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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各級政府設置的主管扶貧開發工作的機構。扶貧開發工作機構分中央政府扶貧機構和地方政府扶貧機構。
1986年5月16日,國務院發文批准成立“國務院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及下設“國務院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1993年9月,國務院決定“國務院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更名為“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務院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相應更名為“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在80年代中後期,扶貧開發工作任務比較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所轄的地(市、州、盟)、縣(市、區)政府,都陸續設立了主管扶貧開發的工作機構。在國家和省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部分扶貧任務重的鄉鎮也設置了扶貧工作機構,或配備了扶貧專職幹部。
《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對加強扶貧機構隊伍建設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扶貧開發工作的指導,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協調落實各項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每年要向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告工作。二是要進一步強化各級扶貧機構及其職能,加強隊伍建設,改善工作條件,提高管理水準。三是貧困程度深的鄉鎮要有專門幹部負責扶貧開發工作。四是貧困地區縣級領導幹部和縣以上扶貧部門幹部的培訓要納入各級黨政幹部培訓規劃。五是各級扶貧部門要大力加強思想、作風、廉政和效能建設,提高執行能力。這些新要求,為新時期加強扶貧機構隊伍建設指明瞭努力方向。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創新機制紮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3】25號)強調:基層扶貧開發隊伍建設要適應精準扶貧工作需要。
(摘自《扶貧開發常用詞彙釋義》,國務院扶貧辦資訊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