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救助對象為我省患重大疾病、18周歲以下的孤兒(含棄嬰、無人撫養兒童)和納入醫保統籌的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中的兒童。
上述對象身患白血病(含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臟病、尿毒症、惡性腫瘤4類疾病的,符合醫保政策規定的住院和門診治療費用自付部分,即患兒住院和門診符合醫保政策規定的治療費中扣除醫保補償、醫療救助以及其他臨時救助和援助費用後餘下的部分,由省市縣三級貧困家庭兒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資金給予救助。其中,省級慈善救助資金對蘇北、蘇中、蘇南地區分別承擔70%、50%、20%,各市、縣也要成立貧困家庭兒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資金,承擔其餘部分。救助標準為:孤兒由慈善救助資金全額承擔,低保家庭患兒由慈善救助資金承擔80%,低保邊緣家庭患兒由慈善救助資金承擔50%。
《實施意見》對救助程式及結算方式也有明確規定。患兒應在戶籍所在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對特殊情況需異地轉診的,按醫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慈善救助費用由縣級慈善會在患兒出院時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在扣除醫保補償、醫療救助補助、其他臨時救助和援助費用後,將應由貧困家庭兒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資金支付的醫療救助費用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救助費用不直接交給受助兒童或其監護人。對於異地轉診救治的,其費用由救助對象家庭按醫保和醫療救助相關政策辦理轉診手續並支付醫療費用後,回原籍辦理醫保補償、醫療救助補助和其他救助後,向縣級慈善會申請救助。(倪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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