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4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于2010年6月30日國務院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佈,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專款(物)專用,無償使用,定向捐贈的款物,應當按照捐贈人的意願使用。
《條例》要求,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專款(物)專用,無償使用。定向捐贈的款物,應當按照捐贈人的意願使用。政府部門接受的捐贈人無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自然災害救助;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人無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會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用於自然災害救助。
《條例》規定,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主動向社會公開所接受的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來源、數量及其使用情況。受災地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公佈救助對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數額和使用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監督檢查制度,並及時受理投訴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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