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目所有內容,包括註明“來源:中國網”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資料,版權均屬中國網及/或相關權利人所有,未經中國網的書面許可,任何單位、網站或個人不得變更、發行、播送、轉載、複製、重制、改動、散佈、表演、展示或利用本欄目的局部或全部的內容或服務或在非中國網所屬的伺服器上作鏡像,否則本網將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已經本網協議授權的單位、網站或個人,應在授權範圍內使用,在下載使用時必須註明“稿件來源:中國網”,否則本網將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活動標題
活動描述
文字內容:
歡迎收看《中國訪談》。據報道,臨時仲裁庭將於7月12日對由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做出最後裁決。今天我們榮幸地邀請到了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廖詩評先生,請他從法律的角度為我們剖析此次仲裁案。
歡迎廖教授!
2016-07-11 17:05:01
謝謝。
2016-07-11 17:05:19
首先,您能否為我們簡單回顧一下整個案件,並且幫我們分析一下菲律賓的訴求?
2016-07-11 17:05:31
好的。菲律賓于2013年單方面向海牙仲裁庭提起仲裁請求,總共包括15項具體訴求,我們可以將其歸結為三類:第一類同南海島礁的法律地位有關;第二類是中國的“斷續線”是否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即UNCLOS的規定條款;第三類,我認為同違反其他相關國際法律有關,比如海洋環境保護方面。
2016-07-11 17:05:41
關於第一類,您能否具體説一下菲律賓在某些島礁方面的訴求?
2016-07-11 17:06:07
好的。菲律賓挑選了多個處於中國控制下的島礁,請求仲裁庭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三節之規定,聲明其中部分島礁並非島嶼,有些島礁是所謂的“低潮高地”,根據《公約》,這些島礁不能産生任何海洋權利。菲律賓堅稱,還有一些其他島礁既無法成為專屬經濟區域,也不能産生為領海。
2016-07-11 17:06:14
這其中還涉及到一個比較敏感的“九段線”,即中國南海“斷續線”的問題。我們想知道“斷續線”是什麼,能跟我們介紹一下它的歷史嗎?
2016-07-11 17:06:43
好的。眾所週知,“斷續線”于1947年正式出現在中國的官方地圖中。在當時,一直到20世紀80年代,並沒有任何主權國家或者中國鄰邦國家提出異議。它被稱為“斷續線”,意指其由幾條虛線組成。最初有11條段線,現在則由9條段線構成。
2016-07-11 17:06:53
我們是否可以説“斷續線”宣佈了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
2016-07-11 17:07:03
在某種程度上是這樣。至少,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直以來都堅稱這些島礁被包含在南海斷續線之內,屬於中國。
2016-07-11 17:07:37
那麼在這點上,是否如菲律賓所説,中國對南海斷續線內所主張的海洋權利真的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矛盾?
2016-07-11 17:07:47
這是個很好的問題。眾所週知,菲律賓向海牙仲裁庭遞交的訴狀書中有一些具體的訴請,要求仲裁庭聲明“斷續線”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現存條款相矛盾。
請注意,菲律賓只是請求仲裁庭宣佈“斷續線”是否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而非是否違反了一般國際法,而這也正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管轄範圍之外的問題。
所以菲律賓此次對仲裁庭的提請並不理想,因為即使仲裁庭裁決“斷續線”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悖,這也不意味著當代國際法就禁止中國這麼做。
2016-07-11 17:07:57
中方認為,中國在幾十年前就繪製了斷續線,遠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結之前。這種情況在國際法上我們如何來看待?
2016-07-11 17:08:07
首先,根據《公約》相關條款,比如311條之規定,《公約》認同在它出臺之前存在的權利和義務,這意味著對於在《公約》誕生之前形成的任何國際法規則或者規定,如果這些法律法規的目的或目標與《公約》不相矛盾,那麼《公約》就認定這些國際法規則或規定是合法的。這是第一點,因為《公約》希望能夠處理好先存規範和其本身之間的關係。
第二點我認為,在一般國際法中,這些斷續線只是一個結果,是中國權利聲明的産物。我們同時還有大量其他證據支援我們的主權聲明。
舉例來説,在世界歷史上,中國是第一個(對南海諸島)命名的國家,也是第一個在這片區域捕魚,劃定海岸線,並且對南海區域分配管轄權的國家。這些事實材料都是劃定斷續線最重要的證據,而斷續線本身只是(中國的歷史性主張和歷史證據的)一個表現形式。
2016-07-11 17:08:17
在國際法中,這樣的“歷史性權利”具有什麼效力?
2016-07-11 17:08:27
按照一般國際法,如果我們確立了歷史性權利,它就應當得到尊重。
2016-07-11 17:08:34
那這是否能夠成為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
2016-07-11 17:08:40
很明顯,這是可以的。因為歷史性權利或者歷史性聲明可以被劃分為一般國際法,也很明顯是現代國際法規則的法律淵源,同時這也適用於每一次的國際仲裁和法庭審判。
我認為這是一個常識性問題。
2016-07-11 17:08:48
我們可以看到,菲律賓所提訴求中還包括與中國的一些海洋權利主張有關的事項,您覺得菲律賓是否想要與中國在南海上爭奪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
2016-07-11 17:09:04
我認為菲律賓提起這些仲裁事項的目的或者目標,是要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這些島嶼或者島礁的主權。我認為這是他們的首要目標。
或許我們在這裡可以進一步説明下。眾所週知,我們在中國南海區域擁有諸多島礁。但是在仲裁法庭,菲律賓卻只對其中的9個提起仲裁,這是因為他們將這九處島礁視為一個整體,它們一直都處於中國的控制之下。而對於其他處於菲律賓自己控制或者佔領之下的島礁,他們卻保持了沉默,所以他們的目的,第一就是否認中國對這些島礁的主權或者主權主張。
進一步來説,菲律賓是否有可能獲取這些島嶼的主權?我認為仲裁法庭不會受理這個訴求,因為很明顯,這已經超出了仲裁庭的管轄許可權。不管他們試圖通過仲裁,或者假借其他任何理由,都無法通過仲裁庭得以實現。
2016-07-11 17:09:17
您能否再進一步解釋一下,菲律賓為何只選擇了其中一些特定的島礁?
2016-07-11 17:09:28
這是因為在事實上這些島礁一直以來都處於中國的控制之下,而其他的島礁則分別處在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或者其他國家的控制之中。他們只是在試圖消除中國對這些島礁的影響力。我覺得這是問題的關鍵。
2016-07-11 17:09:37
再來看仲裁庭。仲裁庭都管些什麼?
2016-07-11 17:09:42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錄7,仲裁庭只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有管轄權,這是第一準則或首要要求。此外,第二點,仲裁庭應該首先確認,這些所謂的爭端各方之間是否真正存在爭端。第三點,要確認爭端各方已經在《公約》要求下,就這些爭端交換過意見。
我認為至少有這三個標準或者要求。
2016-07-11 17:09:49
您可否進一步解釋一下,何為“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2016-07-11 17:09:57
好的,從法律角度來看,“解釋”在某種程度上是與“適用”區別開來的。例如,如果你需要仲裁庭或法庭告訴我們《公約》某條特定術語的具體意思,比如“沿海國家”是什麼,這就是同“解釋”有關的問題,因為仲裁庭有義務給出某個詞彙或詞條的準確含義。而且這將對《公約》的全體締約方産生重要影響,而不僅僅涉及爭端方。
至於“適用”,意思是如何應用《公約》,通過和平的方式來解決這些爭端。 同樣以“沿海國家”為例,在我們明確了“沿海國家”這個詞彙的確切定義之後,需要將《公約》應用於實際案件中,以此決定(爭端各方中)哪一方才是真正的沿海國家。
2016-07-11 17:10:04
但這裡有一個非常關鍵的分歧,在中方看來,只有首先確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才能對菲律賓提出的事項做出裁決,而領土主權爭端並不在《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範圍內,不受仲裁庭管轄。但仲裁庭認為菲律賓所提仲裁事項不屬於主權爭端。您如何看待雙方這一不一致的結論?
2016-07-11 17:10:14
是的,讓我們驚訝的是,不同於以往的仲裁案例,仲裁庭這次選擇了一種截然不同的處理方式。你之前已經向大家闡述了中國的立場,中國堅持“陸地統治海洋”原則,而仲裁庭選擇將島礁的法律地位視為一個所謂的“客觀問題”來看待,這意味著它(島礁的法律地位)成為了與主權國家無關的東西,不管在這些島嶼或島礁擁有實際控制權或者實際從事各種活動的國家是誰。
2016-07-11 17:10:22
您的意思是,仲裁庭將這兩者分割開來了?
2016-07-11 17:10:43
他們試圖將島嶼或島礁的法律地位、性質與主權問題分割開來。是的。
這裡我要稍微進一步解釋一下(仲裁庭的思路)。(他們認為)不論這些島嶼是否被人佔據,或者它們究竟屬於菲律賓還是中國,這些島嶼或者島礁的法律地位總是客觀的。這是仲裁庭的做法。
2016-07-11 17:10:51
據我們所知,仲裁庭表示菲律賓沒有要求仲裁庭就主權問題做出裁決。那麼這是否能夠成為判定(菲律賓所提)仲裁事項的性質的法律依據?
2016-07-11 17:11:00
這又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問題。我個人認為,菲律賓選擇這樣做的原因是他們試圖避開中國于2006年作出的聲明,因為海洋劃界問題已被中國政府在2006年按照《公約》規定排除在強制仲裁程式之外了。
但是,難以想像的是,這些島礁的法律地位居然能夠與它們的主權歸屬被分割開來。
比如,關於“低潮高地”,菲律賓希望仲裁庭認定有一些低潮高地不能被任何國家包括中國所“佔領”。他們使用了“佔領”這個詞,“佔領”是什麼意思呢?一個國家要對另一個國家實行或進行控制,行使主權,我們將這種行為稱為“佔領”。而這恰恰又從另一個方面對“主權”和“領土”進行了闡述。
所以我認為對於仲裁庭來説,究竟要如何來處理這類法律問題,恐怕絕非易事。因為大家都知道,這是一個同主權或領土主張有關的問題。
2016-07-11 17:11:08
通常在涉及到此類領海主權、海洋權益等爭端時,各國可以採取哪些方式對其進行化解?
2016-07-11 17:11:20
一般而言,根據《聯合國憲章》確立的基本原則,所有聯合國成員或國家應該有義務採取相對和平的方式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爭端,不論是否涉及領土主張。
具體來説,爭端國可以選擇的方式包括雙邊談判、多邊區域談判,以及訴諸海牙國際法庭進行仲裁,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解決。
2016-07-11 17:11:28
所以説仲裁是其中一種。那仲裁和談判二者有何關係?我們是否能優先考慮二者之一?
2016-07-11 17:11:37
實際上,不論存在幾種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它們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優先級別,但如果條約或《公約》明確規定要優先使用哪個,我們就應遵守條約的規定。
例如,根據《公約》規定,被爭端方所選擇的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應優於《公約》所確立的其他解決方式。所以當我們遇到此類情況時,事情會變得相對簡單。
2016-07-11 17:11:47
2002年中國同東盟國家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明確規定,中菲雙邊協議也多次確認,當事國應通過談判協商解決有關爭議。那麼,《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具有法律效力嗎?
2016-07-11 17:11:57
是的,這又是一個比較有趣的問題。因為我們都知道,似乎中國對《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法律地位的看法不同於世界上某些其他國家。
2016-07-11 17:12:13
具體有哪些不同?
2016-07-11 17:12:20
有些國家堅持只遵循仲裁庭已經闡明的內容,他們堅稱《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既然菲律賓沒有法律義務遵守《南海各方行為宣言》,這會讓菲律賓下一步的行動多了一份合法性。
而中國和其他一些國家認為,如果你要確定一份國際文書是否對我們存在法律約束力,你不僅需要了解文件內容或者背景,還需要對文件進行深層次的解讀,並且要看締約方締結協議的共同目的是什麼。
這意味著,首先我們應該審查協約的文字內容、文件的文字內容,然後我們應該仔細研究,究竟是什麼共同意圖導致了此類文書的産生。
與此同時,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決定國際法律文書是否為協約的標準不僅限于文書的名稱,也取決於協約各方的共同意圖,意思是締約雙方或三方是否有共同的意向在他們之間去規定一些權利與義務。
2016-07-11 17:12:57
我們來看看《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內容。
在《宣言》中,中國和菲律賓特別強調了,雙方希望通過將談判作為爭端的“最終解決方式”。在這裡,“最終”一詞作何解釋?這裡的“最終”一詞是否意味著它已經排除了使用其他任何方式解決爭端?這就是中國所堅持的。
此外我認為,如果我們查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條約文字,在第281條和第282條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發現,他們在試圖使用不同的方式來區分不同的“協議”。
在282條中,我認為他們指的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但是在第281條中,他們只是使用了“協議”一詞,就是説雙方有共同意圖,我們就可以將這份文件稱為“協議”,“協議”意味著兩方或多方之間達成的共識。
所以我個人認為,《公約》已經明確表示,文件是否擁有法律效力並不能成為一個先決條件。這完全不能也無法成為仲裁庭決定協議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先決條件。
如果仲裁庭行使了它的職責,他們會發現中國和菲律賓之間確實存在一些共同意圖,至少在雙方在締結《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時是這樣的。
2016-07-11 17:13:08
菲律賓有沒有就相關問題與中國進行過談判協商?
2016-07-11 17:13:18
根據當前的資訊,我們沒有看到有關跡象,也就是説菲律賓似乎並沒有就他們向仲裁庭提交的這些具體問題提起過雙邊談判。
2016-07-11 17:13:28
那麼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強制仲裁有沒有什麼問題?
2016-07-11 17:13:37
至少從戰略的角度來看,我覺得菲律賓在遇到此類事件的時候應該更加冷靜。我認為雙邊談判協商是兩個國家解決此類問題的最佳方式。從某種程度上來説,提出虛假訴求只會讓整個局勢變得一團糟。
2016-07-11 17:13:44
中國在整個案件中都做了什麼?
2016-07-11 17:13:52
首先,中國政府已經聲明我們將全程不會參與仲裁過程。與此同時,中國也不會接受仲裁庭的裁定,以及仲裁庭針對本案給出的任何結果和裁決。這是顯而易見的。
2016-07-11 17:14:33
您對中國的態度和立場有何看法?
2016-07-11 17:14:39
首先,從法律角度來説,我覺得中國政府選擇不參與整個(仲裁)過程是合法的,因為《公約》附錄7中包含了對於不出庭這種行為的處理方式,這意味著《公約》允許具體爭端中的不出庭行為。所以我覺得中國的做法完全符合《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016-07-11 17:14:47
仲裁結果出來後,您認為中方可以採取哪些應對措施?
2016-07-11 17:15:00
我覺得中國政府有很多事情可以做。首先,他們應該採用各種可能的方式來明確闡述自己為什麼選擇不參與整個仲裁過程,以及為什麼這種做法符合國際法的規定。其次,他們應該表明他們為什麼認為仲裁庭的裁決超出了它的司法許可權,並且儘量給出更多的具有説服力的法律理由。我覺得這是首先需要做到的。
第二,我覺得中國也可以盡最大努力,嘗試發起同亞洲國家或者同菲律賓之間的地區或雙邊談判,以便敦促菲律賓按照《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約定來解決雙邊爭端。
最後,我認為中國應該採取綜合措施來增強它在南海的影響力,進一步鞏固中國政府的主張。這就是我的看法。
2016-07-11 17:15:09
好的,感謝您為我們帶來如此詳細的關於整個案件的分析。也感謝大家的收看。我們下期再見!
2016-07-11 17:15:19
再見!
2016-07-11 17:15:27
(責編/主持人:孫婉露 攝像:王一辰 王宇迪 後期:楊掬 圖片:李佳)
2016-07-11 17:15:34
圖片內容:
視頻地址:
圖片大圖:
中國網 李佳
中國網 李佳
中國網 李佳
中國網 李佳
中國網 李佳
中國網 李佳
中國網 李佳
中國網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