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解讀
發佈時間:2023-07-03 09:55:26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王瑞芳

日前,人社部出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這是首部系統規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相關活動的專門規章,適用於在我國境內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行政許可和備案方面,明確了相關條件、程式、材料、時限等規定,進一步簡化材料和優化流程,提升政務服務便民化水準。在服務規範方面,針對招聘資訊審查、個人資訊保護、明示服務資訊、開展公平競爭等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統一規定了服務原則、事項、標準。在監督管理方面,明確了年度報告、日常檢查、誠信建設、社會監督等規定,尤其對創新監管方式、確定管轄權、撤銷登出許可、加強部門協同等方面作出規定,構建了較為完備的綜合管理制度體系。人社部人力資源流動管理司負責人就《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中國網:請介紹《規定》的出臺背景和起草過程。

人社部人力資源流動管理司負責人: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管理工作部署要求,我部堅持促進行業發展和實施有效監管並重,持續提升人力資源市場規範化水準,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快速健康發展。截至2022年底,全國共有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6.3萬家,從業人員104.2萬人,當年全行業為3.1億人次勞動者提供了各類就業服務,為5268萬家次用人單位提供了專業支援。當前,人力資源市場秩序總體平穩有序,絕大多數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能夠誠信服務、規範經營,為促進勞動者就業、保障企業用工、優化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提供了有力支撐。同時,隨著市場主體數量快速增長,市場活動形式日益多樣,非法職介、虛假招聘、洩露個人資訊、違規收費等損害勞動者權益問題時有發生,亟須通過立法等手段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規定》列入我部立法計劃後,我們積極開展課題研究,深入進行專題調研,廣泛徵求全國人社系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專家學者、行業協會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2022年9月,《規定》草案在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建議,我們對《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近期,《規定》經我部部務會審議通過,正式公佈。《規定》的公佈實施是健全人力資源市場法規體系、規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相關活動的重要舉措,對推進高標準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建設、維護勞動者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高品質充分就業和優化人力資源流動配置具有重要作用。

中國網:制定《規定》的基本思路是什麼?

人社部人力資源流動管理司負責人:《規定》作為系統規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相關活動的專門規章,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許可備案、服務規範、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作了全面規定,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活動提供了基本依據和準則。制定《規定》的基本思路:一是堅持保障權益。將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作為根本要求貫穿規章全篇,進一步壓實服務機構主體責任、確保服務機構權責一致,對招聘資訊的發佈和審查、個人資訊的處理和保護、健全服務制度和明示服務資訊等方面進行細化規定,全面強化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二是堅持放管結合。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兼顧效率與安全,統籌寬進和嚴管,對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和備案的條件、程式等進行了統一和完善,進一步簡化材料、優化流程,著力提升政務服務便民化水準,優化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營商環境。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緊盯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突出問題,以提升管理效能和規範市場秩序為重點,劃定開展服務活動的“紅線”,明確服務活動禁止行為,圍繞人力資源服務主要業態,針對服務收費、公平競爭等市場行為,統一服務原則、服務事項、服務標準,並確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四是堅持規範發展。注重規範管理和促進發展相結合,將近年來工作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和地方較為成熟的政策制度,以部門規章形式予以固化,構建較為完備的綜合管理制度體系,為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高品質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中國網:《規定》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人社部人力資源流動管理司負責人:《規定》適用於在我國境內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包括職業仲介、人力資源供求資訊的收集和發佈、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活動。對涉及到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政府部門等主體及其相關活動,作必要規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勞務派遣、對外勞務合作或者其他服務活動的,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中國網:《規定》對人力資源服務領域行政許可和備案作出哪些規定?

人社部人力資源流動管理司負責人:《規定》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仲介活動的行政許可和開展其他經營性業務的行政備案進行了細化規定,進一步寬準入、減材料、優服務、提效能,切實優化市場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在準入條件及所需材料方面,放寬了對專職工作人員的有關要求;將所需專職工作人員數量明確為3名以上;行政審批部門可以通過政務資訊共用獲取的有關材料,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交。二是在準入程式方面,明確可由市場主體自願選擇按照一般程式或者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許可;以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的,應經形式審查後當場作出許可決定。三是在行政備案事項及辦理程式方面,明確備案事項包括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務範圍等內容,要求行政部門出具備案憑證,並規定了應載明的具體內容。四是在設立分支機構及變更方面,規定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在向住所地行政部門提交的書面報告中載明機構名稱等內容;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報告後所出具的收據中,載明服務機構名稱等內容;明確了跨管理轄區變更住所有關要求。五是在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管理方面,明確許可證在全國範圍內長期有效,許可證紙質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國網:《規定》重點規範了哪些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人社部人力資源流動管理司負責人:《規定》對主要人力資源服務活動、日常服務方式進行了系統規範,並確定了相關法律責任。一是加強招聘服務管理。要求服務機構建立招聘資訊管理制度,依法對用人單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明確了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等審查途徑;明確投訴舉報及處置方式,規定服務機構發現涉嫌虛假招聘等違法活動或收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核實、暫停或終止服務。二是明確服務禁止行為。規定服務機構不得有偽造、塗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仲介服務,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等行為。三是強化個人資訊保護。明確處理個人資訊方式及原則,確定收集個人資訊應當限于實現求職招聘目的的最小範圍,要求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個人資訊保護、個人資訊安全監測預警等機制,採取必要措施防範盜取、販賣、洩露個人資訊等違法行為。四是規範服務收費和公平競爭。規定不得以提供招聘服務等名義向個人收取明示服務項目以外的服務費用,不得以各種名目誘導、強迫個人參與貸款、入股、集資等活動;不得擾亂人力資源市場價格秩序,不得採取壟斷、不正當競爭等手段開展服務活動。五是規範其他相關服務活動。規定開展人力資源培訓,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參訓人員身心健康或者誘騙財物等要求;舉辦網路招聘會,應加強網路安全管理、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採取措施確保網路招聘系統及用戶資訊安全等要求;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不得以註冊個體工商戶等方式幫助用人單位規避用工主體責任、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等要求。

中國網:《規定》對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有哪些具體措施?

人社部人力資源流動管理司負責人:《規定》進一步規範了日常檢查、信用管理、社會監督等管理手段,首次對確定管轄權、撤銷登出許可、加強部門協同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構建了事前審批與事後監管有機結合、部門聯動與各方協同凝聚合力的綜合管理體系。一是完善監督檢查方式。規定實施“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被檢查單位具有配合監督檢查相關義務;要求行政部門應及時公佈監督檢查情況,明確公示的方式及途徑;對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取得許可的,應加強對告知承諾事項真實性的監督檢查。二是確定管轄權劃分。明確監督檢查“誰許可、誰監管,誰備案、誰監管”原則;規定區域外管轄權、多部門具有管轄權及管轄權爭議情形處置;確定直接管轄和指定管轄的有關情形。三是健全事中事後監管機制。明確要求建立監管風險分析研判、市場主體警示退出等新型監管機制;要求強化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加強監管資訊共用,加大案件聯合處置力度。四是明確撤銷登出許可情形及程式。明確了行政部門依法撤銷、登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的具體情形及程式,為基層加強監督執法、提升管理效能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撐。五是規定了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明確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和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國網:如何抓好《規定》的貫徹實施工作?

人社部人力資源流動管理司負責人:《規定》發佈後,關鍵是要做好貫徹實施工作。一是開展宣傳解讀。做好《規定》的宣傳解讀,擴大政策知曉度,正確理解和運用相關政策規定,為《規定》的實施營造良好氛圍。二是推動貫徹實施。加強對各地人社部門的指導和培訓,確保準確把握《規定》精神,及時研究解決《規定》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規定》真正落實到位。三是規範機構管理。指導各地創新事中事後監管方式,探索實施信用管理等新型監管方式,加大日常管理和專項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問題,規範實施撤銷登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工作,維護市場良好秩序,切實保障勞動者等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四是推動行業發展。圍繞實施就業優先戰略、人才強國戰略、鄉村振興戰略,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優化營商環境,健全行業正向激勵和優勝劣汰機制,持續擴大行業規模、增強服務能力,實現人力資源服務業高品質發展,更好發揮行業服務就業、服務人才、服務發展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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