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完善了有關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及相關規定。這意味著,在“特定情形、特別程式”的前提下,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或將不再是刑事“免責人群”。如何看待刑法修正案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改?能不能有效解決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本期節目,特別邀請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趙天紅教授進行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趙天紅做客中國網《中國訪談》節目。
中國網:趙教授,您好!歡迎您做客我們的節目。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關於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的變化引起了社會的廣泛討論。首先,我們想請您介紹一下刑事責任年齡指的是什麼?我國現行的刑法是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對刑事責任年齡做出的規定?
趙天紅:刑事責任年齡是刑法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刑事責任年齡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也就是14周歲以下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第二個階段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段,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法定八種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三個階段是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段,16周歲以上可以對所有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為什麼要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呢?因為一個人承擔刑事責任首先要看他是不是具有刑事責任的能力,而一個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標準主要是看這個人是不是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行為的能力。確定一個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要從兩個方面去考量:一方面是這個人的年齡,另外一方面是精神狀態是不是正常。
我們國家刑法從1979年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就是14周歲以下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考慮未成年人的心智發育程度,從他們的心智發育程度和對事情的認知程度上來説,綜合考慮確定為14周歲。
世界各國對於刑事責任的年齡規定都是略有不同,但是總體上14周歲是多數國家所採取的年齡界限。
中國網:近年來,14周歲以下青少年犯罪的事情時有發生,這引發了社會對此次調整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高度關注,而立法機關也是經過多次審議後做出決定,足見十分慎重。您認為,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是處於什麼因素的考慮?這將會産生哪些社會影響?
趙天紅:刑事立法它的變化一定會和我們現在的社會發展狀況緊密相連,回應社會關切。近年來確實出現了一些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的故意犯罪的情況,社會反響也是非常嚴重。對於整個社會公眾的心理承受來説,也是造成了很大的影響。低齡未成年人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他的接觸範圍廣了,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去了解這個社會,認知社會的方式和能力也提高了,在這種情況下,偶爾會産生一些特殊的未成年人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實施一些嚴重的刑事犯罪的情況。這次立法的修改,我想一方面考慮了社會公眾(的關切),回應社會公眾的呼聲,另外一方面可能也是考慮了未成年人的心智發育程度。(他們)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有所提升,對於事物的認識程度有明確的提升。基於這種情況,這次刑法修正案對這個規定進行了修改,但是這個修改不是對於所有刑事責任年齡一律下調,而只是做了部分下調。
修改之後,對於社會有兩個方面的影響:第一個方面就是我們在整個社會層面會産生“不是14周歲以下一律不負刑事責任了”的警示作用,對於有可能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他可能會考慮是不是應該有所收斂,起到預防犯罪的威懾作用。第二個個方面,直接針對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人,由於符合特殊的條件和程式存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中國網:我們注意到這裡面一些限制性的表述,比如 “特定情形”、“特別程式”、“個別下調”、“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等,該如何理解這些限制性表述?
趙天紅: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對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修改採取了一種比較審慎的態度,之所以採取非常審慎的修改態度,主要還是對於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下調以及下調到什麼樣的程度從立法層面和從社會影響層面的考慮,這次調整並沒有採取“一刀切”的方式,直接將刑事責任年齡從原來14周歲全部調整成某一個年齡,而是進行了部分下調,對於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才有可能去追究刑事責任,而是對這樣的行為人,還需要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核準這個特別程式,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這是一個特別的程式。我們普通的刑事案件如果説達到了構成犯罪的基本條件,我們就可以走正常的刑事訴訟程式,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和法院審判階段就可以確定一個人的刑事責任了。但是,本次修改所規定的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不是只要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就可以一定追究刑事責任,而是增加了一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核準程式,通過這個特別程式去保證只有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行為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情節惡劣的標準,現在在立法上沒有一個確定的統一適用的標準,實際上也不可能有這樣的一個標準,按照司法經驗來説,比如説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包括在實施故意殺人過程中,使用的犯罪工具和殘忍的致人死亡的方法等等,這些都有可能成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判斷依據。總的來説,情節惡劣的標準是一個綜合各種因素的判斷。
中國網:回溯此前發生的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12歲男孩弒母等案件,您認為其行為是否屬於上述範疇?修改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後,還會追究某些條件範圍內既往發生犯罪行為的低齡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嗎?
趙天紅:剛才您提到的這兩個案件其實社會影響也是非常大,應該説從手段上到情節上都是比較惡劣的。所以以我的基礎性判斷,再綜合其他的因素,因為案情本身可能還有其他的因素,放到一起有這種可能性被核準去追究刑事責任的,當然我説的是有這種可能性。
至於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之前的行為是不是可以適用修正案的上述規定,這個可以肯定地説是不會的。這涉及到刑法溯及力的規定,溯及力是一個行為人他只能依據在他實施行為當時正在生效的法律去承擔責任,你提到的這些人在實施行為當時,刑法修正案(十一)還沒有生效,所以對於修正案生效之前的行為是不能夠追究刑事責任的。
通常我們在處理一個刑事案件都是適用行為當時正在生效的法律,也就是我們説的舊法。新法的適用唯一考慮的因素就是對被告人更有利的時候,即新法比舊法輕才會適用。
至於剛才您説的這種情況,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的內容是對被告人不利的,所以我們必須嚴格地遵守罪刑法定的原則,去適用行為時的法律。
刑法公正最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行為當時正在生效的法律是什麼,我們就應該嚴格遵照這個法律,如果説這個案子在生效當時我們刑法沒有這樣的規定,那麼生效以後出了這樣新的法律規定,我們將新法的規定適用於之前的行為,這反而是不公平的。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趙天紅就調整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有關問題進行解讀。
中國網:雖然此次修改了這一法律規定,但是低齡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仍然給社會安全造成一定的隱患。對其犯罪行為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因此當前社會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個做法存在一些討論。比如,有觀點認為簡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您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趙天紅: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包括學界、包括社會公眾已經討論很久了,每次出現一個重大的刑事案件,比如説一個沒有達到14周歲的少年實施某一個嚴重的刑事犯罪的時候,大家都會把這件事拿出來去討論,所以公眾的呼聲説一定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因為(覺得)他們已經心智足夠成熟了,但是作為學者來説,可能從更理智的角度去考慮,採取簡單的“一刀切”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方式是不合適的。
我們説刑事責任年齡就是一根線,過了這根線就追究責任,不過這個線就不追究。只要有這個線,就存在著線上下年齡實施犯罪的可能性。如果立法將刑事責任年齡一律降到13周歲,規定13周歲以下都不追究刑事責任,假如説將來我們有刑事案件,12周歲的人實施了犯罪,我們怎麼辦?我們是不是再降低?如果再降到12周歲,萬一再有11周歲的人犯罪怎麼辦,公眾再會提出相應的問題。所以簡單地採用一刀切式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方式,不是解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最好的方法。
另外我們是不是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還要考慮的是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們未成年人犯罪的數據對比,我們現在經常做大數據分析,如果説我們有非常明確的數據分析,比如説在過去的幾年之內,有多少個沒有達到14周歲的人實施了嚴重的犯罪行為造成了很嚴重的後果,那麼他的犯罪率是多少,其實對於這樣的犯罪率的統計對於我們的立法是有很大幫助的。
其實未成年人犯罪是個社會問題,其原因來自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包括家庭的原因,學校的原因,也包括其他社會各個方面可能會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造成潛移默化的影響等等,所以是綜合因素多方面作用的結果,我們不能僅僅用刑法這一個手段去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這是很多學者的觀點,我對這個觀點也是支援的。我覺得我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該多角度、多方位,共同地去實現這樣的目的,從根本上解決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可能會更合適一些。
此次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它不是“一刀切”的方式,只是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才可能追究刑事責任,這個規定一方面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預防犯罪的作用,當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懲治犯罪的作用,同時也可以安撫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家屬,這是目前來看一個比較好的方法。
另外一個方面,如果要想使這條法律能夠起到它應有的作用,我覺得應該跟《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這兩個法律相關的措施配套適用,加一社會各方面的合力配合,才能夠最終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
中國網: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裏對於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這類人群,做了哪些相應規定?
趙天紅: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其中“專門矯治教育”的規定是新修改的內容,原來的規定是由政府進行收容教養,現在改成了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這一個修改實際上也是配合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關措施,對於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人的一種處理方法。這樣的一個修改調整,我認為是非常合適的,因為它對於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做出了一個更加明確的處理方法,而且具有可操作性,配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關規定,能夠實現很好的預防作用。
中國網:在下一步的實施過程中,您認為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趙天紅:下一步在實施過程中,我想應該與兩個法律配套實施,一個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個就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這兩部法律所規定的部分內容都是跟這次刑事責任年齡下調當中的有些措施是相匹配的,比如説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當中提出了關於設立專門學校,採用教育矯治的方法對低齡犯罪人進行教育矯治。如果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人實施嚴重的犯罪行為的話,可以到特殊的專門學校去進行教育矯治。
預防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重要的社會話題,不僅需要刑法發揮作用,也需要包括社會、學校、家庭等所有各方面的作用,各方面共同發力,將有效實現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中國網:刑法不僅有懲治的作用,更有教育和警示的作用。而刑法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調整,更多的是處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矯正。好的,感謝您為我們帶來了精彩的解讀!
(本期人員:責編/文字/記者:裴希婷;後期:劉凱;攝影:楊楠;主編:鄭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