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意見出臺

發佈時間: 2014-09-03 10:09:22  |  來源: 中國發展門戶網  |  作者: 郭銳  |  責任編輯: 魏博
關鍵詞: 馬凡綜合徵 丙二酸 生活保障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 兒童人數 困境 對象 條件 標準 程式 民政

中國發展門戶網訊(實習生 郭銳)據民政部網站9月2日公佈資訊,近日,山東省民政廳、財政廳出臺《關於建立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以下稱《意見》),該文件在對救助對象兒童的基本條件,救助的發放標準與方式,申請程式等均作出較為全面細緻的規定,可以説填補了山東省社會救助和福利保障制度中的一項空白,是一項惠民利民的重要舉措。

發放對象條件確定

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發放對象為:在出生、發育和成長過程中遇到特殊困難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顧的未滿18周歲的兒童。主要包括:1.父母同時具有重殘、重病、服刑、被強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剝奪監護權等任一情形的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兒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兒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經濟困難無法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4.經診斷身體重殘、患有大病或罕見病需長期治療的貧困家庭的兒童。

發放標準與方式嚴格

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由縣級民政部門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及時發放到監護人。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於3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發放,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高發放標準。困境兒童成年後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繼續享受基本生活費等相應福利保障待遇。具備勞動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學校繼續就讀的成年困境兒童,發放不低於6個月的基本生活費後,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兒童福利保障待遇。

對於失去父母、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父母重度殘疾或服刑等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兒童、受艾滋病影響的兒童,其基本生活費按照《意見》執行。對於已享受城鄉低保救助和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的困境兒童,可採取補差的方法,落實困境兒童的基本生活費。

申請審批程式細緻

(一)申請。由困境兒童或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填寫《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審批表》,提交證明材料。

(二)初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困境兒童有關材料審核,並深入困境兒童所在社區和家庭走訪,核實有關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將《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審批表》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一併上報縣級民政部門。

(三)審批。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發放對象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審批。

(四)建立檔案。縣級民政部門應建立困境兒童紙質和電子檔案。有關檔案資料應以電子文檔形式,逐級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救助資金全面保障

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所需資金,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共同負擔。省級財政按省級確定的發放標準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補助 20%、30%、40%,對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中高青縣、利津縣、榮成市補助 30%,對其他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補助 40%。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救助申請貼士:

申請資料清單如下:

1.申請人或其監護人身份證複印件;

2.父母屬身體重度殘疾的,應提交有關部門或單位發放的殘疾(軍)人證件複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強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剝奪監護權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司法文書複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蹤的,應提交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證明及複印件;

5.因經濟困難無法履行撫養義務的,應提供貧困家庭證明;

6.重殘、患大病或罕見病的貧困家庭兒童,應提交有關部門或單位發放的殘疾人證件複印件或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例等複印件以及貧困家庭證明。其中,患罕見病的兒童還需提供三級甲等(含)以上醫院的醫學診斷證明。

(材料複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為準)

 

其他相關説明:

(一)《意見》所稱“重度殘疾”是指達到《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規定的一級、二級或達到《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規定的一至四級的視力、肢體、智力或精神殘疾的情形。

(二)《意見》所稱“大病”是指符合當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大病病種的疾病。

(三)《意見》所稱“服刑”或“強制戒毒”是指“服刑”或“強制戒毒”剩餘期限不低於1年的情形。

(四)《意見》所稱“罕見病”是指符合本意見所列罕見病病種認定範圍的疾病。具體包括:成骨不全、戈謝氏病、雷特(Rett’s)綜合徵、苯丙酮尿症(4型)、馬凡綜合徵、粘多糖貯積病、彈性纖維性假黃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兒童重症銀屑病(膿皰型、關節病型、紅皮病型)、兒童自身免疫性大皰病。

(五)《意見》所稱“貧困家庭證明”是指城鄉低保證。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