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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農村扶貧工作,促進農村貧困地區及貧困人口脫貧致富,推進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我市率先將農村扶貧工作納入地方性法規,制定了《重慶市農村扶貧條例》,該條例已經2010年5月14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並於2010年8月1日施行。現將《條例》政策解讀如下:
一、什麼是農村扶貧:農村扶貧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對經濟社會發展滯後的農村貧困地區及貧困人口給予政策、物資、資金、智力等方面幫助、扶持的活動。
二、農村扶貧堅持的原則:堅持開髮式扶貧為主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自力更生、綜合開發、持續發展的原則。
三、農村扶貧的內容:扶持産業發展,完善基礎設施、改善生産、生活條件和教育、醫療衛生條件,提高人口素質,促進社會文化事業發展。
四、農村扶貧的對象:貧困村和貧困戶為主要對象。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自治縣作為農村扶貧工作的重點。
五、農村扶貧標準的制定: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國家扶貧標準的原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水準確定重慶市農村扶貧標準。
1、貧困村:扶貧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農村每人平均純收入、貧困人口所佔比例、基礎設施狀況、村民住房情況等指標確定貧困村標準。
2、貧困戶:農村家庭每人平均純收入不高於重慶市扶貧標準的農戶為貧困戶。
六、貧困村及貧困戶的確認:
1、貧困村:由村民自治組織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區縣(自治縣)扶貧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審核,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貧困戶:由農戶申請,村民民主評議,村民自治組織申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30個工作日內審核確定。
對貧困戶確認過程中的評議、申報、審核結果應當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不成立的,由區縣(自治縣)扶貧行政主管部門發放貧困戶證明,並報市扶貧辦備案。
貧困戶的家庭成員為貧困人口。對具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應當以開髮式扶貧為主,對無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應當以救濟式扶貧為主。對貧困人口中的殘疾人、烈士家屬、軍人家屬等特殊群體應當予以優先扶持。
七、農村扶貧的措施
1、市、區縣(自治縣)扶貧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農村扶貧開發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2、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財政扶貧投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市財政每年專項安排的財政配套扶貧資金不得低於中央財政投入本市扶貧資金的30%,扶貧工作重點區縣(自治縣)和其他有扶貧開發任務的區縣(自治縣)應視其財力情況安排一定扶貧資金。
3、建立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項目貧困影響評價及扶助補償機制。
4、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扶持貧困地區産業化經營和優勢産業發展。引導支援貧困村建立發展村級互助組織,發展貧困地區特色産業。
5、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貧困地區教育救助制度,保障貧困人口參加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6、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生態保護區、生存條件惡劣地區的貧困人口有計劃地實施扶貧移民和生態移民,改善貧困人口的生存發展環境。
7、鼓勵農村貧困人口自主創業,對自主創業的農村貧困人口給予物資、資金、技術、智力支援。
8、市、區縣(自治縣)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扶貧開發政策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銜接的工作聯動和資訊通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