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農村扶貧條例》政策解讀

2012年08月09日16:20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條例 自治縣 扶貧工作 扶貧開發 農村貧困地區 農村貧困人口 扶貧項目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扶貧貼息貸款 農民專業合作社


  八、農村扶貧的項目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扶貧項目庫,並編制扶貧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財政投入的扶貧項目實行競爭立項和分類審核審批制度。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動的,應當報經原審核審批部門同意。
  扶貧項目應當實行項目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品質和安全保證制。項目完工後,審核審批部門應依法進行組織驗收,並要建立管護制度,明確工程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
  九、農村扶貧的資金管理
  1、扶貧資金主要包括:國家財政扶貧資金、地方財政扶貧資金和社會捐贈扶貧資金等。其中:國家財政扶貧資金包括:生産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等。
  2、財政扶貧扶貧資金使用範圍:重點用於貧困地區生産、生活條件改善、扶貧産業發展、人力資源開發、扶貧移民。
  扶貧貼息貸款重點用於:扶貧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發展扶貧産業。
  3、社會捐贈扶貧資金應當按照捐贈者的意願使用。
  4、財政扶貧資金分配因素:主要依據貧困地區自然條件、基礎設施狀況、貧困村和貧困人口數量、農民收入情況、資金使用效益等因素進行分配。
  5、財政扶貧資金的分配程式:分別由扶貧、發展改革、民族宗教等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6、對農村扶貧資金管理要求:
  ---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佔。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財政扶貧資金專戶,扶貧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設立財政扶貧資金專賬。
  ---財政扶貧資金的使用實行績效考核制,由扶貧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民族宗教等部門定期對扶貧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考核評價。
  ---扶貧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依法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貧困村村民及義務監督員有權本村扶貧資金使用情況及使用效益進行監督。
  ---扶貧資金使用計劃和實施情況應當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十、加大對農村貧困的社會扶貧:
  1、鼓勵和支援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到貧困地區依法投資興辦企業、投入基礎設施建設和教育、文化等社會事業的發展,以及從事科技推廣、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勞務輸出等活動。
  2、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爭取中央機關定點幫扶單位和發達地區的支援,組織實施好幫扶協作項目。
  3、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扶貧集團對口幫扶制度。扶貧集團成員單位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履行幫扶職責,組織資金、項目、人才、技術幫助對口幫扶制度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
  4、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對發達地區對口支援貧困地區制度。相對發達地區的區縣每年應當安排一定資金、項目、人才,對口支援和幫扶貧困區縣(自治縣)發展。
  5、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組織開展扶貧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境外資金依法參與扶貧開發。
  6、採取捐資、捐物方式進行農村扶貧的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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