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詞條]分級負責

發佈時間: 2016-05-10 09:27:25  |  來源: 中國發展門戶網  |  作者: 國務院扶貧辦  |  責任編輯: 王虔
關鍵詞: 扶貧詞條,分級負責

指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扶貧開發工作負總責。分級負責既是我國扶貧開發行政管理體制的核心要素,也是政府主導扶貧開發的一種責任落實機制。

扶貧開發分級負責作為一種責任制和工作要求,最早在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一九八六年農村工作的部署》(中央1986年1號文件)中提出:“改變貧困地區面貌,需要從實際出發,分別情況,分級負責,分批治理。”《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1994-2000年)》進一步具體化,明確提出:“堅持分級負責、以省為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負責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是貧困面較大的省、區,要把扶貧開發列入重要日程,根據本計劃的要求制定具體實施計劃;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要親自抓,負總責,及時協調解決重要問題;要集中使用財力、物力,保證按期完成本計劃規定的任務。”

《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年)》為完善扶貧開發分級負責制,提出了“省負總責,縣抓落實,工作到村,扶貧到戶”十六字方針,強調“四個到省”的原則:“扶貧開發工作責任到省、任務到省、資金到省、權力到省”。同時要求:(1)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必須把扶貧開發作為黨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務,以扶貧開發工作統攬全局,負責把扶貧開發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實到貧困村、貧困戶。(2)繼續實行扶貧工作黨政“一把手”負責制,把扶貧開發的效果作為考核這些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依據。

在全面總結我國政府主導扶貧開發的實踐經驗基礎上,《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第六條將“分級負責”同“政府主導”一道,列為扶貧開發七項基本原則的首要原則:“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扶貧開發工作負總責,把扶貧開發納入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及總體規劃。實行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並在第四十一條首次提出“堅持中央統籌、省負總責、縣抓落實的管理體制”,從而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扶貧開發分級負責的基本內涵。

(摘自《扶貧開發常用詞彙釋義》,國務院扶貧辦資訊中心提供。)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