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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貧困地區和社會發展,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規範農村扶貧開發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以下簡稱扶貧開發),是指在國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扶持和社會各界的幫助下,對貧困人口集中的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境地區、特困地區和貧困農戶,實施開髮式扶貧以及其他形式的扶持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扶貧開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扶貧開發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綜合開發、持續發展的原則,為實現脫貧致富和小康目標創造條件。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扶貧開發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扶貧開發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市(地,下同)、縣(市,下同)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扶貧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扶貧開發管理工作。
各級計劃、財政、民政、民委等部門和農業銀行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扶貧開發工作。
省農墾總局具體負責本系統扶貧開發管理工作,接受省扶貧開發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扶貧開發工作重點村(以下簡稱重點縣、重點村),並實行定期確認,適時調整。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殘疾人扶貧工作納入扶貧開發規劃,統一組織,同步實施。
第七條 農村中每人平均純收入連續3年低於國家規定標準,具有勞動能力的貧困農戶,經個人申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張榜公佈,報鄉(鎮,下同)人民政府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為扶貧開發工作的主要對象。
第八條 鼓勵和支援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積極參與定點幫扶以及捐款捐物、解難濟困等扶持活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扶貧開發工作責任制,確保扶貧開發目標按期實現。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扶貧開發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縣、重點村的扶貧開發規劃時,應當按照集中扶持、整村推進、規劃到村、扶貧到戶的原則,明確脫貧目標、開發項目、保證措施、幫扶單位和資金來源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扶貧開發規劃作為申報和批准扶貧開發項目、安排扶貧資金、檢查驗收扶貧開發工作的主要依據,並納入當地國民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一條 重點村的扶貧開發規劃,由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組織按照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脫貧目標,在廣泛徵求村民意見後,提出本村扶貧開發規劃建議,經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鄉人民政府報縣人民政府初審。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重點村扶貧開發規劃的基礎上,制定本級扶貧開發規劃。
第十三條 縣、重點村的扶貧開發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核,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分年度組織實施。
扶貧開發規劃的修改或者調整,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