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近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共8條,進一步修改完善賄賂犯罪規定,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此外,對涉及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作了新的規定。此次刑法的修改有哪些現實必然性和必要性?增設行賄犯罪從重處罰情形是處於什麼考量?對民營企業有效預防懲治內部腐敗犯罪發揮了哪些作用?本期節目,邀請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趙天紅為廣大網友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趙天紅做客《中國訪談》節目。 中國網 董寧 攝影
中國網:趙教授,您好!歡迎您做客中國網《中國訪談》節目。
趙天紅:您好。
中國網:此次修正案共8條,其中3條涉及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4條涉及懲治賄賂犯罪。請您介紹一下具體都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趙天紅: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修改涉及到兩大主要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對於民營企業犯罪的修改。第二個部分是對於賄賂犯罪的修改。
其中對民營企業犯罪的修改增加了三個罪名。第一個罪名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這個罪名原來的犯罪主體僅僅局限于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而本次修改將犯罪主體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這樣的一個修改體現了對公司治理方式的變化,原來所採用的董事經理的稱謂並不能夠充分地體現現在企業的管理方式,所以把它改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而出於對民營企業保護的這樣一個態勢,把國有企業之外的其他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加入到這個罪的犯罪主體當中來,擴大了這個罪的犯罪主體範圍。
同時,在對這個罪名的修改當中,我特別關注了該罪在犯罪成立條件上增加了一個“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條款。前提是相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相應的行為。所以,出於對民營企業自主經營權和企業整體利益保護的一種考慮,我想本次修改所體現的內容更加符合現在民營企業的具體發展狀況。
第二個罪名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這個罪名也是將原來的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修改為包括其他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它與前面一個罪名修改的共同之處就是構成犯罪的標準都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前款行為並且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樣的一個成立條件。
第三個罪名是“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産罪”。原來這個罪的犯罪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是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現在的修改將其他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加了進來,也就是説我們現在常提到的民營企業的一些公司企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這樣從犯罪主體上做了一個變化。另外從犯罪的成立要件上仍然增加了一個“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條款。
同時我關注到原來的罪名叫做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産罪,保護範圍為國有資産,現在由於把民營企業相關人員犯罪主體加入到這個罪名當中來,所以我想將來在罪名方面應該會做適當的修改,改為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資産罪。
以上有關民營企業腐敗犯罪的一個修改。
第二個部分是關於賄賂犯罪的修改。
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關於行賄罪的修改。本次行賄罪的修改涉及到了法定刑的變化。原來的法定刑,第一個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而修改之後的法定刑變成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個量刑幅度也同樣進行了一個變化,也就是在原來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次變成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是關於法定刑的修改。
另外一個重大的變化是在行賄罪當中增加了七個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
對行賄犯罪的修改還涉及到“對單位行賄罪”的修改。對單位行賄罪的修改同樣涉及到了法定刑的變化,原來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而本次修改在保留有原來法定刑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一個量刑幅度,也就是説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樣的一個修改是對單位行賄罪法定最高刑的變化由原來的三年有期徒刑變成七年有期徒刑。
接下來是“單位行賄罪”的修改。單位行賄罪的修改仍然是法定刑的一個變化,原來這個罪名的法定刑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而本次修改是將第一個量刑幅度變成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同時增加了一個“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幅度,變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樣它的法定最高刑由原來的五年有期徒刑變成了現在的十年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本次修改還涉及到“單位受賄罪”法定刑的修改。
這就是關於賄賂犯罪的修改過程。
中國網:刑法修正案(十二)是黨的二十大召開後首次對刑法進行的修正,基於這樣的時代背景和社會背景,那麼您認為對賄賂犯罪和對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的修改具有哪些現實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趙天紅:本次《刑法修正案》修改所涉及到的兩個內容都非常具有時代特點。
首先,賄賂犯罪一直是我們國家重點打擊的一個對象。其中原來刑法當中對於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實際上是不夠的。對這樣一個狀況,上次刑法修正案(九)已經進行了一定的修改,本次繼續加大對於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體現了我們國家關於對行賄受賄一起抓、一起打的這樣一個刑事政策。所以,本次修改在這方面的體現是非常突出的,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是時代的一個必然要求。
而對於民營企業犯罪的問題,也是目前社會中普遍存在的一類問題。民營企業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使民營企業的産權和民營企業家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損失,這樣的一些行為在以前的刑法當中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加以規制,使有些行為雖然給企業和企業家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但是我們現行的刑法沒有加以規制的法律條文。
基於這樣一種狀況,本次刑法修正案對這兩方面的內容進行了比較全面的修改,所以,它體現了現實的民眾的呼聲,同時也體現了我們國家對犯罪治理的一個必然要求。
中國網: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賄犯罪的基礎上對行賄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除了上述法定刑的調整外,值得注意的是,行賄罪增設了七個從重處罰情形。這些修改和完善是出於什麼考量?這對於懲治行賄犯罪起到什麼作用?
趙天紅:本次對於行賄罪的修改增加了七種從重處罰情節。這七種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為謀取職務、職級晉陞、調整行賄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産、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對於上述七種行賄情節來説,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它所體現的是行賄情節比較嚴重,多次實施犯罪行為。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作為一個國家工作人員這樣一種特殊主體行賄的危害性是非常大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當中行賄也是我們在之前的司法實踐中發現的重要問題,需要去加以調整。而對於第四項為謀取職務、職級晉陞、調整行賄行為是之前我們會關注的比如買官賣官的行為,這對社會危害性非常大。另外對於監察、行政執法人員、司法工作人員行賄所體現的就是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環境的一個破壞。第六條所體現的內容更多是在有關民生、教育、醫療、生態等方面的一個保護。如果在這些方面進行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於相關領域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是非常不好的。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有可能使違法所得再次用於行賄,使行賄的行為會越發得嚴重。
這七種行為這次被寫到了刑法典當中作為從重處罰情節,它體現的是對社會當中、司法實踐當中發現的重點問題做的一個非常精準的表述。這個表述使將來在司法實踐當中司法工作人員能夠有效地去打擊重點(犯罪)。
我們刑法一直在強調“輕輕重重”,就是對於比較輕的行為用輕的刑罰進行懲治,對比較重的行為用重的刑罰進行懲治。前面我們談到關於行賄罪和其他幾個賄賂犯罪當中法定刑的調整上我們也看到,有的法定刑第一個量刑幅度,最高刑由原來的五年變成了三年,而修改後因具有“情節特別嚴重”等情節往往是增加了它的法定最高刑,充分地體現了刑法在治理社會方面的重要作用。
中國網:我們對比也發現,一些措辭有細微的變化,比如:關於行賄罪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條款中,將“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改為“對調查突破、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等。這些修改和完善是出於什麼考量?
趙天紅:這樣的一個修改實際上是非常準確地體現了我們現在對於貪污受賄罪的調查偵破過程。
以前對於貪污受賄犯罪是由檢察機關進行偵破,所以我們採用偵破重大案件這樣的一個用語。現在貪污受賄案件主要是由紀委監委進行調查,在這樣的工作中我們通常所採用的叫調查,所以把調查突破這樣的詞寫到了刑法典當中,與監察法相銜接。這也是本次修改當中的一個亮點。
中國網:再來關注一下對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相關內容的修改。依據現行刑法的第165條、166條和169條中適用國有企業等相關人員的犯罪也擴大到了民營企業。此次,對於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的相關修改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地方?這對於保護民營企業以及保護企業家權益等方面會起到哪些作用?
趙天紅:本次所修改的三個罪名,原來的犯罪主體都是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而這次修改將犯罪主體擴大到除國有公司之外的其他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和一些其他的負責人員、主管人員。這個修改我想對於民營企業作為一個有別於國有企業的群體,對於民營企業産權保護和企業家的利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次修改實際上體現了如下的一些特點。首先,我們剛才談到的主體範圍的一個擴大。第二,我們在本次立法當中並不是簡單地把犯罪主體擴大直接寫入刑法了。這次除了對於主體的變化之外,實際上還增加了使公司企業的財産或者是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個環節,前提是違反行政法規,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致使公司、企業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所以這樣的一個修改是特別值得關注的。這一方面體現了民營企業的特點,另一方面還要考慮這個行為本身確實給企業造成了重大損失。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利益,我想這些修改還是非常必要的。
中國網:我國民營企業發展不平衡,情況比較複雜,一些企業治理結構和日常管理不夠規範,家族企業佔比高,存在股東之間、家族成員之間的矛盾糾紛,對企業內部腐敗犯罪報案不夠重視等情況。針對這些情況和特點,您認為,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把握好哪些方面的問題才能更好地體現出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作用?
趙天紅:民營企業的合法經營實際上涉及到幾個方面。
一方面是民營企業的內部要做好自己的規章管理制度。現在我們都在談企業合規,企業合規其實從企業成立之日起就應該去關注這個問題,使企業在一個有序的、規範化的環境中去正常地經營。
第二個方面,除了企業內部的規章管理制度之外,我們要遵循現行的法律法規,包括行政法,包括其他的法律、法規甚至包括我們刑法的一些內容。
第三個方面,我們要用好在企業現行的規章制度和我國的行政管理法規的基礎上去把握好這些行為,哪些行為是屬於企業正常經營過程中我們允許的行為,哪些行為是觸犯了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哪些行為是達到了犯罪的行為。這些行為進行有效的區分之後,我想這對於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還是有幫助的。
另外,我會特別關注到本次刑法修正案的修改特別強調了給公司、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之前的司法實踐當中會發現民營企業有一些自己的特點,比如它的家族性,比如它的經營管理方式可能會跟國企有所不同,還有由於民營企業家族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可能會有一些矛盾糾紛,而這些糾紛在實踐當中有的可能處於道德的邊緣或者違法的邊緣,可能距離犯罪的程度還不夠,這樣的話我想還是從企業自身的角度去進行整改。而對於達到了犯罪的程度,我們這次刑法修正案(十二)已經出手了,通過刑法的修改,用刑法這個最後的保護法來保障民營企業的産權和企業家的利益,使民營企業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中正常地生産經營,使它更好地發展。
中國網:我國的刑法立法自1997年實施至今已經修改了12次,可以説已經成為我國修正次數最多的一個法律。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征程中,不斷修改和完善的刑法該如何發揮良法善治的作用,如何積極參與到社會治理,如何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等方方面面的內容,您有哪些看法和建議?
趙天紅:《刑法修正案》從第一個修正案到現在是十二個修正案,經歷了很長的一個過程。那麼在這個過程中,從原來的只修改刑法分則的內容,增加罪名、修改法定刑,到現在逐漸地從刑法修正案(八)開始,整個刑法的修改逐漸形成了既包括總則內容也包括分則內容,所以它的修改力度實際上是越來越大的。進行這些修改,我想主要是體現了刑法在社會治理當中發揮著一定的作用。
我們可以看到在最近幾次刑法修正過程中,有一些內容確實體現了當前社會出現的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矛盾,我們用刑法去加以規制。比較突出的,比如説高空拋物罪,這是上次修改的內容。包括這次的民營企業的腐敗和行賄受賄方面的修改,甚至再早一點的對危險駕駛罪的修改。長期以來社會存在這樣的現象,需要刑法出手去規制它,這樣,刑法在社會治理中發揮的作用應該説是體現出來了。
另外,刑法發揮作用是需要司法工作人員在法律的框架之內認真理解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含義,並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去做好執法工作。因為一個法律出臺後一方面需要普通老百姓去遵守,另一方面需要執法工作人員嚴格執法,準確地去適用法律,這樣才能夠真正使刑法起到一個治理社會的作用,同時也實現了對公民權利的很好的保護。
中國網:隨著刑事立法的不斷完善,未來它必將為刑事法治領域的良法善治做出更大的貢獻。
趙天紅:是的,我想刑法應該是越來越好,而且越來越能夠體現它應有的作用。
中國網:感謝趙教授分享您的精彩觀點。
(本期人員:編導/主持:裴希婷;攝像:劉凱 王一辰;圖片:董寧;後期:劉凱;主編:鄭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