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貧開發管理體制這一術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扶貧開發管理體制,是指我國扶貧開發的行政機構設置、職責許可權劃分以及為保證扶貧開發行政管理順利實施而建立的一整套規範性制度和運作機制的總稱。狹義的扶貧開發管理體制,是指根據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各級政府組織實施扶貧開發的職責進行界定和劃分。《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第四十一條提出“堅持中央統籌、省負總責、縣抓落實的管理體制”。這裡所説的“十二字”扶貧開發管理體制是狹義的、特指的,也是本條目的討論的重點。
中央統籌。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和部門扶貧責任分工,中央國家機關組織實施扶貧開發的主要職責是:(1)以連片特困地區為扶貧攻堅主戰場,制定跨省(區、市)片區區域發展和扶貧攻堅規劃,指導各省(區、市)編制本區域片區實施規劃,協調國家相關部門,強化對跨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生産力佈局、經濟協作事項的督促、銜接和協調。(2)統籌分配中央扶貧資源,加強監督管理,提高效益。(3)組織開展中央國家機關單位定點扶貧和跨省(區、市)的東西部扶貧協作。(5)建立和完善扶貧開發工作考核激勵機制,促進落實黨政“一把手”負責制。
省負總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扶貧開發工作負總責,把扶貧開發納入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專項扶貧開發實施規劃;逐級建立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制,組織制定貧困縣、村脫貧規劃和産業發展規劃;調動屬地資源,增加扶貧投入,強化政策措施,統籌安排,分類指導,加強督辦,確保完成本行政區域扶貧開發工作任務。
縣抓落實。從落實內容上看,就是要求縣委、縣政府負責抓好五個方面的落實,即規劃落實、政策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和項目落實;從落實目標上看,就是要求縣委、縣政府按照“重心下沉、精確制導”原則,將以上五個方面真正落實到貧困村、落實到貧困戶,切切實實地解決貧困村、貧困戶的實際問題。
在扶貧開發行政管理體制中,貧困地區的市(地、州、盟)政府擔當著協調、指導、服務、督查等重要職能。
(摘自《扶貧開發常用詞彙釋義》,國務院扶貧辦資訊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