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對教育領域特別是民辦學校搞非法集資一直是嚴令禁止的。早在1994年,教育部專門印發了《關於民辦學校向社會籌集資金問題的通知》(教財廳〔1994〕10號),要求民辦學校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也不得通過辦學為企業或其他部門集資或變相集資。2002年頒布實施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對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同時,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一方面督促各地建立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2012年,教育部印發《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教發〔2012〕10號),要求各地建立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加強民辦學校辦學管理資訊系統建設,完善辦學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制訂工作預案;學校主管部門應關注民辦學校舉辦者的運作情況,對舉辦者非法干預學校運作、管理,抽逃出資,挪用學校辦學經費等違法行為要加強監管,對可能影響所舉辦學校的重大事件及時了解、快速預警,督促學校規避風險、平穩運作。另一方面,會同有關部門加大民辦學校收費治理力度。近年來,教育部每年都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印發《關於治理教育亂收費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開展包括民辦學校在內的各級各類學校收費檢查。特別是對民辦高校收費,加大治理力度,嚴禁高校冒用學歷教育名義在錄取體制外違規招生並收費。
三、下一步,教育部將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指示和本次座談會精神,配合做好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及相關工作。目前,對民辦學校,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由教育部門審批,職業技術培訓機構由人社部門審批,兩者均在民政部門進行登記,金融部門負責對資金的監督,民辦學校涉及的行業多、主管部門多,防範打擊民辦教育領域非法集資,需要多部門齊抓共管。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2014年,教育部研究起草了《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已經報送國務院。在創新民辦教育體制機制、完善社會力量興辦教育扶持制度的同時,對加強規範民辦教育管理、健全民辦學校資産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意見》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於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産,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存續期間,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産、國有資産、受贈的財産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産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抽逃;民辦學校要明晰財務管理,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應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産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産清查。《意見》還要求各地進一步規範民辦學校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國家相應的會計制度;探索建立符合民辦學校特點的財務管理辦法,完善民辦學校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預算報告報備制度;完善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審計監督制度,加強風險防範。
在《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 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印發後,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好國務院文件要求,進一步督促和指導各地加大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法律政策的宣傳力度,以維護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