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明確要求,是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廣大農民群眾的迫切呼聲和願望。一些地方圍繞信用合作開展的有益嘗試,已取得良好效果,對於發展農業生産、緩解農民貸款難發揮了一定作用。據各地最新調查統計,全國開展信用合作的農民合作社有2159家,合作社成員52.6萬人,其中參與信用合作的19.9萬人。累計籌資36.9億元,累計發放借款42.4億元。總體上看,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還處於自發探索階段,各方面在實踐中認識也不盡一致,需要通過試點總結經驗,進一步明晰相關政策界限,促進合作社信用合作穩步健康開展。
近年來,農業部積極配合銀監會,採取有效措施,引導合作社規範有序開展信用合作。2014年3月,會同銀監會下發了《關於引導農民合作社規範有序開展信用合作的通知》,強調加強合作社信用合作監管、推動地方落實監管指導職責。2014年10月,配合銀監會下發了《關於引導規範開展農村信用合作的通知》,明確了農村合作金融政策界限,要求各地開展摸底排查、分類清理、防控風險。組織各地開展了合作社信用合作情況摸底調查,形成了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專題報告。參加銀監會牽頭成立的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工作領導小組,參與制定工作方案,開展專題研究,形成引導規範開展農村信用合作有關情況的報告。還配合銀監會上報國務院批復同意山東省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試點方案,與銀監會聯合確定了金寨、玉田、沅陵等3個農村改革試驗區承擔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試驗任務。
這些舉措對促進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規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開展仍然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從外部看,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的法律地位缺失,監管責任不夠明確,社會認知不足,發展氛圍需進一步營造;從內部看,農民合作社經濟基礎尚顯薄弱,管理運作不夠規範,資金、人才缺乏,對信用合作的運作機制和規律理解不深,在操作上存在不規範的問題。有的沒有很好堅持民主管理,遇事不與成員商量;有的貪大求多,認為資金越多越好,超出了自身的經營能力;有的以承諾固定回報向社會吸納資金,追求更大經濟利益對外開展投資,給信用合作帶來了風險。此外,社會上有一些個人或團體假借“合作社”名義開展所謂的信用合作或資金互助,但這些機構有的並不是真正意義上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登記的合作社,有的沒有産業基礎搞純粹資金運作。這些機構高息攬儲,變相開展非法存貸業務,迷惑性很強,涉嫌非法集資,有的甚至攜款潛逃,不僅給農民群眾造成了財産損失,而且嚴重損害了合作社信用合作的聲譽。
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事關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務必慎重穩妥,劃好邊界、定好規矩、規範運作,在開展試點的基礎上穩妥推進,並切實做到“三必須、六嚴禁”,即必須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加強監督管理;必須事先審批,不得擅自開展;必須堅持社員制封閉性,遵循“限于成員內部、服務産業發展、對內不對外、吸股不吸儲、分紅不分息、風險可掌控”的原則。嚴禁對外吸儲放貸,嚴禁高息攬儲,嚴禁常年大量吸收資金,嚴禁把與合作社沒有業務關係的個人或組織吸收為成員,嚴禁向不特定對象進行公開宣傳,嚴禁沒有産業依託搞資金存貸。下一步,農業部將配合銀監會開展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調研,跟蹤指導山東省及金寨、玉田、沅陵等1省3縣開展合作社信用合作試點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研究制定農民合作社開展內部信用合作試點方案和有關監管辦法,為穩妥推進合作社信用合作做好政策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