漠化公約宗旨:一是構建全球合作夥伴關係,在全球範圍內開展荒漠化防治;二是推動土地荒漠化的預防、治理和恢復;三是改善受影響地區的生態、改善受影響人民的生活、為全球環境改善做出貢獻。
荒漠化公約共有六部分:1、導言,確定了公約的宗旨與原則;2、總則,規定了締約方應承擔的一般義務;3、締約方防治荒漠化行動方案、科學和技術合作以及支援措施,主要包括國家、次區域和區域行動方案、技術轉讓、能力建設、資金資源及資金機制等條款;4、公約機構,包括締約方大會、秘書處、科學和技術委員會、履約審查委員會等;5、程式性條款,包括提交資訊、爭端的解決及公約的修正等內容;6、最後條款,包括公約的簽署、批准、生效等規定。公約除主體文本外,還包含非洲、亞洲、拉美及加勒比、北地中海和中東歐等五個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區域執行附件。
荒漠化公約是繼環發大會之後國際社會簽署的第一個國際環境公約,它是國際社會為落實環發大會的任務而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關注土地問題的第一個全球性公約。其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國際合作機制,促進和推動國際社會在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方面的合作。
三、公約機構設置
締約方大會(COP):是公約的最高決策機構。締約方大會目前每兩年召開一次。締約方大會下設科技委員會(CST)和履約審查委員會(CRIC)兩附屬機構。
科技委員會(CST):依據公約第24條設立,旨在加強科學技術對履約決策的支援和貢獻。
履約審查委員會(CRIC):根據荒漠化公約第22條設立,為締約方大會的常設附屬機構,負責定期審查各締約方的履約情況。
秘書處:公約日常辦事機構,為締約方大會和兩附屬機構會議提供服務,併為受影響國家推動履約工作提供幫助。荒漠化公約總部設在德國波恩,負責人為公約執行秘書,由聯合國秘書長任命,現任執行秘書為莫妮卡.巴布,聯合國副秘書長級別(USG)。
資金機制:荒漠化公約有全球機制(Global Mechanism (GM))和全球環境基金(GEF)兩個資金機制。全球機制根據公約第21條設立,2011年之前挂靠聯合國農發基金,目前和秘書處合併,重點是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籌資能力並提供籌資資訊;全球環境基金通過設立土地退化專門領域為締約方提供項目資金支援。
區域履約協調機制:荒漠化公約共有5個區域執行附件,各區域應建立區域履約協調機制(RCM),包括區域委員會(RC),區域協調機構(RCU)和區域專題網路(TPNs)。目前5個區域均設立了區域履約協調機構,但只有非洲和拉丁美洲成立的區域履約協調委員會。
四、公約對全球荒漠化防治進程的影響
荒漠化公約推動相關全球目標的設定,在世界範圍廣泛促進科技交流,強化資金籌集,促進各締約方國家制定和完善國內相應法律、政策和國家履約規劃,為全球荒漠化防治事業的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推動全球共識
1994年荒漠化公約誕生以來,先後設定了世界防治荒漠化日、2006年國際荒漠化年,2010-2020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十年,2015年國際土壤年,通過這些紀念日和專題年,發表聯合國秘書長致詞,世界各地組織公眾教育和紀念活動、開展政策論壇、科學研討、發佈科學評估報告,全球荒漠化防治意識得到較大幅度提高。全球防治荒漠化合作不斷加強,2007年荒漠化公約190多個國家通過了《2008-2018促進履約年十年戰略》,為全球履約確定了方向。2011年聯合國荒漠化高級別會議和2012年“裏約+20”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大會,提出“土地退化零增長”願景。2015年聯合國將荒漠化防治納入《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提出“到2030年實現全球土地退化零增長目標”,形成了防治荒漠化全球共識。
(二)促進科技交流
荒漠化公約在機構安排上規定設立科學和技術委員會作為締約方會議的附屬機構,為大會決策提供科學技術建議;積極推動與荒漠化防治相關研究,2007年以來,先後開展了“全球乾旱地區土地退化評估”,“土地退化經濟評估”,“荒漠化與氣候變化”專題評估,揭示了荒漠化與氣候變化、生物多樣相互作用,與全球糧食安全的關係,2017年將發佈《全球土地展望》報告,定期發佈荒漠化防治全球進展,提高了國際社會對荒漠化問題的認識;科技委員會組織召開科學技術大會,建立了專家名錄,與相關國際組織和研究機構合作,建立了荒漠化科學知識媒介平臺(SKBP)、可持續土地管理能力建設平臺(Market Place),促進了荒漠化防治知識和技術交流,推動了全球經驗分享。
(三)強化資金籌集
公約的實施帶動了世界範圍內防治荒漠化投入的增加。為推動全球荒漠化防治,全球環境基金2003年成為公約資金機制,支援締約國家開展荒漠化和土地退化防治。2002-2014年通過第三、第四和第五項目週期在土地退化領域共資助區域和國家項目10.8億美元贈款,開展項目總金額達61億美元,併為《2008-2018促進履約十年戰略》,專門提供資金。我國近年來對荒漠化防治事業投資大幅度增加(涉及林業的三北防護林建設、退耕還淋、京津風沙源治理、草原保護、水土保持、保護區建設、荒漠化地區扶貧開發等領域)。
五、公約焦點問題
儘管荒漠化公約促進了全球荒漠化防治,但是與其他“裏約”公約相比,由於受荒漠化影響的國家多為發展中國家,且荒漠化只發生在一定區域,荒漠化公約仍然面臨發達國家關注度不高、面臨政治意願不足、公約適用範圍爭議等問題,導致資金投入不足,履約進程乏力。
《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提出“到2030年實現土地退化零增長”目標,將荒漠化防治提高到了可持續發展的新高度,荒漠化公約將進一步落實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制定2018-2030年新戰略框架,確定土地退化零增長自願目標,為全球荒漠化防治增添新的動力。
2030年土地退化零增長國家履約自願目標
一、 國際背景
2015年聯合國制定了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將防治荒漠化和土地退化納入第15.3項目標,提出到2030年實現土地退化零增長。荒漠化公約是聯合國唯一一部關於土地的公約,2015年第十二次締約方大會做出決議,請各締約方在自願的基礎上制定國家履約自願目標,為實現全球土地退化零增長作貢獻,並向第十三次締約方大會提交《國家土地退化零增長報告》。
二、 我國工作
我國防治荒漠化成效顯著,從本世紀初開始,連續三個監測週期實現了荒漠化土地面積凈減少,在荒漠化區域實現了土地退化逆增長,已經超越了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所確定的目標,但是我國仍然存在局部地區荒漠化惡化的問題。我國是全球參與國家履約自願目標設定的100多個國家之一,為進一步做好荒漠化防治工作,落實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我局作為荒漠化防治主管單位,按照締約方大會決議要求,已于2012年12月20日啟動“土地退化零增長”國家履約自願目標設定工作,目前正在組織荒漠化、林業、草原、農田、水土保持、土壤保護等領域的專家,根據公約秘書處技術指南,結合我國荒漠化治理相關規劃和戰略,編制《中國土地退化零增長國家報告》,將於今年6月底完成報告初稿,9月提交荒漠化公約第十三次締約方大會,作為中國積極履行公約的切實行動和大會成果的一部分。
三、我國《國家土地退化零增長報告》主要內容
報告主要包括四部分內容:一是我國荒漠化(乾旱、半乾旱和亞濕潤乾旱區的土地退化)的基本情況與發展趨勢;二是我國開展的荒漠化防治工作與成效;三是2017-2030年國家土地退化零增長履約自願目標(包括:到2030年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積、新增草原保護和退化草原治理面積、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積等目標)。四是為實現目標將採取的主要措施與行動。
通過《中國土地退化零增長國家報告》,全面反映中國治理理念、成效、技術,與世界分享經驗;向國際社會宣佈中國履約自願目標,展現中國積極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為實現全球土地退化零增長目標做貢獻的負責任大國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