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領域非法集資情況
(一)民間借貸領域非法集資活動的特點和風險
民間融資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在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中發揮了一定作用;另一方面,大規模的民間融資活動涉眾性強,容易發生欺詐和非法集資,或因資金鏈斷裂引發連鎖反應,影響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民間借貸中發生的非法集資案件多發于本地熟人之間,具有嫌疑人相對集中、共同犯罪多、持續時間長的特點。
缺乏制度規範和有效監管是當前民間借貸領域非法集資案件多發的重要原因之一。當前從事放貸業務的主體既包括小貸公司,又包括大量以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為名實質違規從事放貸業務的各類組織甚至個人。除小貸公司外,各類民間借貸主體面臨法律規範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的問題,監管規則、市場準入和業務經營規則有待明確,違法違規經營現象突出,甚至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的紅線。對各類從事放貸業務的組織和個人,應有明確、統一的法律規範和監管要求。因此,需要出臺專門的行政法規,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及其放貸業務予以統一規範,明確合法與非法的邊界和地方政府的監管責任。
(二)已開展工作及下一步工作考慮
目前,人民銀行正在牽頭起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對不吸收存款的放貸業務實施牌照管理,明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法律定位和市場準入資格,規定業務規則和監管框架,明確地方政府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職責。《條例》將實現對當前大部分民間借貸活動的覆蓋,對於不持有牌照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和個人,將按照《條例》和相關法律追究法律責任;對於依法取得牌照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加強監管,對非法吸收存款、掠奪性放貸、以非法手段催收債務等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形成有效震懾;建立完善非法集資案件舉報制度,加強對舉報人的正向激勵和保護。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快《條例》的制定工作,推動《條例》早日出臺。同時,推動完善和細化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代表人訴訟制度,更好發揮集團訴訟制度在保護非法集資受害者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網際網路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資活動
(一)網際網路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資活動的特點和風險
網際網路的虛擬性突破了物理的地域界限,因此網際網路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資活動表現出一系列新的特徵。一是涉眾更多、地域範圍更廣。網際網路金融完全突破地域限制,依託網路向周邊地區甚至全國擴散。據統計,2014年網路借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案件中有四成以上為跨省案件,涉及全國各地。二是犯罪發生的速度更快、影響也更大。由於網路資訊的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不可控,犯罪事件的波及範圍、影響深度急劇放大。三是犯罪手段推陳出新,更加隱蔽。很多公司打著網際網路金融創新的幌子,暗地裏搞資金池,觸及非法集資紅線。四是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再以普通熟人為主,共同犯罪減少。五是目前多發在個體網路借貸(P2P)領域。
在個體網路借貸領域主要有三種情形可能導致非法集資:一是一些網路借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産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並由平臺實際控制和支配;二是網路借貸平臺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名義大量發佈虛假借款資訊;三是網路借貸平臺發佈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甚至發假標自融,並採用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滿足自身資金需求,有的經營者甚至卷款潛逃。
(二)已開展工作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當前,我國網際網路金融呈現出高速發展態勢,但也暴露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必須加以重視,規範發展。根據國務院工作部署,人民銀行牽頭起草了《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網路借貸平臺不得非法集資,同時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障客戶資金安全。《指導意見》發佈後,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出臺相關監管措施,督促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從業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