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書以工代賑侵吞國家扶貧資金156萬元

發佈時間:2018-06-22 09:17:12 | 來源:法制日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孔令瑤

關鍵詞:以工代賑,扶貧資金,扶貧政策,扶貧開發,村支書

原標題  村支書以工代賑侵吞國家扶貧資金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全省法院受理涉脫貧攻堅領域職務犯罪71件118人,審結53件88人。其中,給予刑事處罰85人,判處監禁刑47人,3年以上有期徒刑20人。”20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全省法院助力精準扶貧服務保障脫貧攻堅的有關情況。

四川省高院副院長熊焱介紹,全省各級法院依法從嚴把握脫貧攻堅領域職務犯罪量刑,依法從嚴把握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依法加大對該類犯罪的經濟處罰力度,尤其是貪污、受賄類案件,即使有法定減輕情節,主刑減輕處罰,罰金刑審慎嚴格適用減檔處罰。

四川省高院刑二庭副庭長王明奎還發佈了全省法院發揮刑事審判職能打擊涉脫貧攻堅領域犯罪典型案例5起。

2013年,為解決茂縣東興鄉亞坪村易地扶貧搬遷的安全飲水問題,東興鄉政府將亞坪村安全飲水工程確定為“以工代賑”項目交由該村“兩委”辦理,具體由時任該村黨支部書記谷加才牽頭組織實施。被告人谷加才利用其委託管理、組織實施工程的職務之便,製作投工投勞花名冊,以實際發生與虛報冒領相結合的方式,分別於2013年12月、2015年1月,兩次共計報得“以工代賑”工程款270.765萬元,實際支付工程款共計114.5992萬元,其餘156.1658萬元被谷加才據為己有。案發後,谷加才向茂縣紀律檢察委員會上繳贓款76.58335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谷加才作為茂縣東興鄉亞坪村黨支部書記,在受東興鄉人民政府委託牽頭實施“以工代賑”工程項目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虛報冒領的手段非法佔有國家專項扶貧資金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在庭審中無悔罪誠意,遂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谷加才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本案是發生在深度貧困的阿壩藏區,基層村黨組織工作人員受委託組織實施“以工代賑”項目過程中侵吞國家扶貧資金的職務犯罪案件。“以工代賑”在切實疏通與貧困群眾密切相關的生産生活設施“最後一公里”障礙,進一步改善發展環境、促進貧困群眾增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特殊作用,是廣受貧困地區幹部群眾擁護、讚譽的扶貧開發政策之一。

王明奎指出,茂縣東興鄉決定通過“以工代賑”的方式改善易地扶貧搬遷群眾的飲水安全問題,既能加強鄉村飲水工程建設、改善村民飲水品質,又能使受賑濟者參加工程建設獲得勞務報酬,以此取代直接賑濟,極大地提升貧困群眾的積極參與性,讓黨的扶貧政策陽光照進藏區的千家萬戶,讓人民群眾直接感受到扶貧政策的溫度,增強獲得感,是一項雙贏兩全的農村扶貧政策。在政策落地實施過程中,只能以實際産生的工程量據實報銷資金,而本案被告人谷加才通過實際發生與虛報冒領相結合的方式侵吞扶貧資金156.1658萬元,侵害了國家對扶貧專項資金的所有權,影響了扶貧政策的落實,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在當地造成了惡劣影響。根據相關規定,谷加才的貪污數額雖不滿300萬元,但屬於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故法院依法對其嚴懲。

四川地處西部,受地理位置等因素影響,一直以來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水準不高、區域發展不平衡問題突出,有四個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制約貧困地區發展的深層次矛盾依然存在,扶貧對象規模大,相對貧困問題凸顯,返貧現象時有發生。

熊焱介紹,四川全省各級法院針對不同地區的脫貧攻堅形勢和任務,找準著力點和切入點,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主動作為,紮實推進,全力以赴助力脫貧攻堅。(記者楊傲多 製圖/李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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