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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國家對金融、保險機構在服務貧困地區扶貧開發事業方面提出的政策性要求。
《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對金融服務提出了如下政策性要求:(1)繼續完善國家扶貧貼息貸款政策;繼續實施殘疾人康復扶貧貸款項目。(2)積極推動貧困地區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鼓勵開展小額信用貸款,努力滿足扶貧對象發展生産的資金需求。(3)儘快實現貧困地區金融機構空白鄉鎮的金融服務全覆蓋。(4)引導民間借貸規範發展,多方面拓寬貧困地區融資渠道。(5)鼓勵和支援貧困地區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可貸資金70%以上留在當地使用。(6)積極發展農村保險事業,鼓勵保險機構在貧困地區建立基層服務網點。完善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針對貧困地區特色主導産業,鼓勵地方發展特色農業保險。(7)加強貧困地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
(摘自《扶貧開發常用詞彙釋義》,國務院扶貧辦資訊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