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三類精神障礙者可獲醫療救助

2010年09月03日16:08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精神障礙者 醫療費用 醫療救助 精神科醫師 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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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武漢9月3日電(記者俞儉)武漢市三類精神障礙者可獲得醫療救助,即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撫)養人的精神障礙者;生活困難的重性精神障礙者;流浪乞討的精神障礙者,均由政府實行醫療救助。這是9月正式開始實施的《武漢精神衛生條例》的規定。

條例規定,參加居民醫保的精神障礙者醫療費用納入醫保報銷範圍,參加武漢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精神障礙者醫療費用,按照國家、省和武漢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農村精神障礙者的醫療費用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規定執行。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者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遺棄精神障礙者。精神障礙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礙者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為的,事發地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委託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其進行精神障礙鑒定;經鑒定,其事發當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依法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將其送往指定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實施強制醫療,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條例還規定,醫生有診斷和建議精神病人住院的職責,但無強制其住院的權力,患者是否住院取決於本人或監護人的決定。重性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具有2年以上精神障礙診療工作經驗的精神科醫師作出;與精神障礙者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醫生不得為其進行診斷和診斷復核;為精神障礙者進行診斷的醫生,不得為同一精神障礙者進行診斷復核。醫療機構違反這些規定將被處以3000元至1萬元罰款。

目前,武漢市有重性精神障礙者約12萬人,輕性精神障礙者則達數十萬。《武漢精神衛生條例》是繼北京、上海、寧波、杭州、無錫等5市之後,我國第六部精神衛生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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