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曉光呼籲出臺民間投資促進法與民間借貸法

中國網 | 時間: 2012-03-07  | 文章來源: 中國網

新光控股集團董事長周曉光是第十、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今年她為兩會帶來了32份議案,12份建議。3月7日,周曉光在接受中國網、和訊網聯合訪談時表示,目前民間投資存在四個問題,渠道狹窄,選擇太少;民間借貸等方式合法性存疑,沒有法律保障;投資風險難以控制。急需出臺一部專門的《民間投資促進法》。

周曉光指出,溫州企業“地震” 凸顯民間融資困境風險,主要在於沒有法律保障,融資方式混亂、不規範,社會信用體系大幅滑坡,融資雙方均存在投機、冒險、賭博心理,心態失衡。她呼籲,儘快制定和出臺一部專門的《民間借貸法》,以促進我國民間借貸的規範化健康發展已迫不及待。

以下為訪談實錄:

記者:您提到一條關於制定《民間投資促進法》的議案,這也是目前很多業內人士關注的問題。就您看來,目前民間投資存在怎樣的困境,應該如何解決?

周曉光:目前民間投資存在以下問題:渠道狹窄,選擇太少;民間借貸等方式合法性存疑,沒有法律保障;投資風險難以控制。

儘管國務院分別於2005年2月發佈《關於鼓勵支援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非公36條”)、2010年5月發佈《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新非公36條”),放寬了對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産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商貿流通、國防科技工業等領域的限制,規定“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監管有餘、服務不足,加之部分地方政府信用約束不夠、政策不穩定或不連續,使得一些進入壟斷行業的民間資本處境尷尬,甚至不得不退出。一些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利用自身與政府職能部門的密切關係,變相設置“玻璃門”和“彈簧門”。

解決方法是深化金融體系改革,實現金融創新,給民間借貸“開閘”。 “非公36條”、“新非公36條”只是政策意見,難以作為司法申訴和裁決的依據。因此,亟需制定、出臺一部專門的《民間投資促進法》,為處於相對弱勢的民間資本獲得平等的發展環境和條件提供司法保障。

記者: 溫州企業“地震” 凸顯民間融資困境。您認為民間融資的風險在哪?應該如何改革,以避免類似困境出現?

周曉光:風險主要在於沒有法律保障,融資方式混亂、不規範,社會信用體系大幅滑坡,融資雙方均存在投機、冒險、賭博心理,心態失衡。

改革方式可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一、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建立健全中小微企業融資體系。

二、將中小微企業融資重要來源的民間借貸合法化、經營規範化。

各級政府要針對民間借貸制訂全方位的管理制度,加大政策宣傳和執行力度,全面規範民間借貸行為。一方面使民間借貸走到“陽光”下;另一方面規範、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防止高利貸挑戰金融安全底線。

通過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試點,探索組建民間借貸登記服務管理中心,從而建立凡民間借貸必須登記、監督等相關制度。

集合民間資金,設立新型金融合作社,建立更多的真正的民間合作金融組織,吸收企業、民間團體和個人為會員。

三、搭建政府、企業、金融監管機購、銀行、民間借貸組織、仲介機構共用的資訊平臺。

記者:您提到一條“關於把民間借貸納入合法、健康軌道的建議”,就您看來,應該從幾方面加強民間借貸的陽光化以及合法化,使之真正為民營企業服務?

周曉光:目前,我國民間借貸市場資金量龐大。據中金公司發佈的一份報告,我國民間借貸餘額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長38%至3.8萬億元,約佔我國影子銀行貸款總規模的33%,相當於銀行總貸款的7%。然而,規模如此龐大的民間借貸卻長期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缺乏相應的專門法律法規予以引導、規範和監管,從而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資、洗錢犯罪等問題。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激增,糾紛訴至法院後,案件審理和執行難度加大,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尤其是2011年以來,一些地方出現了企業主因無法償還民間高息貸款而出走的“跑路潮”現象,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與此同時,民間借貸從我國沿海發達地區向內陸中西部地區延伸,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全民放貸”現象;而發放民間借貸的主體除了以往的個人、企業、典當行、擔保公司之外,部分本屬於股權投資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以各種形式變相參與民間借貸,更是出現了通過網路開展民間借貸的人人貸公司。所有這些均表明,儘快制定和出臺一部專門的《民間借貸法》,以促進我國民間借貸的規範化健康發展已迫不及待。

“陽光化”需要建立契約意識,建立規範的體系、流程和模式,比如創建民間借貸登記中心或者服務管理機構等等,以及建立擔保系統和監督機制,還有就是允許在法律許可的框架內,成立民間金融組織,等等。這些需要首先在立法層面予以解決。

記者:義烏問題也是您此次關注的重點。去年3月,國務院批准開展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從而將義烏的改革發展提升至國家戰略層面。您認為,目前義烏的發展還存在哪些瓶頸,需要如何解決?

周曉光:去年3月,國務院批准開展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從而將義烏的改革發展提升至國家戰略層面。今年1月,國務院又批准了涉及31個省部級單位的“義烏試點”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目前,國務院批復中提出的“市場採購”新型貿易方式、“義烏港”、國家級小商品國際貿易區、綜合保稅區、境外經貿合作區、全國性物流節點城市和綜合交通運輸平臺、航空口岸正式開放等改革事項正有條不紊地研究、落實。

在具體實施中,還有多方面的制度瓶頸、行政瓶頸。解決辦法有:儘快確立“市場採購”新型貿易方式及相關配套監管政策。小商品貿易具有種類多、更新快、非標準化等特點,不同於一般貿易,需要協調國家有關部委,支援儘快確立“市場採購”新型貿易方式以及相應配套政策與監管制度,形成一套 “管得住、通得快”的貿易便利化監管和服務體系;需要實施金融:國土等專項改革,強化“義烏試點”保障措施。

義烏地方經濟、民間金融活動活躍,金融生態環境較好,但體系尚不完善,結構不夠合理,金融服務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因此迫切需要在義烏進行金融改革試驗,這樣既能更好地為“義烏試點”服務,又能為探索建立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金融市場體系積累經驗、提供示範。同時,還迫切需要開展國土專項改革試驗,著力構建與“義烏試點”相適應的用地保障機制、土地市場配置機制和耕地保護機制;需要加快建設國家級小商品國際貿易區。

國內在貿易領域還沒有專門的産業集聚區,義烏是第一個嘗試。國務院批復的“義烏試點”總體方案,明確提出了“加快建設國家級小商品國際貿易區”的任務,目前迫切需要參照自由貿易區等相關政策,賦予國家級小商品國際貿易區相應的改革和管理許可權。比如:(1)支援義烏設立保稅物流中心(B型),在條件成熟後設立綜合保稅區,支援義烏加強與海港、邊境口岸的合作,建設功能完備的“義烏港”。(2)在完善監測體系的前提下,允許國內外資金自由往來;除特定商品之外,境外貨物經由義烏海關進口的,可享受免稅或保稅待遇,或在義烏設立國際免稅精品館。(3)充分考慮義烏外來人口多、境外人員多、少數民族多、宗教信徒多、市場主體多以及商流、物流、資金流等往來頻繁的實際,將相應的管理許可權下放到義烏。同時,對人員編制實行按實際需要配置。

記者:從去年年底起,央行已經兩次下調存準率,這是否意味著政策趨向寬鬆,信貸會不會放鬆,對民營企業有何影響?

周曉光:我個人的看法是謹慎樂觀,是微調,寬鬆的信號並不清晰。對於民企來説,還得過緊日子,還得準備過冬。(作者:肖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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