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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支出型”貧困救助模式可以有
過去我們在貧困救助上,大多數是以收入為標準。低於一定的收入標準,政府有關部門才給予救助,而超過了一定的收入標準,即使這些人向政府部門申請救助,也難以如願。
多年來我們這樣做符合實際情況。因為我們大多數的貧困還是收入型貧困,只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隨著低保、最低工資、養老金等保障制度的完善,貧困家庭的生活水準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收入型”貧困問題沒有過去突出了。目前最主要的貧困之一就是“支出型貧困”, 很顯然,一個收入高的家庭不一定就比收入低的家庭過得好。
如果一個家庭有一個重病患者,每年看病要花費不少錢,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他的收入超過了貧困標準,由於每年看病支出很大,他的生活可能不如貧困人口。如果我們僅以收入作為貧困救助的唯一標準,把這類人排除在救助之外,顯然有失公平。
支出型貧困有很多種。如子女就學、突發事件等原因,導致家庭財力支出遠遠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的絕對生活貧困。由於這些家庭中有一些每人平均收入略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無法享受低保,實際處於社會救助的“夾心層”,一旦遇到不測,往往比低保戶更困難。
從2007年開始,我國開始逐步關注“支出型貧困”群體,一些地方將其納入制度保障範圍,或者對其實施臨時救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他們的生活困難。如上海市去年就將“支出型貧困”納入全市低保制度統籌安排,並將開展社會救助績效評估,在低保領域全面應用居民經濟狀況核對系統。
這次北京又探索“支出型”貧困救助模式,以支出來決定今後救助的內容。這應當反映出我們在扶貧上的一個重大進步。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07年調查數據,如果以收入作為貧困指標,全國城市貧困人口為1470萬人,但如換成以每人平均支出為指標,則貧困人口總數增至3710萬人。
一旦實施“支出型”貧困救助模式,那麼就意味著更多的人可以得到政府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