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寧委員談刑訴法修正案

時間:2012年3月10日
嘉賓:全國政協委員 于寧
簡介:中國訪談專訪全國政協委員于寧,就刑訴法修正案進行深入討論。並就刑訴法修正意義以及刑訴法修正條款等問題進行了詳盡的剖析。[視頻下載] [訪談實錄] [返回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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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各位網友大家好!這裡是中國網易健兩會特別報道,今天做客我們中國網演播室的是于寧委員,他今天將和我們談談刑訴法修正案的問題。于委員您好!歡迎您做客中國訪談。

于寧:我的榮幸。

中國網:也是我們的榮幸。今天上午大會堂集中聽取了關於刑訴法修改案草案的報告。距離上一次修訂已經有15年的距離,您覺得這一次刑訴法的修正有什麼意義?

于寧: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第一次是1979年,在這之前我們只是草案和試行,刑事訴訟制度一直是存在的,但上升為一個規範的刑事訴訟法典是1979年。1996年進行了一次修訂,您剛才説1996年距今是15年,這是根據社會生活發生的變化,根據我們保護人民打擊犯罪的需要,適時做出修訂,我覺得可以看作三個重大的里程碑,三個重要的階段。1996年修訂的時候,刑事訴訟法就有了許多新的、以前沒有的進步,這次依然是這樣的。

我是法律人,是剛剛卸任的中國律師協會的會長,20多萬律師的代表人物。我作為法律人物,我覺得法律應該相對比較穩定,而不是朝令夕改,可以隨時修訂,但畢竟社會生活在發生變化,我們就要適時地調整、修改,使法律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15年,我覺得現在是時候了,當然,是不是這次修訂今後就一成不變了?不會的,今後隨著我們經濟社會發展,隨著法制化進程,以後還會修訂,但法律一定要有它一定的穩定,甚至有一定的滯後性都可以。

中國網:這次刑訴法的修改加入了保障人權的內容,比如不得強迫證人自證其罪,不得強迫近親出庭作證等等一系列的規範,您覺得這個舉動是不是意味著中國在法律上,保護人權的步伐又邁進了一大步。

于寧:這是一個重大的進步。第二條就特別明確的寫了尊重和保障人權。過去當然也有保護人的人身權利,但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內涵和外延,內涵更深刻,外延更廣,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進步,它是作為基本原則寫進去的,寫進去之後就決定它在下一步各章節的基本方向。保障人權兩方面,一是本身刑事訴訟法是個程式法,和它相配套的應該是刑法,是實體法。實體法和程式法兩個加在一起規範的是社會基本的秩序,我們通俗講叫保護人民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維護社會秩序,打擊犯罪活動,它的基本功能作用是這個。所以,有些人説是小憲法,這個説法不準,但説明它的廣泛性。我認為這次修訂體現了可以更好地打擊犯罪人群,對把保障人權作為原則性意見,它是要決定下面各章節的基本章節,一會兒我會談到在保障人權上我們有哪些進步,保障人權是普遍地越來越受到人們關注的一個話題。

當然,我是律師,剛才有記者跟我説,今天是律師的節日,我説你這個話有點誇張。但不管怎麼説,這次新修訂的刑訴法草案,通過以後就變成正式的修訂稿,確實對保障律師工作權利有很大的改善,這讓我感到很高興,因為保障了律師工作權利就是保障了公民的權利。

我們講打擊犯罪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權,但是打擊犯罪時我們要注意到被打擊對象也有他的合法權益,也應該獲得法律的保護。所以,剛才你講到律師的具體工作在偵查階段,我們1996年修訂的時候,一個重大的進步,就是把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提前到了偵查階段,但一般我們知道,刑事訴訟大概有這麼幾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階段和審案階段。在1996年以前,律師活動只是在審案階段,1996年進步到偵查階段,但是偵查階段法律適用地位不是辯護人,只是説叫做提供法律諮詢和幫助。這次非常明確,偵查階段律師法律地位就是辯護人。

中國網:這次好像刑訴法中沒有提到訊問時律師的在場權的問題了?

于寧:我們先講它的進步,首先它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就已經具有了辯護人的地位,發揮的作用是代為申訴,代為申請,改變強制措施,了解被害人當事人所涉嫌的罪名,提出自己的意見。當然我作為一個法律人,我也希望,如果説我們進一步讓律師訊問時都在場,這就更加完美了。我相信以後會做到這一點的,這還會解決很多問題。比如我們現在經常質疑的有沒有刑訊逼供,這些都不存在了,如果訊問時律師在場,這些問題就都解決了。包括律師的調查取證和律師的有些工作,都可以解決了。當然,這次應該在修訂過程中,有專家學者、包括立法機關的也都提出過做這樣的規定,但是綜合權衡目前我們司法實踐的情況,考慮了各個方面的意見,最後沒有完全達到這一步,但是我相信今後會有。

中國網:除了這次訊問時律師在場權沒有得到確立和保障,那您覺得這次刑訴法修改的結果,您總體來説滿意嗎?

于寧:我基本是滿意的,當然滿意中也有不滿意。滿意在哪呢?過去我們通俗講,我們刑事辯護的律師工作中,經常遇到一些困難,概括講我們叫做老的三難,會見難、閱卷難和調查取證難。在三個方面,律師要工作,必須要給他一些職權,在行使這些權利的時候,他碰到一些障礙,但這次基本解決了。

第一在會見方面,2008年我們修訂的《律師法》,在律師法中對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做出了新的規定,律師可以憑自己的“三證”,律師證,當事人委託和事務所證明就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那麼這個規定在實踐中沒有得到實施,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究其原因就是因為《刑事訴訟法》沒有修改,兩個法律之間存在了一定程度的不配套,這次的修改解決了這個問題。律師接受委託以後,憑自己的證件和事務所的介紹信就可以去會見了,當然有特殊情況,涉及到恐怖活動,重大的危害國家安全以及重大的賄賂案件這三種特殊情況,還需要得到有關辦案機關的批准,其他都可以,這就是極大地保障了律師的會見權,這是一個。

閱卷權,我們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以後,律師只能在人民法院審判階段看到主要證據和證據目錄,開庭的時候才能夠看到公訴人拿的大量的案卷材料,這給律師在庭上的辯護造成極大的不便,因為事先閱卷是不充分的。這個問題在1996年之前法律上不存在,1996年考慮是為了更多地增加法庭上的對抗,不讓法官形成預斷,事先如果看卷宗容易形成一個先入為主,所以就讓檢察機關給人民法院只提供主要證據和證據目錄。可是這樣一來,律師從人民法院也就看不到全部了,這次在修訂中完全讓律師只要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就可以對全部案捲進行閱讀、摘抄和複製,都可以了,這就保證了公民的權利。

調查取證方面依然,當然這方面還不盡如人意,因為律師調查取證,我個人作為一個全國律師行業協會的管理人員和作為一個法律人來説,我個人並不特別傾向於律師去取證,完善證人出庭制度可以解決很多問題,律師去取證在實踐中問題是比較多的,但是現在我們的訴訟事務中賦予律師一定的調查權利是有積極意義的。但是這次法律規定,這方面的進步不是太明顯,因為律師調查取證要得到當事人同意,當事人如果不同意怎麼辦呢?如果法律中有一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應該拒絕,那也行,當事人完全自己選擇,我可以有律師,但是我不理你你也沒有辦法,律師過去還是為了把案子辦好,真的實現司法公正。

總體來看在辯護權利方面,原來我們的《律師法》中增加的一些內容,這次基本上得到了肯定,所以這是一個很好很重大的進步。作為律師行業曾經的管理人員,我還是感覺很好的。

中國網:其實您的總體感覺還是很滿意的,但是對細微的環節,還希望它以後能夠做出更好的修正。謝謝于委員來到我們的演播室,也感謝各位網友的收看,我們下期節目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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