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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範農村扶貧活動,促進農村貧困地區及貧困人口脫貧致富,推進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對經濟社會發展滯後的農村貧困地區及貧困人口給予政策、物資、資金、智力等方面幫助、扶持的活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農村扶貧應當堅持開髮式扶貧為主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自力更生、綜合開發、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扶貧工作,並實行工作目標責任制。
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扶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扶貧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扶貧工作。
第七條農村扶貧的主要內容是扶持産業發展,完善基礎設施,改善生産、生活條件和教育、醫療衛生條件,提高人口素質,促進社會文化事業發展。
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扶貧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及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