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農村扶貧條例》政策解讀

發佈時間: 2014-10-10 15:14:37  |  來源: 中國發展門戶網  |  作者: 重慶市扶貧辦  |  責任編輯: 魏博
關鍵詞: 農村扶貧 脫貧致富 統籌城鄉 改革發展 完善設施 改善生産

為規範農村扶貧工作,促進農村貧困地區及貧困人口脫貧致富,推進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我市率先將農村扶貧工作納入地方性法規,制定了《重慶市農村扶貧條例》,該條例已經2010年5月14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並於2010年8月1日施行。現將《條例》政策解讀如下:

一、什麼是農村扶貧:農村扶貧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對經濟社會發展滯後的農村貧困地區及貧困人口給予政策、物資、資金、智力等方面幫助、扶持的活動。

二、農村扶貧堅持的原則:堅持開髮式扶貧為主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自力更生、綜合開發、持續發展的原則。

三、農村扶貧的內容:扶持産業發展,完善基礎設施、改善生産、生活條件和教育、醫療衛生條件,提高人口素質,促進社會文化事業發展。

四、農村扶貧的對象:貧困村和貧困戶為主要對象。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自治縣作為農村扶貧工作的重點。

五、農村扶貧標準的制定: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國家扶貧標準的原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水準確定重慶市農村扶貧標準。

1、貧困村:扶貧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農村每人平均純收入、貧困人口所佔比例、基礎設施狀況、村民住房情況等指標確定貧困村標準。

2、貧困戶:農村家庭每人平均純收入不高於重慶市扶貧標準的農戶為貧困戶。

六、貧困村及貧困戶的確認:

1、貧困村:由村民自治組織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區縣(自治縣)扶貧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審核,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貧困戶:由農戶申請,村民民主評議,村民自治組織申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30個工作日內審核確定。

對貧困戶確認過程中的評議、申報、審核結果應當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不成立的,由區縣(自治縣)扶貧行政主管部門發放貧困戶證明,並報市扶貧辦備案。

貧困戶的家庭成員為貧困人口。對具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應當以開髮式扶貧為主,對無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應當以救濟式扶貧為主。對貧困人口中的殘疾人、烈士家屬、軍人家屬等特殊群體應當予以優先扶持。

七、農村扶貧的措施

1、市、區縣(自治縣)扶貧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農村扶貧開發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2、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財政扶貧投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市財政每年專項安排的財政配套扶貧資金不得低於中央財政投入本市扶貧資金的30%,扶貧工作重點區縣(自治縣)和其他有扶貧開發任務的區縣(自治縣)應視其財力情況安排一定扶貧資金。

3、建立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項目貧困影響評價及扶助補償機制。

4、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扶持貧困地區産業化經營和優勢産業發展。引導支援貧困村建立發展村級互助組織,發展貧困地區特色産業。

5、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貧困地區教育救助制度,保障貧困人口參加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6、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生態保護區、生存條件惡劣地區的貧困人口有計劃地實施扶貧移民和生態移民,改善貧困人口的生存發展環境。

7、鼓勵農村貧困人口自主創業,對自主創業的農村貧困人口給予物資、資金、技術、智力支援。

8、市、區縣(自治縣)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扶貧開發政策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銜接的工作聯動和資訊通報制度。

八、農村扶貧的項目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扶貧項目庫,並編制扶貧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財政投入的扶貧項目實行競爭立項和分類審核審批制度。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動的,應當報經原審核審批部門同意。

扶貧項目應當實行項目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品質和安全保證制。項目完工後,審核審批部門應依法進行組織驗收,並要建立管護制度,明確工程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

九、農村扶貧的資金管理

1、扶貧資金主要包括:國家財政扶貧資金、地方財政扶貧資金和社會捐贈扶貧資金等。其中:國家財政扶貧資金包括:生産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等。

2、財政扶貧扶貧資金使用範圍:重點用於貧困地區生産、生活條件改善、扶貧産業發展、人力資源開發、扶貧移民。

扶貧貼息貸款重點用於:扶貧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發展扶貧産業。

3、社會捐贈扶貧資金應當按照捐贈者的意願使用。

4、財政扶貧資金分配因素:主要依據貧困地區自然條件、基礎設施狀況、貧困村和貧困人口數量、農民收入情況、資金使用效益等因素進行分配。

5、財政扶貧資金的分配程式:分別由扶貧、發展改革、民族宗教等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6、對農村扶貧資金管理要求:

---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佔。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財政扶貧資金專戶,扶貧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設立財政扶貧資金專賬。

---財政扶貧資金的使用實行績效考核制,由扶貧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民族宗教等部門定期對扶貧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考核評價。

---扶貧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依法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貧困村村民及義務監督員有權本村扶貧資金使用情況及使用效益進行監督。

---扶貧資金使用計劃和實施情況應當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十、加大對農村貧困的社會扶貧:

1、鼓勵和支援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到貧困地區依法投資興辦企業、投入基礎設施建設和教育、文化等社會事業的發展,以及從事科技推廣、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勞務輸出等活動。

2、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爭取中央機關定點幫扶單位和發達地區的支援,組織實施好幫扶協作項目。

3、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扶貧集團對口幫扶制度。扶貧集團成員單位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履行幫扶職責,組織資金、項目、人才、技術幫助對口幫扶制度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

4、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對發達地區對口支援貧困地區制度。相對發達地區的區縣每年應當安排一定資金、項目、人才,對口支援和幫扶貧困區縣(自治縣)發展。

5、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組織開展扶貧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境外資金依法參與扶貧開發。

6、採取捐資、捐物方式進行農村扶貧的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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