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平: 律師舉證採信度逐步提高 |
中國網 | 時間: 2012-03-11 | 文章來源: 中國網 |
1979年,全國人大將立法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刑法等多部重要法律相繼出臺,中國正式啟動法制建設進程。法制前行30餘年,我們距離理想的法制社會還有多遠?資深刑辯律師張平從立法、審判和辯護的角度梳理近年法制進程的思路變化。 律師舉證採信度逐步提高 在律師舉證的環節上,張平表示,以前對律師取證的要求不多,公安機關蒐集完證據後,到法院讓律師質個證。即便律師提出不同意見,法院按自己想法和理解去審理,最後做出處罰。而律師舉證的分量很輕,很多情況是律師取證,法院都不考慮。 現在,對於律師提供的證據也要去落實。張平説,因為這個證據是否真實?有沒有關聯性?是不是符合條件?都要去審理。只要調查取證符合證據規則,兩個人去調查取證,蒐集到的案子證據,經法庭質證後,如果是真實可信的,都能夠採信。張平提到,當律師舉證和公安機關舉證發生衝突時,經法院質證、核實後,大部分能夠採納。 《律師法》出臺提高律師工作效率 張平認為,要使處罰均衡,需給律師更多的權利,或給律師工作提供更多的便利。他提到,2010年出臺的《律師法》,規定會見可由一名律師單獨完成。以往規定必需是兩名律師去見囚,比較浪費資源。《律師法》的相關變化,在工作方面大大提高律師的效率問題。 現在的判決書都能體現律師的辯護意見,原來沒有。如果律師提出無罪的或減輕的一些情節,比如説無罪的意見,法院不能採信你的,他得説為什麼,給你一個解答。法制建設過程是逐步完善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法院都強調如何寫判決書。 指導意見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 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法官可以依據自由裁量權判決。張平説,人際關係、領導意見都會影響到案子處罰輕重。但最高人民法院之後出臺了量刑指導意見,針對自首等從輕處罰、累犯等從重處罰的情節,做了減刑和加刑百分比的規定。法官自由裁量權被限制在了10%至15%這個範圍。這樣,全國各地類似案件的處罰基本上能達到平衡。 律師和公訴機關地位不平等 刑辯律師和公訴機關的地位不平等,張平説:“一個是普通律師,一個是國家機關”。理想來説,兩個訴訟參與人的地位應該是平等的,也就是律師跟司法機關地位應該是平等的。現在律師地位還是比較低。相對而言,檢察院是權力機構,它沒把自己作為一個執法案件的公訴機關,它的職責是代表國家,而且認為律師事務所是民間機構。説句實話,律師到法院、到檢察院,也覺得是得求人家,説話客客氣氣,不敢説錯了話。 刑辯作用是為被告人權利把關 這種地位不平等的差距在法庭上的表現,檢察機關認為律師是被告人的辯護人,有一個觀點就是你為壞人辯護。張平表示自己有這樣的體會。 “律師辯護時不存在被告人是不是壞人的問題,法律賦予了被告人辯護權,他不知道怎麼去做時,律師提供這個幫助。”張平認為,這個過程中,律師就是把關的,從事實、定性、證據給被告人把關,避免被告人被冤枉。為被告人辯護,是律師的職責所在,不是為被告人説話,也不代表律師認同其被指控的行為。 會囚程式規範將影響律師辯護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張平覺得,程式規定的模糊和執行不到位給律師辦案帶來困擾。即便預約到檢察院看材料,各地甚至一地各轄區的檢察院落實情況也不同。雖説審判處罰還得看事實定性證據,不是會見次數和時間決定的。但如果會見時間太少,張平表示可能不能深入了解案情,進而沒時間舉完證,將影響其辯護。目前各地檢察機關對《律師法》相關看囚的規定,執行就不統一。各地看守所對手續的要求都不一樣,律師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和介紹信之外,有的地方還要起訴書等法律文書,這都是司法部要求之外的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