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可繼承有助鄉村振興

發佈時間:2020-10-27 16:29:36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作者:杜志雄 | 責任編輯:楊霄霄

關鍵詞:宅基地使用權,鄉村振興

近日,自然資源部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研究,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答覆,就不動産共有登記、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産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産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等9個問題作出詳細論述。其中“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的答覆引發社會熱議,答覆指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産登記。

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産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不動産登記操作規範(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産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這次答覆明確的“城鎮戶籍的子女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表明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在當前發展現實下具有重大意義。

首先,進一步明晰了宅基地的産權特質。對已長期存在於現實中的宅基地繼承問題給出了明確答覆,對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範圍給予了更清晰的劃定。

其次,對宅基地的司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現實中,對城鎮居民繼承宅基地問題的司法實踐一直存在不一致的觀點,有的執法者從土地管理法角度看,認為宅基地屬於村集體,因此認為宅基地只有村民才能繼承;有的從繼承法角度看,則認為宅基地作為物權的一種,也應當被繼承,不應當受限于戶籍問題。這次答覆將有效解決這些司法實踐難題。

再次,將顯著提升宅基地利用效率。長期存在的農村空心化問題的本質是宅基地閒置問題,即宅基地低效利用問題。閒置的原因是因為進城落戶的居民無法便利地進一步提高宅基地配置效率,這次答覆將有效緩解這些矛盾,提升利用效率。

此外,還將為鄉村振興注入動力。“城鎮戶籍的子女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將形成“一推一拉”效應,“一推”是指,這一政策出臺將使得很多農村居民不必擔心宅基地問題而不敢或者不願在城鎮落戶,這次可以放心在城鎮落戶,進一步提高我國的城鎮化發展水準;“一拉”是指,這一政策出臺將為已經落戶城鎮的居民返鄉創業創造便利機會,將為城市資本與農村宅基地要素結合奠定制度保障。

需要強調的是,新政的執行必須合理合法。一是,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農村宅基地必須堅持“房地一體”原則,即如果地上房屋因年久失修等原因進入不可居住狀態,繼承人就不能繼續擁有這塊地的使用權了,也即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二是,翻建農房要申請。可以預期,在接下來的實踐中將出現“翻建農房”情況,那麼,根據現有相關規定,翻建農房要申請。三是,繼承後的宅基地的轉讓仍受限于本村集體組織成員。新政必然為鄉村振興帶來動力,但宅基地等農村土地改革仍需深化。如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具體化,仍是各地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同時,隨著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推進,宅基地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之間的轉化渠道如何打通,也需要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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