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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發佈時間: 2015-04-28 15:37:29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孫婉露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歷來高度重視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2003至2011年,全國法院年均一審審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566件,集資詐騙案件229件。從2012年起,隨著全國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持續高發,人民法院年均結案數也呈上升態勢。2012年和2013年,全國法院一審審結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分別達1617件、1662件;一審審結的集資詐騙案件分別達600件、521件。去年,全國法院一審新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2122件,一審結案1907件,生效判決人數2680人,宣告無罪人數4人;一審新收集資詐騙案件684件,一審結案605件,生效判決人數591人。

    典型案例解析

    (一)王建光集資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03年9月,被告人王建光與他人合作在北京市註冊成立新得力投資有限公司,王建光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底至2006年間,王建光虛構新得力投資有限公司有雅寶路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資訊研究所改造工程、收購寧夏石嘴山煤礦、投資華頓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的3.3大廈項目原始股等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給予高額回報為誘餌等手段,先後騙取65人共計人民幣2.88億余元。除部分款項用於該公司的投資經營、日常開銷、為公司及本人購置房産、支付部分被騙人高額回報外,大部分款項被王建光揮霍,造成經濟損失2億余元。

    【法院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以(2007)二中刑初字第0245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建光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建光未提出上訴。

    (二)劉長龍集資詐騙、鄒清彥、姜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間,被告人劉長龍夥同其姐姐劉艷珠(在逃)謊稱秸稈顆粒燃料飼料項目可獲得鉅額利潤、社員入社投資購買農用機械設備可獲得國家高額補貼、向其合作社投資入社可獲得高利息回報等,以“吉林省雙遼市服先鎮龍灃農民合作社”名義,先後在遼寧省大連市和吉林省雙遼市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其中,在大連市騙取82人共計人民幣1 191萬元,在雙遼市騙取36人共計人民幣1 100余萬元。被告人鄒清彥、姜維繫劉長龍在大連地區非法募集資金的負責人員。鄒清彥參與宣傳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470余萬元,姜維參與宣傳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270余萬元。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間,被告人劉長龍夥同史麗俠、葉永剛(均另案處理)、楊彥飛(在逃)等人先後在四川省成都市、江蘇省無錫市註冊成立天津海之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和無錫分公司。劉長龍等通過虛假宣傳的方式,虛構該基金産業可産生鉅額利潤的事實,並向投資人許諾高額利息,從而以投資基金形式向社會非法募集資金。其中,在成都市騙取111人共計人民幣599余萬元,在無錫市騙取104人共計人民幣550余萬元。

    綜上,被告人劉長龍共計騙取人民幣3 400余萬元。

    【法院判決】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大刑二初字第3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長龍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被告人鄒清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姜維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劉長龍、鄒清彥、姜維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以(2014)遼刑二終字第0002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反思與啟示

    上述兩案均是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件。第一個是一人作案,被告人構成集資詐騙罪。第二個是多人共同作案,因主觀目的不同,劉長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餘二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比,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手段更為隱蔽,犯罪後果更為嚴重,社會危害性更大。現主要對兩案中涉及的集資詐騙罪進行解析。

    1、集資詐騙案件的共同特徵

    上述兩案雖一個案發時間較早,一個案發時間較晚,但都集中反映了集資詐騙案件的共同特徵。

    第一,均以編造投資項目的形式騙取社會公眾投資。第一個案例中,王建光謊稱北京新得力投資有限公司有原始股炒作、投資朝外雅寶路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資訊研究所改造工程和收購寧夏石嘴山煤礦等項目,還偽造了改造工程的合作協議書等。第二個案例中,劉長龍先是謊稱農業合作社的秸稈再生産項目是國家重點支援項目,有非常好的發展前景,能産生鉅額利潤;其後又虛構理財産品,編造投資項目,謊稱天津海之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項目繁多。

    第二,均以承諾高額回報的方式吸引社會公眾投資。兩個案例中,被告每人平均以明顯高於市場正常利潤率的高息回報吸引社會公眾投資。王建光以給予15%-100%的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他人投資。劉長龍對於投資農業合作社的,許諾以三個月為週期,投資1萬的給1.5萬、3.5萬的給5萬、7萬元的給10萬、14萬的給20萬;對於投資基金公司的,許諾可獲得半年10%-15%、全年20%-24%的高額利息。

    第三,所騙財産多被揮霍,受害群眾損失無法得到彌補。第一個案例中,王建光共非法集資2.88億余元除將部分投資款用於投資和歸還部分本金及利息外,大部分投資款被其用於賭球和其他揮霍,造成2億余元的經濟損失。第二個案例中,劉長龍非法集資3 400余萬元,其中1 700余萬元被其用於購買農機、酒、車輛及租用土地、草原等,其他款項去向不清。案發後,公安機關僅扣押農機49台、豐田吉普車1台。

    2、集資詐騙案件的發展變化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金融市場管控政策的不斷調整以及網際網路金融的快速發展,集資詐騙案件的犯罪手段出現了很大的變化,更具欺騙性、誘惑性。第二個案例明顯反映出這種發展變化。

    第一,以各種名目的註冊公司為載體,編造各註冊公司之間存在業務關係,製造公司實力雄厚的假像,極具欺騙性。本案中,案發前,劉長龍擔任吉林省華信牧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發期間,劉長龍又先後在吉林省雙遼市、四川省成都市和江蘇省無錫市註冊成立雙遼市服先鎮龍灃農機專業合作社、雙遼市服先鎮龍灃養殖專業合作社、雙遼市服先鎮龍灃種植專業合作社、天津海之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和無錫分公司,並將上述三個合作社對外統稱為“雙遼市服先鎮龍灃農民合作社”。之後,劉長龍以虛假宣傳的方式謊稱上述合作社有發展前景好、回報利潤率高的農業項目,並謊稱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業務即是對這些合作社進行投資。事實上,這些公司和合作社本身或是虛假出資,或是根本無業務開展,均無利潤來源,而且彼此之間也無實際業務往來,均是劉長龍用於虛假宣傳並騙取公眾投資的工具和載體。因為所註冊公司眾多,且名目繁多,社會公眾往往會誤以為劉長龍本人及其公司實力雄厚,受騙投資。

    第二,作案方式由單純的虛構投資項目發展為向農業合作社、基金管理公司等企業入股或投資,更具迷惑性。劉長龍先是謊稱農業合作社的秸稈再生産項目是國家重點支援項目,有非常好的發展前景,能産生高額利潤,並在有關雜誌上刊載附有劉長龍本人及基地大型農機設備照片的文章。為增強説服力,劉長龍等還購買了很多大型農機具和秸稈加工設備放在合作社內,供有意向的投資者參觀使用,目的就是欺騙社會公眾入社。其後,劉長龍又虛構理財産品,編造投資項目,謊稱天津海之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除投資農灃農機合作社、農灃種植合作社、農灃養殖合作社、吉林華信牧業有限公司生物能源産業等企業外,還謊稱吉林松源增盛永酒廠、寧陵縣複合肥廠等均是該投資基金公司的項目。農業合作社和基金投資管理公司均是近些年來發展迅速的新型企業模式,相關管理法規尚不健全,社會公眾對其經營規律和風險尚不了解,利用這些新型企業形式進行集資詐騙的案件頻發。

    第三,宣傳方式更加多樣,詐騙手段更具欺騙性。傳統的集資詐騙案件中,被害人之間往往互為親友、同鄉等熟人,被告人多以“熟人介紹熟人”的方式拓展詐騙圈。但隨著網際網路和移動通訊技術的發展,近年來的非法集資案件往往借助網路和移動通訊平臺,採用各種宣傳方式,將詐騙的觸角迅速向不特定人群擴散,跨不同區域且被害人數成百上千乃至上萬的大要案頻繁出現。上列案件中,詐騙手段中除通過人脈拉攏和發展客戶這一傳統方式外,劉長龍等還通過網路和電視等媒體對其公司進行虛假宣傳,並派客戶專員上街派發廣告,面對面宣傳。此外,劉長龍等還通過移動公司非法獲取公眾手機號碼,安排專人隨機撥打,進行投資宣傳。(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來源: 中國網
責任編輯: 孫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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