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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筆者下鄉調查時,經常聽到農民朋友們問復混肥就是複合肥嗎?由於各種原因的誤導,農民購肥時,普遍認為復混肥就是複合肥,其實不然。
上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複合肥生産處於起始階段,以基礎肥料為原料採用團粒法、擠壓化以及粉狀或粒狀摻混法生産。當時有專業人士反對這種做法,他們認為這種物理方法制得的肥料不能稱為“複合肥料”。在1994年國家第一次制定標準時,採用了“復混肥料”這一名稱,其含義是強調這類複合肥是用物理方法混合而制得,以區別於通過明顯的化合(化學)作用或氨化造粒過程製成的複合肥料,常見的複合肥主要包括磷酸二銨、磷酸一銨、硝酸鉀、硝酸磷肥和磷酸二氫鉀等。這些複合肥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作物需要的元素,養分含量高,多為顆粒狀,一般吸濕小、不結塊、物理性狀好,可以改善某些單質肥料的不良性狀,也便於貯存,特別利於機械化施肥。它們既可以作種肥,又可以作基肥和追肥,適用範圍比較廣。
而復混肥生産工藝比較簡單,通常是指尿素、過磷酸鈣、氯化鉀等通過機械混勻加工或利用簡單的化學反應,制得磷銨,再將尿素、氯化鉀摻和進去,製成的肥料養分不均,只能稱為復混肥。這些復混肥料在生産過程中,一般不需要昂貴複雜的化學生産設備。而複合肥都是在生産過程中利用化學反應製成的,完成這一過程需要複雜的技術和價值昂貴的化工設備,所製成的複合肥料,養分含量均勻,顆粒大小一致。目前,在農資市場上復混肥“變臉”為複合肥的現象到處可見,農民也難以識別,許多廠家生産許可證上顯示産品為復混肥料,而包裝上卻標示著複合肥料,由於包裝與許可證不符,這種情況就應該給予查處。有些商家為了迎合消費者需求,主觀上願意將多種摻混工藝製成的復混肥料,標注為複合肥料,這對優化品質沒有益處,相反增加了環境和食品安全的壓力,使政府和市場監管難度更大,更要引起重視。
復混肥和複合肥兩者執行標準不同。我國品質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規定,生産復混肥執行的産品標準是代號編號為GB15063-1994《復混肥料》強制性國家標準。而生産複合肥執行的都是由生産企業起草完成後送省級品質技術監督局備案的企業標準。兩者養分的含量及利用率不同。化學反應合成的複合肥養分一般固定,氮、磷、鉀各為15%,釋放均勻,利用率高。而物理混合的復混肥養分濃度低,總養分一般不超過30%,釋放不均衡,效果較差。凡是標識標準為GB15063-1994且總養分不超過30%的就是復混肥。
復混肥和複合肥兩者的監管形式不同。我國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對生産復混肥的企業實行《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監督管理;而複合肥生産無須此證。所以,在裝復混肥的包裝袋上印著複合肥字樣,這是以假亂真的違法行為。廣大農民群眾應當提高警惕,謹防上當。購肥時要索要發票,以備將來作為到品質技術監督部門投訴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