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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貧困團場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産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準,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預算來源,分為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7類:(1)發展資金;(2)以工代賑資金;(3)少數民族發展資金;(4)“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5)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6)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7)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使用範圍,遵循以下五個方面的基本投向:(1)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産業,支援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産技術等。(2)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産生活條件,支援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産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援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3)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産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4)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産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援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5)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2011年11月,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扶貧辦聯合下發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就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與分配、使用與撥付、管理與監督等作出了一系列規定,並要求各地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援農村貧困地區各類資金的力度,統籌安排、集中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摘自《扶貧開發常用詞彙釋義》,國務院扶貧辦資訊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